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是2008-7-7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7-7
  • 目的: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等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土地礦產
荊政發32號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2008-7-7

法規內容

荊州區、沙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建設,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規範用地行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現就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土地收購儲備,壟斷土地一級市場
(一)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是市城區實施土地收購儲備的唯一機構,本著應收盡收的原則,負責對市政府第52號令規定的屬於收購儲備範圍的土地,包括改制企事業單位、退城進郊(區)企業的土地,予以收購儲備。
(二)對收購儲備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補償的確定。
1.城區存量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評估機構按照收購時土地使用性質和批准的土地用途進行評估確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征建設用地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房屋補償按房屋性質由房屋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評估確定;未超過批准年限的臨時建(構)築物、地上附著物按殘值確定。
2.破產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由儲備中心按照勞動部門核定該企業的人員安置不足部分、地面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價格和市國有企業改革脫困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企改辦)核定的負資產總額予以確定補償。
3.退城進郊(區)企業的原用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勞動部門核定的人員安置不足部分、企改辦核定的負資產、地面附著物的補償以及與原用土地面積相等的新征地的實際成本予以補償。
(三)對儲備的土地,儲備中心要經過前期開發整理後,以淨地方式委託出讓。
二、加強供地計畫管理,規範土地交易行為
(一)市土地市場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市城區經營性土地交易的唯一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交易。
(二)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畫,年初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委、建委、房產局、規劃局、儲備中心等相關單位共同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將擬出讓地塊和出讓時間向社會公示。儲備中心按照土地年度供應計畫確定出讓宗地,報市政府審批後,委託交易中心公開出讓。
(三)土地出讓方案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委、房產局、規劃局、儲備中心等相關單位共同擬定後,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土地出讓起始價以城市規劃確定的分區功能和容積率指標、已出讓的土地市場成交價、商業用地與住宅用地的比例為基礎,以評估地價為參考,以樓面地價為比較,結合房地產市場發展趨勢,由市國土資源局地價委員會確定。
(五)土地出讓底價在公開出讓前由市國土資源局地價委員會研究後報市政府確定。
(六)經市土地資產和儲備委員會確定不宜納入收購儲備範圍的土地,依程式委託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七)企事業單位已通過改制等方式將非經營性用地變更為經營性用地的,轉讓土地時必須到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八)法院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須經市國土資源局協助法院核實土地的權屬狀況、使用性質、規劃條件及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後,再進入土地儲備或交易程式。
(九)國有資產處置中,涉及土地房產合一且為現狀轉讓的,徵詢規劃部門意見後,由國土、國資部門協商委託交易。
三、嚴格土地出讓收支管理,防止國土資產收益流失
(一)土地出讓總價款通過非稅收入徵收系統全額上繳市財政,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支出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支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土地出讓總價款,按照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監管的徵收原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徵收。
(三)儲備土地出讓價款的分配:收購儲備、整理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儲備中心,用於儲備中心(市城投公司)滾動發展。儲備中心因城市建設、土地收購發生的債務償還,經市政府批准後,財政部門在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
(四)不宜收購儲備的非經營性出讓用地經直接委託交易變更為經營性用地的,在扣除各項稅費和留足農業土地開發出讓金、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後,50%返還給原土地使用者。
(五)改制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用地轉讓地總價款的分配:扣除改制時核定的土地用途價格、各項稅費和留足農業土地開發出讓金、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後的50%返還給企事業單位。
(六)對退城進郊(區)企業原土地資產的處置,市委、市政府已有明確意見的,以意見形成時的區片市場均價為基數,按照已確定的分成比例予以補償。對實際成交價高於當時區片市場均價的增值部分,作為政府收益上交市財政局。
(七)設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市財政從土地出讓總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帳核算。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規定的預算執行。
(八)土地出讓淨收益扣除農業土地開發出讓金、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後10%撥付給出讓地塊所在區財政,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四、切實規範用地行為,嚴格土地市場管理
(一)嚴禁利用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改制企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用地未經公開出讓進行經營性開發;嚴禁擅自改變劃撥土地用途;嚴禁利用劃撥土地採取聯營聯建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擅自改變出讓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規劃條件;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
(二)經過公開出讓取得的經營性用地,在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籤定後,競得人不按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繳納土地出讓總價款或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的,出讓人取消其競得資格,不予退還保證金。原競得人兩年內不得參與任何經營性用地競買。
(三)經過公開出讓取得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已經動工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不足應開發總面積1/3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1/4的,不允許轉讓。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土地總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滿兩年沒有動工的,依法收回。對閒置土地特別是閒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款。
(四)經過公開出讓取得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後,開發企業要求轉讓且符合轉讓條件的,必須交由交易中心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公開招拍掛,地價增值部分的50%上繳市財政。
(五)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包括事業單位辦公用地和培訓中心用地,電力、通信用地,非財政投資的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傳媒等用地,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
五、強化部門責任,完善聯動機制
(一)成立荊州市土地資產和儲備委員會(名單附後),代表市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決定土地儲備、出讓、土地價款分配等重大事項。主要職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例會,審議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土地資產管理和土地收購儲備等相關內容的政策及措施;審定年度經營性土地收購計畫和供應計畫;審定舊城改造用地2萬平方米以上、新區開發項目用地3萬平方米以上的經營性土地出讓方案,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格;審定土地收購價格高於土地現狀評估地價的、收購無收益土地的、舊城改造中實施房屋拆遷的土地收購項目、收購100畝以上土地的收購方案;審定年度融資方案;審議年度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其他事項。
(二)市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經批准的土地出讓方案,公開、公平、公正出讓土地使用權,對未按照契約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市國土資源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充分發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加強土地市場監管,建立經營性用地項目清理核查制度,將建設用地批後核查工作制度化、日常化。嚴厲查處非法轉讓、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市財政局負責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監管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及時撥付土地收購、土地出讓中的有關款項。
(四)儲備中心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運用市場機制將政府通過徵用、收回、收購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備,並進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開發,以備向市場供應土地。
(五)市規劃局要加強土地儲備、出讓過程中的規劃管理工作。一是對擬收購儲備和出讓地塊,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二是加強開發過程中的監管,對違反規劃條件違規開發的行為,要依職責予以查處,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土地批後核查工作。三是對出讓後的宗地,市規劃局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將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告知市國土資源局,由受讓人補繳土地出讓金,補簽土地出讓契約後方可辦理規劃條件變更手續。
(六)市建委對應該實施招拍掛而未招拍掛的經營性項目,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之一,對沒有市國土資源局檢查核驗意見的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七)市房產局對應該實施招拍掛而未招拍掛的經營性項目或擅自改變原批准土地用途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或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對轉讓劃撥土地及房產的,市房產局須先查驗《土地使用權證》,辦理了土地轉讓手續的方可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八)市監察局要加強對土地收購儲備、出讓轉讓、規劃許可、項目建設竣工驗收、房屋產權登記等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違規交易、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聯營聯建、違規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等問題,進行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市城區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檔案內容與本意見不符的,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市土地資產和儲備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荊州市土地資產和儲備委員會名單
主 任: 王祥喜 市長
副主任: 黃建宏 常務副市長
吳方軍 副市長
成 員: 馮青松 市政府副秘書長
鐘恆成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太平 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余忠茂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肖夕映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萬必勤 市建設委員會主任
王建國 市經濟委員會主任
張端方 市財政局局長
談廷祖 市監察局局長
劉賢平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鄧會友 市房產管理局局長
陳儒華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主任
鄧迪敏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局長
吳業權 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局長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余忠茂兼辦公室主任,陳儒華兼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地點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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