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專利申請資助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省的決定》(粵發﹝2012﹞4號)和《關於印發<東莞市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2010-2015年)>的通知》(東府﹝2010﹞39號),推動我市智慧財產權事業全面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是以法律確認的形式賦予某個單位或個人的一種無形財產,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三條 專利促進項目資助經費從市科技局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資助方式主要是無償資助和獎勵。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專利促進項目資助經費分配使用的業務主管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專利促進項目資助辦法
  • 類別:資助
  • 地點:東莞市
  • 內容:東莞市專利促進
細則內容,施行時間,

細則內容

第二章 專利申請資助
第五條 通過對專利申請進行資助,激勵企業、發明人、設計人將更多的創新成果進行專利保護。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對象: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本市地址申請專利,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本市戶籍的居民;
(三)本市全日制中國小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
第七條 專利申請資助額度:
(一)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500元;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1000元;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後每件資助3000元(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職務發明每件資助1000元,非職務發明每件資助500元),獲得授權後每件再資助12000元。
(二)獲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0元;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港澳台除外)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5000元;獲得港澳台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2000元。同一項技術方案最多資助2個境外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授權。
(三)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境外發明專利,國際初審報告顯示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每件資助15000元。
第三章 專利優勢企業認定資助
第八條 通過認定東莞市專利優勢企業,培育一批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強並具有行業影響力的企業。
第九條 申請認定專利優勢企業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一定規模,企業的年銷售收入達到3000萬元或以上;
(三)擁有專利的數量和質量在行業中領先並在近兩年逐年提高,擁有專利不少於30件,其中發明專利不少於5件或實用新型專利不少於20件;主導產品具有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
(四)建立完善的專利管理制度並在研發、生產、銷售過程中實施,設立專門的專利管理部門,至少配備1名專職管理人員,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貫標工作;
(五)制定並實施符合企業自身發展需要的3年或以上專利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專利實施、專利預警、專利許可或專利質押貸款等工作;
(六)重視專利信息化建設和專利信息利用,已建立專利資料庫或其他專利信息利用渠道,已建立研發專利檢索制度,至少1名研發人員會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會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
(七)積極開展和參加專利人才培訓和宣傳工作,至少1名專利工作人員參加過正規系統的專利培訓;
(八)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重視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和應訴工作。
第十條 對東莞市專利優勢企業每家資助20萬元,每年不超過30家。
第四章 專利質押融資及交易資助
第十一條 鼓勵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鼓勵開展專利技術交易,加快專利技術的實施,實現專利的價值。
第十二條 申請專利質押融資及交易項目資助的單位應在我市依法登記成立,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和備案登記,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事業單位;
(二)與市知識產權局達成合作協定,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核定、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質押融資方案設計服務,協助放貸銀行貸後資金使用監管、質物風險處置等的中介機構
(三)經市知識產權局認定和備案的專利技術交易機構。
第十三條 專利質押融資及交易項目資助方式及額度:
(一)對實施專利質押融資項目的企事業單位,按專利質押所獲得銀行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補貼,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150萬元;對其以質押融資為目的進行的專利價值評估,按評估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且同一項專利資產評估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二)對開展專利質押融資服務的中介機構,按其服務的企業實際獲得銀行專利質押貸款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對通過轉讓、實施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引進優秀專利資產在東莞實施的專利技術交易機構,按專利資產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資助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 專利獎勵
第十四條 對通過實施專利保護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進行獎勵,激發全社會的創新積極性。
第十五條 在我市依法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合法實施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均可申請東莞市專利獎:
(一)已獲得國家專利授權;
(二)該專利技術(設計)的實施已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或被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四)未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
第十六條 市專利獎設定及獎勵額度:
(一)市專利獎分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每年評選不超過30項。其中專利金獎不超過5項,外觀設計專利只設優秀獎,不超過5項。
(二)專利金獎獎勵20萬元,專利優秀獎獎勵10萬元。
第十七條 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市財政分別獎勵100萬元和5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市財政分別獎勵30萬元和20萬元。同一專利項目分別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按上述標準給予再獎勵。
