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章程

武漢理工大學章程

《武漢理工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3年10月8日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1月1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武漢理工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辦學活動,治理結構,教職工,學生,投入與保障,外部關係,校旗、校標、校徽和校慶日,附則等九章,共126條,有11323字。自201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理工大學章程
  • 核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書(第41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3年10月8日
  • 核准時間:2013年11月1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總則,辦學活動,治理結構,教職工,學生,投入與保障,外部關係,校旗、校標、校徽和校慶日,附則,校標校徽,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制定過程

2008年,按國務院、教育部檔案要求,武漢理工大學首次自主制定並頒布《武漢理工大學章程》,由教育部備案。
2012年初,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要求,該校啟動學校章程修訂工作,召開了十餘場座談會,進行16次修改,聽取學校領導、師生等的相關意見形成核准稿。此次章程的制定不僅借鑑了國內外大學,還對中國的古今大學章程進行了詳細了解。
2013年,《武漢理工大學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經第2屆學校黨委會第46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上報教育部核准。經專家評審、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1月16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號),對《武漢理工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5號)
武漢理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2屆學校黨委會第46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武漢理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3年11月16日

章程內容

武漢理工大學章程

序 言

武漢理工大學經國務院批准,於2000年5月27日由原武漢工業大學武漢交通科技大學武漢汽車工業大學合併組建,是被列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
武漢工業大學起源於1948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東北軍區軍工部工業專門學校,歷經調整、合併等演進和發展,1985年更名為武漢工業大學。1978年被國務院列為全國重點大學,1996年被確定為國家首批“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1998年由原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所屬劃轉為教育部主管。
武漢交通科技大學起源於1946年的國立海事職業學校,歷經調整、合併等演進和發展,1993年更名為武漢交通科技大學,隸屬原交通部。
武漢汽車工業大學起源於1958年的武漢工學院,歷經調整、合併等演進和發展,1995年更名為武漢汽車工業大學,隸屬原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保障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章程。
第二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由中央人民政府舉辦,中央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業單位法人,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主要職能,面向社會自主辦學,依法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領導、管理、監督與考核,履行辦學職責。
第五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武漢理工大學,英文名稱為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縮寫:武漢理工,英文縮寫:WUT;學校網址為:。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獅路122號。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建設讓人民滿意,讓世人仰慕的優秀大學”為崇高的大學理想,努力實現整體水平國內一流、部分學科水平國際一流的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奮鬥目標。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學術至上”的辦學理念,學校校訓是“厚德博學,追求卓越”。

辦學活動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七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堅持 “卓越教育、卓越人才、卓越人生”的教育理念,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一)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適度規模,按照國際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目標要求,逐步提高研究生和留學生比例。學校根據政策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規模。
(二)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各種層次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八條 學校學科設定以工學為主,協同發展理學、管理學、經濟學、藝術學、文學、法學和教育學等其他學科。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辦學定位和學科專業發展,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調整學科專業,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
(一)學科設定、調整需經學院(部)教授會和相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議,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
(二)專業設定、調整需經學院(部)教授會論證和教學分委員會評議,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
第九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按照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育人觀,培養“適應能力強、實幹精神強、創新意識強”和具有卓越追求與卓越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最佳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開展師資隊伍建設,以中青年教師培養和教學團隊建設為重點,培育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的高水平教學團隊和教學名師。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師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把教育教學質量作為教師評價的首要依據。建立健全教師激勵機制,調動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十四條 學校開展教學實驗室與校內外實踐基地建設,將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開展協同合作,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完善教學形式,最佳化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和評價方式。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面向國際,開放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優質資源開展高水平國際合作辦學,引進和聯合培養高端智力人才,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七條 學校為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終身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一)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二)根據國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業證書頒發條件,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根據完成學業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位授予辦法,依法對符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四)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開展的各項教育活動均為非義務教育,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相關部門批准向各類學生、學員收取學費。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二十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是創新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學校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進步,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開展基礎科學和套用科學研究,開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創新團隊建設,注重科研人才的培養,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鼓勵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促進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一)改革科技體制,建立多學科融合、多團隊協作、多技術集成的科技協同創新機制,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環境和條件。
(二)加強前瞻性、基礎性、戰略性科學研究,鼓勵和促進關鍵領域的原始創新。
(三)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建設與科研領軍人才和科研後備隊伍的培養,提升持續創新能力。
(四)加強國家級、省部級科研基地以及與行業、企業共建基地建設,為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提供支撐平台。
(五)堅持面向科技前沿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建設高水平國際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國際交流的深度與廣度,提升國際合作的水平和層次。
第二十三條 學校加強和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激發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堅持用先進思想和文化,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及建材建工、交通、汽車三大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面向生產實踐的需要,為行業升級、企業技術改造及新產品研發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條 學校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為地方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提升在職人員素質,服務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的發展。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宗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設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以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民主辦學,開展法制教育,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維護教育公平正義。

