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知名高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引進知名高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20年6月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進知名高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引進知名高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有關單位:
為支持知名高校在瓊分支機構順利運行,根據相關政策和合作辦學協定,我省決定給予其經費補助。為規範補助資金的申請及使用管理,我廳制定了《引進知名高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並經2020年5月28日第11次廳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引進知名高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支持海南自貿港建設,加快引進知名高校到海南辦學,根據海南省相關政策和省校合作辦學協定,我省對引進知名高校的海南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高校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補助。為加強和規範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教育發展政策和公共財政基本要求,體現國家、海南省教育發展戰略和規劃,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安排,責任清晰、規範管理,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確保補助資金的規範管理和高效使用。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引進知名高校在海南省內註冊登記,並實際開展辦學活動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  補助資金專項用於高校分支機構辦學活動,採用負面清單管理,不得用於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於高校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建設(包括不得轉移到高校本部使用)。
(二)不得利用補助資金進行投資活動、償還債務或出借給其他機構使用。
(三)不得用於其他違法違規支出。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省校合作辦學協定明確補助標準的,按照協定進行補助。
(二)省校合作辦學協定沒有明確補助標準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6〕195號)執行。
(三)海南省在本辦法施行後如對補助政策進行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第六條  補助資金預算、申報、審核和撥付。
(一)海南省教育廳相關業務處室負責編報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報廳財務管理部門匯總後,報廳黨委會審議,按規定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二)每年11月1日前,高校分支機構向海南省教育廳書面提出下一年資金補助申請,並附補助資金初步使用方向。
(三)海南省教育廳相關業務處室聯合對各高校補助資金申請進行審核,並提出補助資金初步分配使用方案。
(四)補助資金初步分配使用方案經廳領導專題會審議後,根據補助資金額度,按規定提交廳黨委會或廳務會審定。
(五)海南省教育廳將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報海南省財政廳進行審核。
(六)審核通過後,由海南省財政廳聯合海南省教育廳向高校分支機構撥付補助資金。
第七條  海南省教育廳可根據需要,委託專家、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補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調整下一年度補助額度。
第八條  高校分支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和財務規定,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補助資金,自覺接受省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對於高校分支機構違規開支補助資金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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