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鼓勵和支持福州市企業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為福州市經濟建設服務而於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的意
  • 文號:閩政辦[2010]21號
  • 頒布時間:2010
  • 頒布機關:福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通知內容,

基本信息

為進一步鼓勵和支持我市企業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為我市經濟建設服務,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閩政[2007]1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0]21號)精神,經研究,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一、加強對上市後備資源的培育
(一)建立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
列入市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應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成長性好,有上市意向;
2、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無違法違規行為;
3、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企業淨利潤最近兩年累計達1500萬元,最近一年達1000萬元以上;如屬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淨利潤最近兩年累計達1000萬元,最近一年達500萬元以上。
上市後備企業的申報程式:由企業自願申報,經各縣(市)區上市辦審核,送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上市辦”)匯總後報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上市後備企業實行滾動管理,一年調整一次。後備企業應定期向市上市辦報告企業上市進展情況。
(二)確定年度重點推進和培育目標。按照“培育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進行分類指導,對尚未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應引導和推動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改制,加強輔導和培育;對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應指導其進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最佳化股權結構,做強做大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按照資本市場要求規範運作。各級上市辦每年10月底前從市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中,篩選出與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正式簽訂上市服務協定且其它條件較成熟的企業,經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由市上市辦具文將其作為下年度重點推進、培育目標,加以重點指導。
二、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協調、服務
(一)加強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將企業改制上市工作作為本級本部門的工作重點之一,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明確專門的責任領導、責任人,對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重大事項由市上市辦提交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予以研究協調。各級上市辦應發揮牽頭作用,各成員單位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市上市辦做好日常協調工作。
(二)加強工作機構建設。各級政府應進一步充實上市工作機構力量,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有條件的可聘請證券專業人才參與一起工作。
(三)強化行政服務。各級發改、國土、規劃、建設、房管、科技、勞動、國稅、地稅、工商、外經、外匯管理、海關、質量監督、環保、消防、安全生產、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對重點推進企業在爭取上市時需辦理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用地審批、環境評價、工商登記等審批事項以及需要出具相關守法證明,應開闢“直通車”,簡化審批程式,特事特辦、限時辦結。
(四)認真做好上市後備企業人員的培訓。各級上市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行業和不同梯次的企業要求,定期組織上市輔導、企業高管專業培訓班、董事長研修班、擬上市企業沙龍等活動,使上述企業高管人員對上市的工作程式、應遵守的法律法規、需注意的問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環保核查的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幫助企業正確認識資本市場形勢,提高企業高管人員的實務操作水平。
(五)加強對上市後備企業輔導。我市上市後備企業與證券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契約的,應當在契約簽署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上市辦報備有關情況。市上市辦要建立證券中介機構和戰略投資機構執業和誠信檔案,供我市擬上市企業參考,對企業滿意度高、執業質量好的,優先推薦給我市上市後備企業。
三、加大對企業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市級和各縣(市)區財政應每年從部門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項用於扶持企業改制上市。
(二)原則上對除房地產、金融行業以外並列入市上市後備資源庫內的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給予下列資金獎勵:
1、企業與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正式簽訂上市服務協定並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證監局申報輔導備案後,給予30萬元的資金獎勵;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監管機關上報上市申請材料,在其取得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監管機關受理函後,給予70萬元的資金獎勵。該項獎勵的兌付辦法:稅收在市本級的,由市財政全額承擔;稅收在縣(市)區的,由市財政和稅收所在地縣(市)區財政各承擔50%。
2、企業在境內外掛牌上市後,將募集資金實際不低於80%以上投向本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將募集資金實際不低於50%投向本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企業按規定異地“買殼”上市後,將該上市公司的註冊地遷回本市且企業所得稅在本市繳交的,可享受本項獎勵政策。該項獎勵兌付辦法:稅收在市本級的,由市財政全額承擔;稅收在四城區的,由市級和所在區財政各承擔50%;稅收在馬尾區或八縣(市)的,由所在的區或縣(市)財政全額承擔。
上述第1、2兩項獎勵額不能超過企業上市前一會計年度繳納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3、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因資產評估增值而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或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增為股本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企業上市後,市及縣(市)區級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將募集資金投向我市的投資比例予以獎勵。
(三)上市後備企業上市過程中進行改制重組,涉及土地使用證、房產證、車船使用證、給排水及供電計畫指標、資質等級、自有工業產權等過戶時,企業法人代表及控股股東沒有發生變化的,可酌情免收變更、過戶交易服務費。
(四)重點推進企業申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可採取“一企一議”的辦法予以協調解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優先保證土地使用計畫指標,優先辦理立項預審和報批手續,保障企業用地。
(五)重點推進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於我省鼓勵發展、列入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的重大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可按照閩政辦[2009]135號規定實行優惠的地價政策,即: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六)重點推進企業申請政府預算內的各類技術改造、技術開發與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等專項資金,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安排。各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基)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用於重點推進企業。
(七)積極引導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參與我市上市後備企業改制重組。
(八)各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中需使用的設備、材料等物資在招標採購時,我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後備企業能夠提供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採購選用。
(九)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凡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導向的,可優先上報納入省、市級重點項目盤子。對列入省、市盤子,且具有穩定收益的重點建設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投資意向的上市公司作為投資方。
(十)金融機構對上市時間表明確且有合理資金需求的上市後備企業,要優先予以支持。鼓勵有條件的上市後備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融資。
四、附則
(一)相關獎勵資金的兌現。由企業向市上市辦領取獎勵資金申報表,並連同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報市上市辦審核,財政部門確認獎勵金額後,由上市辦報請同級政府審批。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二)本《意見》自頒發之日起實施。《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榕政綜[2007]281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上市後備企業認定條件和程式的通知》(榕政辦[2008]18號)同時廢止。
(三)自2007年10月22日至本《意見》發布之日,已按榕政綜[2007]281號檔案規定兌現相關獎勵政策的上市企業,不再享受本《意見》規定的相關獎勵政策;尚未按榕政綜[2007]281號檔案規定兌現相關獎勵政策的上市企業,屬遺留問題,可繼續按照原榕政綜[2007]281號檔案所規定的標準享受相關獎勵政策;已向境內外證券監管機構上報上市申請並經受理的企業,可比照享受本《意見》適用條款中的獎勵政策。
(四)本《意見》由市上市辦負責解釋。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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