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領導體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支持校長依法開展工作,保證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負責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升黨員素質,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民主黨派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產生。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由教育部任命。
學校設副校長和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副校長按規定程式產生,協助校長分管學校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教風學風建設、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指定的副校長代行校長職責。
第二節 學校決策機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議、黨委常委會議、校長辦公會、書記辦公會的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七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式,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學校每學期召開一次黨委全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學校黨委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議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對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黨委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黨委常委根據學校工作分工,對黨委常委會負責。
黨委常委會議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臨時組織召開。
黨委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
黨委常委會議根據學校黨委工作安排議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充分發揚民主,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領導貫徹學校黨委和黨委常委會精神,對重要行政事項研究和決策的工作會議,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
校長辦公會成員由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等組成,黨委副書記根據需要參加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臨時組織召開。
校長辦公會根據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議題,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一條 書記辦公會是學校黨組織處理黨務工作、對有關事項研究和決策的工作會議。書記辦公會由黨委書記主持。
書記辦公會成員由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負責人和專職紀委副書記等組成,其他黨委常委可根據需要參加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書記辦公會根據學校黨務工作安排議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黨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紀和廉潔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學校反腐倡廉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組織結構
第四十三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四類組成。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由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部)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四十五條 學校其他內部組織機構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
(一)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定職能部門,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二)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定直屬單位,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
(三)根據生活服務需要設定附屬單位,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後勤保障服務。
第四節 二級單位管理體制與機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實驗室、中心、所)兩級管理體制。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根據需要自主設定系、所、室等學術組織,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
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單位等,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學科研單位黨政聯席會議對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教學科研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正、副院長(主任)、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組成。黨委(黨總支)辦公室主任(秘書)和行政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教學與科研工作、學科建設與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由院長(主任)主持,黨務與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議題由書記主持。
第四十八條 教學科研單位設院長(主任)一人,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
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工作。
院長(主任)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才培養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教學科研單位黨委(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委(黨總支)的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分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等工作。
教學科研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的決議,為本單位貫徹落實學校行政決定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五十條 教學科研單位成立教授會。教授會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由四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根據教授會章程,行使學科專業建設、教師評聘、學術評價、教學指導等事項的評議職能。
教授會由教授會主任主持。
教授會主任由教授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五十一條 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五十二條 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黨組織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黨務工作並參與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決策。
第五十三條 黨政職能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
第五節 學術組織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學術水平高、學術思想活躍並具有較大學術影響的優秀專家學者擔任,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組織運行、履行職責、開展活動。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術分委員會推選產生,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術委員會委員推選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領導學校學術發展,審議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評定學術價值和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負責學校學術道德規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或受學校委託,對相關事項進行論證並接受諮詢。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臨時組織召開。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製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負責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和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授代表組成。教學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教學委員會是研究、指導、接受諮詢、審議和決策學校教學工作的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教學經費預算和教學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項,審議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以及教學管理制度,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學科研單位院長(主任)、具有正高級技術職務的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負責審定教授(研究員)職務,評審、評議或推薦其他專業技術系列高級職務。
第六節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條 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校內其他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諮詢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的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諮詢委員由學校擔任市級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教師、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知名人士、學生代表、學校離任的主要領導和現任的學校主要領導、政府部門代表、傑出校友代表、理事單位代表等組成。諮詢委員會主任由學校校長擔任。
學校諮詢委員會依據諮詢委員會章程開展活動。

