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的意見

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城鎮化進程,推進我市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步伐,最佳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現就我市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的意見
  • 目的:進一步加快城鎮化進程
  • 好處: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
  • 指導思想:科學發展觀
指導思想,開發改造範圍及要求,開發改造建設管理,規劃管理,土地管理,拆遷安置,費用收取相關政策,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責任,嚴格台賬管理,完善配套設施,加強組織領導,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主導、統一政策、市場運作、有序開發”的原則,綜合考慮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觀和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保障人民民眾的利益,努力改善人民民眾生活環境和條件,提升城市建設品位,促進城市建設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為建設富裕民主文明和諧新包頭做出積極的貢獻。

開發改造範圍及要求


開發改造的區域包括:全市城市規劃建成區範圍內規劃不完善、配套不到位、功能不齊全及由成片低水平住宅組成的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昆區政府、青山區政府、東河區政府、九原區政府(以下簡稱市四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的選址、詳細方案的編制、組織拆遷等工作。力爭經過努力,到2010年,全部完成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改造,把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建成設施完善、人居環境優良的中心城區和城區擴展區。

開發改造建設管理

規劃管理

1.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要符合包頭市“十一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四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作為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的組織和實施單位,應根據城市功能分區,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實行統一規劃、成片開發。開發改造的詳細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點、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2.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建委、房管局等有關部門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的布局、開發改造模式以及各項建設的總體安排和分期實施改造任務要合理界定,明確改造的規劃和用地範圍,合理確定拆遷安置用地性質和規劃詳細方案。
3.開發改造規劃方案由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建委等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成熟一個實施一個。開發改造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改造詳細規划進行。
4.對已經確定列入開發改造範圍的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改造方案未確定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一律停止審批,對擅自進行建設的,拆遷改造時一律不予補償;對未列入開發改造範圍的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確需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要按有關程式報批。

土地管理


1.嚴格按法定程式徵用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管理,政府加強土地一級市場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無審批許可權的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與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土地協定。
2.對於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中失地或部分失地的村(居)民,要按照社會保障有關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體系。同時要通過住房安置、就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等多種途徑,使他們有產業、有物業,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3.城市規劃區新建、擬建道路兩側的土地或城市基礎設施先期配套建設的區域,原則上納入土地收購儲備,經營性用地依法公開出讓。
4.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的有關規定,嚴禁為市區居民在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產權證等。

拆遷安置


1.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中所涉及的拆遷安置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房屋拆遷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2.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中農民安置用房,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
3.違法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要嚴格執行《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遏制城市規劃區違章建築的緊急通知》(包府發〔2007〕18號)精神,凡擅自新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對違規審批和突擊建設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費用收取相關政策


1.以“招、拍、掛”方式進行供地,土地出讓價款先上繳市財政,市財政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留解必須的支出外,其餘部分原則上要用於改造工程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免收土地變更登記費。
2.市四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在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中,要組織開發企業將應由開發企業繳納的市政設施配套費全部用於改造工程範圍內的道路、排水設施建設。
3.招標交易費、施工圖紙審查費、質量監督費減半收費,定額編制費按投資額的0.5‰收取。
4.拆遷管理費按補償費用總額的0.5‰收取。
5.房屋交易手續費,新建的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房屋繼承、贈與房屋每宗按100元收取;房屋析產每宗按50元收取。
6.免收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和產權轉移及變更登記費。
7.按規定修建人防設施的建設項目,免收人防建設費,其他項目減半收取。

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認識

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部分建築房屋陳舊,規劃不合理,土地利用低下,公共設施缺乏,給排水不暢,供暖、供氣覆蓋率低,造成衛生環境條件較差,直接影響著居民的生活質量,影響著城市環境和整體面貌,加快開發改造勢在必行。市四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及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確保開發改造工作紮實推進。

明確工作責任

市四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要按照“大改造、大建設、大見成效”的要求,統一規劃、成片開發。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建委、房管局、人防辦等部門要加快項目建設審批進度,認真執行各項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支持項目建設,提供優質服務,切實為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創造良好環境。

嚴格台賬管理

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項目要按照年度工作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後,逐項明確開發改造項目的性質、用地規模、投資額度、拆遷要求、開竣工時間等,登記造冊台賬管理,實行“陽光開發”。各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審批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更改規劃設計。對行動遲緩、組織不力的開發企業和項目,取消其優惠政策,足額補繳各項費用。

完善配套設施

開發改造的建設方案要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公共設施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小區物業管理要納入城市物業統一管理,全面構建新型社區。

加強組織領導

為保證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的順利實施,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開發改造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市四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要成立相應組織,制定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改造的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具體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及時協調解決開發改造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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