第七章 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獎勵與資助
第二十一條 通過認定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示範單位並予以獎勵,提高我市展會運用智慧財產權(專利)制度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申請認定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示範單位的,由展會承辦方提出申請,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展會舉辦地在我市;
(二)展會展覽面積5000平方米或以上,參展商不少於100家,且已連續舉辦2屆以上;
(三)展會主辦方制定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辦法),與參展商簽訂的參展契約約定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
(四)在最近一屆展會上設有智慧財產權糾紛投訴站(工作站),至少安排5名工作人員,並開展展前宣傳及排查、展中依約處理涉嫌智慧財產權糾紛、展後案卷歸檔管理等工作;
(五)積極配合有關智慧財產權職能部門在展會中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及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示範單位的獎勵額度:
對認定為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示範單位的,獎勵10萬元。每年不超過3家。
第二十四條 通過對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活動予以資助,鼓勵展會承辦方開展展會現場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活動,提升我市展會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條 申請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活動資助項目的,由展會承辦方提出申請,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展會舉辦地在我市;
(二)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活動須於展會舉辦前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備案;
(三)具備一定行業地位,展覽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
(四)單屆展會舉辦時間不少於3天;
(五)開展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工作。展會現場設立智慧財產權(專利)糾紛投訴站,並邀請在我市依法成立的智慧財產權維權機構駐會維權,開展宣傳諮詢服務、糾紛處理等專利保護活動;
(六)積極配合有關智慧財產權職能部門在展會中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及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活動的資助額度:
對開展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活動的,按實際費用支出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每次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八章 涉外專利維權項目資助
第二十七條 通過認定涉外專利維權示範單位,提高我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對涉外專利糾紛的能力,深化我市涉外專利維權援助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申請認定涉外專利維權示範單位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擁有自主核心專利,發明專利1件或以上、或者實用新型專利3件或以上;
(三)初步建立專利預警應急、海外維權和爭端解決機制;
(四)積極參與並在涉外專利糾紛處理中獲得勝訴或達成和解;
(五)無惡意侵犯外方智慧財產權情形。
第二十九條 涉外專利維權示範單位的資助額度:
對認定為涉外專利維權示範單位的,資助30萬元。每年不超過3家。
第九章 專利活動資助
第三十條 通過開展專利活動資助,鼓勵宣傳智慧財產權、培養專利人才、弘揚智慧財產權文化。
第三十一條 專利活動項目包括專利研究與分析、專利宣傳和專利教育培訓。
(一)專利研究與分析項目。以改善我市專利發展政策環境和規劃指導行業、企業專利發展為目標,主要包括專利巨觀管理政策研究與制定、行業或企業專利戰略與發展規劃研究與制定、企業專利管理標準化的診斷和輔導以及專利信息的分析和運用等;
(二)專利宣傳項目。以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為目標,主要包括專利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以及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學術團體等社團組織開展諮詢、研討交流和法律維權等活動;
(三)專利教育培訓項目。符合我市人力資源事業發展規劃要求,以提高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水平為目標,主要包括舉辦專利講座、報告、培訓、研討、論壇,以及專利人才培養和對外交流等。
第三十二條 申請專利活動項目資助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行業協會,並具備承辦專利活動所需要的基本條件;
(二)舉辦的專利活動具有較大的規模和意義,且舉辦前經市政府或市知識產權局批准。
第三十三條 專利活動按項目實際費用支出給予資助,其中專利研究與分析項目和專利宣傳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公益類專利教育培訓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收費類專利教育培訓項目按實際費用支出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三十四條 專利促進項目資助的申請和審批流程:
(一)申請人根據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專利促進項目資助申請通知提交申請材料。
(二)專利申請資助、專利優勢企業認定資助、專利獎勵的申請材料由申請人所在鎮街科技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其他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直接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可重新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未按規定重新提交申請材料,視為撤回申請。
(三)形式審查合格的專利優勢企業認定資助項目和市專利獎獎勵項目按照《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資助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項目評審,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資助(或獎勵)名單,並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報經市政府審定資金安排計畫後,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四)形式審查合格的專利活動資助項目,在項目實施結束並由市知識產權局對項目實際費用支出進行核查,確定擬資助項目及資助額度報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經費撥付通知。
(五)形式審查合格的專利申請資助項目、專利質押融資及交易資助項目、國家及省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獎勵項目、專利代理機構獎勵項目、展會智慧財產權(專利)保護獎勵與資助項目和涉外專利維權資助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核並確定擬資助(或獎勵)項目及資助(或獎勵)額度,經市財政局複審同意後,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或獎勵)經費撥付通知。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專利促進項目資助(或獎勵)經費的監督管理按照《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問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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