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章程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章程》由2015年4月12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通過,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同意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修正。

序 言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創建於1956年,是由原北京經濟學院和原北京財貿學院於1995年3月合併、組建的北京市屬重點大學。學校秉承“崇德尚能,經世濟民”的校訓精神,樹立“自強不息,求實創新”的優良校風,在立德樹人實踐中凝練、發揚駱駝精神,朝著全面建設北京市屬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和“國內一流、國際知名”財經大學的目標不斷開拓奮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簡稱為首經貿。英文名稱為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英文縮略名為CUEB。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豐臺區張家路口121號。學校現有兩個校區:校本部位於北京市豐臺區張家路口121號,紅廟校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金台里2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是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和資源配置,逐步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並依法支持、指導和監督學校的自主辦學行為。
第六條 學校是非營利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堅持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人才培養體系,深入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深入推進思政課程改革與課程思政建設,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理論基礎紮實、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合理、具有使命意識、國際視野的創新型、複合型、套用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堅持服務“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堅持內涵、特色、差異化發展,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北京市屬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和“國內一流、國際知名”財經大學。
第十條 學校堅持依法制章、依章治校。學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二)制定和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條件建設,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企業和地方等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和調整教學、科研、黨務、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各類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設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理學和工學等學科。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目標定位,不斷加強學科建設,最佳化學科布局,凸顯學科特色,促進新興學科與交叉學科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學業和學位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者按程式授予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尊重學術自由,鼓勵教授治學,推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把黨的領導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保證完成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大力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其他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黨內法規制度、法律法規要求學校黨委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中國共產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主持日常工作。學校黨委按照《中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議事規則》《中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規定的議事範圍、決策程式、會議要求等研究決策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專門力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監察專員辦公室由上級監委派設,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負責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加強內部督導,完善教育質量保障與評價體系。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三)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六)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的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學校依據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校長辦公會議的具體議事規則,校長按照規定的議事範圍、決策程式、會議要求等組織召開會議並研究決策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及教學、科學研究發展規劃和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聘任標準,受理學術爭議,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涉及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宜。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奇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遴選採取校長提名和各學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經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連任總人數不超過上屆總人數的2/3。
各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按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自主開展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問題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學校相關領導和教學、研究人員組成,人數為不超過25人的奇數,任期3年,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各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教學指導、學科建設、崗位聘任、研究生工作、招生、學生工作等各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就相關事宜進行協調、論證、審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規劃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教代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學生會組織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內設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及黨政職能事務的需要設定黨政管理機構、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學科建設和教育發展的需要,設定院、系、部、中心等教學研究機構。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對學院工作進行管理、指導、檢查和考核。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二十九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根據精簡、效能原則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院級黨組織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三)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四)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統籌推進思政課程和課程思政建設,拓展新時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是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單位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隊伍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和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院級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紀檢委員,院長、副院長)。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根據議題需要,亦可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擴大會議,由院級黨組織書記、院長協商確定列席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對學院的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學術事務進行評議、審定,對學院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提出建議並提供諮詢。
第三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授予的有關事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定圖書館、檔案館等服務保障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六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與學校正式簽訂聘用契約的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學校重視師德師風建設,突出師德師風第一標準,在教職工聘用、晉職晉級、評獎評優、考核評價等工作中,對教職工思想政治狀況、師德師風表現進行考察,切實把好教職工的政治關、師德關。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獲得國家及學校規定的工資、獎酬金、福利待遇。
(四)獲得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五)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關心和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珍惜、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守法愛國,自覺抵制錯誤言行。
(六)履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的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三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並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並獲得學籍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按學校規定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學術科技、社會實踐、勤工助學、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申請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有異議時,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校規校紀,遵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按契約約定償還助學貸款。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和研究任務。
(五)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適應國家建設需要,按照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就業。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取得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學校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學位的規定,向符合學位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工作體系,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國防教育,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資助,為學生的學習、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學校將學生就業創業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加強對學生的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培養與管理外國留學生和港澳台學生。
第五十一條 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根據學校相關規定與協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學校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經費收入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注重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統一結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學校及校內各單位的經濟行為。
學校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設立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審計機構對本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擁有的或占有、使用的有形和無形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
第五十八條 學校後勤部門堅持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為學生及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對學校辦學的監督和指導,接受其通過專門機構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評估。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招生考試、教學質量、財務資產等辦學信息。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密切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繫,推動協同創新,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創新和成果轉化,為國家和北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通過中外合作辦學、來華留學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校友會。校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
校友包括曾經在學校學習或正式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或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徽(標)為圓形圖案,由“駱駝”象形圖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英文全稱組成。
第六十七條 校旗為學校標準色長方形旗幟,中央為學校校徽(標)及中英文校名全稱。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出,章程的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七十條 學校黨委授權黨政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核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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