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

2015年2月11日,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以川國土資發〔2015〕12號印發《關於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嚴格規範土地出讓前期工作、嚴格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和審批、嚴格規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嚴格土地出讓監管4部分2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 文號:川國土資發〔2015〕1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1日
簡述,意見正文,

簡述

2015年2月11日,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於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

意見正文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
川國土資發〔2015〕1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精神,經省政府領導同意,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嚴格規範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一)出讓土地必須是“淨地”,應當位於經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宗地周邊的公共道路、公共綠化等城市(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不得納入供地範圍。
(二)出讓土地必須明確規劃條件,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規劃條件必須明確各用途範圍;對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整體規劃建設、確不能明確各用途範圍的,必須明確各用途的建築面積比例。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範圍、用途、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面積、開發深度、是否計容及計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標。
(三)市(州)、縣(市、區)國土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經信、住房建設、城鄉規劃、交通等相關部門,依據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住房建設規劃與計畫,編制下一年度國有土地供應計畫。供地計畫應當與本地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相配套,與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和征地拆遷計畫相銜接。
供地計畫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於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並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四)市(州)、縣(市、區)國土部門必須組織完成擬出讓宗地的地籍調查和地價評估,委託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的,應採用公開方式隨機抽取。
出讓地價評估單位應當客觀、獨立、公正地對擬出讓宗地的地價進行評估。土地估價報告要嚴格履行電子備案程式,未經電子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不得採用。
二、嚴格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和審批
(五)市(州)、縣(市、區)國土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出讓宗地的土地出讓方案。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空間範圍、用途、面積、年限、出讓方式、土地交付時間、土地使用條件、開竣工時間、出讓起始(叫)價、競買保證金、底價確定原則以及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和期限等內容。
(六)出讓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須採取拍賣方式,獨立開發利用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符合城市規劃並經規劃部門核實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確需整合毗鄰零星的土地,經市(州)、縣(市、區)政府土地決策機構集體研究同意後可由相鄰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確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七)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採取政府常務會議、土地管理委員會或專門組建集體決策機構等方式中的一種,召開專題會議對土地出讓方案進行集體決策,參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投票結果現場統計並當場宣布,方案贊成票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過。
土地出讓方案通過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須下達批覆檔案。
三、嚴格規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
(八)土地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市(州)、縣(市、區)國土部門組織實施,具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委託土地交易機構進行。
土地出讓交易環節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縣(市、區)工業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讓,因特殊情況不進入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集體決策,形成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報省政府備案,並抄送國土資源廳。
(九)土地出讓公告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開始日前20日發布。公告期間,土地出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原渠道重新發布,重新發布公告的時間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十)土地交易機構在公告報名有效工作時間內,必須有兩名以上專人值班受理,對符合競買資格的申請人必須一視同仁,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阻礙報名。
(十一)土地交易機構應嚴格按照土地出讓檔案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聯合申請的,在出讓檔案中要明確申請人須提交由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並須提交包含有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簽訂出讓契約時的受讓人、明確聯合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的聯合競買(投)協定。對競得土地後擬註冊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契約簽訂方式等內容。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禁任何人員以任何方式泄露競買人信息。
(十二)在招標開標、拍賣開始、掛牌起始前1個小時內,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專門的底價決策小組集體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土地出讓底價應以土地估價結果為重要參考依據,並統籌考慮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市場運行狀況。出讓底價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辦理,嚴禁泄露。
土地出讓底價可以高於或等於出讓起始(叫)價,拍賣出讓可採取無底價方式。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十三)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活動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出讓土地成交的,出讓人應當與競得(中標)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土地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須明確約定以下內容:
1.出讓契約必須在土地出讓成交後10個工作日內簽訂;
2.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中標或競得後自動轉為受讓地塊的定金;
3.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出讓契約的,出讓人應終止供地、不退還定金。
(十四)土地出讓契約必須嚴格約定交地時間、開竣工時間、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價款及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將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作為出讓契約附屬檔案。
四、嚴格土地出讓監管
(十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土地出讓的主體,對土地出讓工作全面負責,應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職能部門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各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出讓監管機制和工作制度,對已供土地進行全程監管。
(十六)市(州)、縣(市、區)國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項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用地信息以及監管機構、舉報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七)市(州)、縣(市、區)國土部門應在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繳款、開工、竣工時間前30日採取書面形式向受讓人發出提醒通知督促履約,同時提醒其違約責任。
(十八)對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契約、未按契約約定及時開竣工、未按契約約定用途或開發利用條件開發建設的,市(州)、縣(市、區)國土部門要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入口網站、省國土資源廳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將其納入不誠信檔案。
受讓人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若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土地出讓後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由政府常務會審議同意,規劃部門按相關規定出具新的規劃條件,國土部門按新的規劃條件完善用地手續;國土部門未完善用地手續前,規劃、建設部門不得按新的規劃條件核發規劃建設手續。
對擅自改變用途、調整容積率的,應依法查處。查處未到位前,建設部門不得進行綜合竣工驗收,相關部門不得進行房產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
(二十)土地出讓價款繳納、開竣工等信息,必須及時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
市(州)要加快落實本行政轄區內縣(市、區)國土資源主幹網建設和開通工作,2015年9月1日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統一轉入國土資源主幹網運行,並按要求錄入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信息。
(二十一)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帳,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二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切實強化土地出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在土地出讓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先行確定土地出讓價格、為用地者量身定製土地出讓方案、未按規定出具或改變規劃條件、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違約金即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泄露出讓底價和競買人信息,以及以各種方式讓企業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制止,按照法律法規處罰規定的上限重典問責,從重處理,依法嚴厲追究有關人員及相關單位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地方政府一把手負總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紀違法問題多發高發、造成國有土地資產重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地區,在全省予以通報,並對主要領導嚴格實行問責。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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