教職工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
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的主體,應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堅定的職業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學術道德規範。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據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合理流動;
(七)就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二節 人事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健全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開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資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重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具有國際影響的科學家,造就學科領軍人物和教學名師,培育優秀青年學者,建設技術支撐隊伍。
學校自主聘任兼職教師。
第七十條 學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依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公開招聘,擇優聘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工勤技能人員實行技能等級制度。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有計畫地培養與培訓,提升教職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穩步提高教職工收入。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用、分配、評先評優和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節 權益保障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以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學生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七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七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學校規定自主選擇專業和課程;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四)依法依規參加社會服務,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和助學貸款;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或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償還貸學金的義務;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條 學員是指依照協定在學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校與學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學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二節 管理與服務
第八十一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己任,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開展“責任、誠信、成才”教育,引導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培養學生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品行。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生學年綜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學生評先評優和進行獎勵的依據。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學校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學校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八十四條 學校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貸、助、補、減等方式予以資助。
第八十五條 學校關懷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以及創業、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八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課外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第三節 權益保障
第八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申訴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投入與保障

第一節 經費來源
第八十九條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十條 學校接受政府財政撥款和補助性收入以及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
第九十一條 學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收益等渠道獲取辦學經費。
第九十二條 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用於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九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財務信息公開與績效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監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九十四條 學校開展節約型學校建設,開源節流,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加大對教學和科技創新的投入。
第九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的財務考核與監管體系,防範財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節 資產管理
第九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九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和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對外投資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四節 保障體系
第九十九條 學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後勤保障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教學服務,為科研服務,為教職工和學生服務。
第一百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信息化建設、教學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外部關係

第一節 社會支持與監督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中央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合作,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校與社會發展。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政府、社會、教職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一百零六條 理事會是學校聯合相關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建材建工、交通和汽車等行業大型骨幹企業和事業單位組成的非法人民間組織。
第一百零七條 理事會是凝聚行業資源、開展社會交流的橋樑與紐帶。學校與理事單位之間開展各種形式的合作,促進學校與建材建工、交通和汽車等行業的密切聯繫,共同為國民經濟、教育事業和行業發展服務。
第一百零八條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節 校友會
第一百零九條 校友會是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或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校友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節 基金會
第一百一十三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的主體。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一百一十五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一百一十六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稅務、財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校旗、校標、校徽和校慶日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紅色,校名字型為黃色,校名位於校旗中間區域。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校標為圓形,由學校名稱和圖案組成。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5月27日為校慶日。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黨委討論審定。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後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由校長簽發,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核准後,學校予以發布。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章程如需修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同意後修訂。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長辦公會提議,經學校黨委同意後修訂。
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實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校標校徽

附屬檔案1

武漢理工大學校標(《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條)
武漢理工大學校標武漢理工大學校標
該方案以武漢理工大學的英文縮寫“WUT”為基礎,以動感的形式構成流暢的圖形,形態和色彩組合上既有時代特徵,又不乏理性與文化內涵。圖案以流暢的線條和形體,形象地構成了“武漢理工大學”的英文縮寫“WUT”, 同時還呈現出漢字“山”的草書形式,具有流動、飄灑的“水”的表征。標誌以旋轉、交融、發散和飛揚的形體,動感、緊湊的造型反映了武漢理工大學“以人為本、求是創新、強化特色、協調發展”的辦學思路,體現了全校師生員工在新的機遇與挑戰面前的高昂、積極、飽滿的精神風貌。

附屬檔案2

徽章規格及種類(《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條)
徽章規格及種類徽章規格及種類

附屬檔案3

武漢理工大學校旗(《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條)
武漢理工大學校旗武漢理工大學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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