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學院章程

湖北理工學院章程

《湖北理工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湖北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6年3月18日核准施行。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等九章,共8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理工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湖北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4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6年2月4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6年3月18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湖北理工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湖北理工學院章程》,2015年4月13日由湖北理工學院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於2016年2月4日湖北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6年3月18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4號(湖北理工學院)
湖北理工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5年4月13日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湖北理工學院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北省教育廳
2016年3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湖北理工學院始建於1975年,原名武漢工學院(現武漢理工大學)黃石分院,後更名為黃石高等專科學校。2004年經教育部批准,由黃石高等專科學校與黃石教育學院合併組建成立黃石理工學院,2011年由黃石理工學院更名為湖北理工學院。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教育以學生為本;教授治學,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堅守“崇尚科學、追求真理、尊重自由、培育個性、發展能力、服務社會”的價值追求,弘揚“艱苦創業、自強不息、敢為人先、開放創新”的理工精神,秉承“明德、格物、經世、致用”的校訓,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高水平地方性套用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維護自身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三條 舉辦者依法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評估和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第四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
第五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湖北省黃石市桂林北路16號,中文全稱為:湖北理工學院,中文簡稱為:湖北理工。
第八條 學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
第九條 學校立足鄂東南,面向湖北,輻射全國,重點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十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養專業基礎紮實、實踐套用能力強、綜合素質好,具有創新精神和社會適應能力的高級套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學生與校友
第十一條 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他在學校進修、培訓的學員的權利義務另行約定。
第十二條 學生除享受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權利外,還享受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根據需要跨學科、院(系)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或其他資助。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相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在課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學校規定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授予其學位。
第十七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或經學校授權的組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工作或曾被學校聘為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等社會人士。
第二十條 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並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三章 教職工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學科研崗位人員、黨政管理崗位人員、教學輔助崗位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勵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於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二十八條 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以育人為根本、以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為支撐和引領,面向地方,面向基層,面向企業,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四大職能。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斷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構建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與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凸顯套用研究,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進步,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三十一條 學校堅持面向社會,開放辦學,拓展辦學空間,爭取辦學資源,增強辦學能力,提高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水平。圍繞“綠色——污染防治與生態修復”、“礦冶——地方文化特色”、“智慧型——信息與自動控制”、“虛擬——虛擬仿真技術”建設學科群、專業群,堅持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三十二條 學校大力實施文化引領戰略,促進校園文化和礦冶文化的繁榮進步。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三十三條 學校以學歷教育和全日制教育為主,以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為輔。堅持本科教育在學校各類各層次教育中的基礎地位,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學校逐步完善學分制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工為主,工理結合,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醫學、文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並依法依規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和專業,重點突出若干學科群和專業群的建設。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業證書頒發條件,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根據完成學業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位授予辦法,依法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五章 管理機制與運行體制
第三十七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黨的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黨的委員會相同。
第四十條 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務委員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
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理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按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要求,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
(一)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
(二)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
(三)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四)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上級編制規定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合理設定管理層級,最佳化治理結構,推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專業化與高效化。校屬黨政職能部門及教輔、後勤單位,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關教育、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與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的設定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平台,科研項目、基金以及科研獎項、獎勵,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五)就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六)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四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學術委員會會議一般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四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可根據需要,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發展、改革、教學管理及人才培養方面的重大事項進行調研、諮詢、指導和審議的專門組織。
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教學建設方案(包括人才培養方案及模式、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研究項目、實驗室、實習基地、教研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及有關建設的規範。
(二)審議專業的設定與調整。
(三)審議學校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和重大教學改革方案。
(四)審議校級重點建設課程、重點建設專業和校級及以上精品課程、品牌專業。
(五)審議校級及以上優秀教學成果獎、優秀教材獎、優秀教師和其他各項教學獎勵等。
(六)審定教師的任職資格和教學工作考核的等級。
(七)收集、研究教與學雙方對教學工作的意見,並向校長提出對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受校長委託,對涉及教學工作的有關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
(八)就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經費的安排使用,教學重大項目的申報和資金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和授予學位。
(二)審查申報增列或調整學位授予點。
(三)作出撤銷因違反授予或錯授學位的決定。
(四)審定學校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檔案制訂的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異議的問題和其他有關問題。
(六)修改學校有關學位工作條例及研究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其它事項等。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性組織,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五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校內其他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湖北理工學院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提出諮詢意見,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措學校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六章 教學院(部)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教學院(部)是學校教學與科研的基層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對外合作交流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逐步擴大教學院(部)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教學院(部)辦學的主體作用。
教學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教學院(部)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本教學院(部)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據學校規定,設定本教學院(部)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四)建立本教學院(部)財務與資產具體工作制度,統籌管理使用教學院(部)辦學資源。
(五)開展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教學院(部)穩定。
(六)負責本教學院(部)人員的管理與考核;負責本教學院(部)學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教學院(部)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院(部)正副院長(正副主任)、院(部)黨委正副書記(黨總支正副書記、直屬支部正副書記)組成。
教學院(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由黨政聯繫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
第六十一條 教學院(部)院長(主任)是教學院(部)行政負責人,主持教學院(部)行政工作。
教學院(部)院長(主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執行本教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本教學院(部)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本教學院(部)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四)組織落實本教學院(部)教學與專業建設委員會決定的學術事項。
(五)主持編制本教學院(部)財務預算,直接或者授權副院長負責本院財務開支的審批。
(六)主持對教學院(部)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的考核;定期向分管校領導和本教學院(部)教代會報告工作。
教學院(部)副院長(副主任)協助教學院(部)院長(主任)工作。
第六十二條 教學院(部)根據發展需要,經校黨委批准,設立院(部)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院(部)黨委書記(黨總支書記、直屬支部書記)負責本教學院(部)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長(主任)開展工作。
院(部)黨委書記(黨總支書記、直屬支部書記)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教學院(部)重要事項。支持本教學院(部)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教學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教學院(部)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教學院(部)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代會。
第六十三條 教學院(部)設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是由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諮詢機構。學術分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六十四條 教學院(部)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申請人予以提名和推薦;對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者進行調查與審議,提出撤銷學位的建議。
第六十五條 教學院(部)設教學分委員會,教學分委員會是教學院(部)對人才培養方案、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管理工作等重要問題進行審議、決策、監督和諮詢的機構。教學分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教學工作重要事項的評議、審議權力。
第六十六條 教學院(部)設立分工會委員會,實行教代會制度。教學院(部)分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在教學院(部)黨總支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本教學院(部)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教學院(部)下設的研究中心、研究所、重點實驗室、教研室等基層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主要承擔相應的教學科研任務。
第七章 經費、資產及後勤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校院兩級管理的預算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內部控制機制,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各類監督。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條 學校積極穩妥地推進後勤社會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質量監控機制,加大後勤投入,加強後勤隊伍建設,逐步構建符合現代大學制度要求的新型後勤保障體系,不斷滿足師生日益增長的多元化服務需求,為教學、科研和師生生活提供有效的後勤保障。
第八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環形上方中文校名為“湖北理工學院”,下方為英文校名;校徽中間由“理工”拼音的首寫字母“LG”上下排列組成左半部,經過鏡像對稱生成右半部,兩部整合而成“鼎”的造型,其整體造型又可看作字母“H”,取自“湖北”的“湖”與“黃石”的“黃”兩字拼音的首寫字母。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由純紅旗面、純黃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組成。中上方為正黃色標準校徽,中下方為正黃色中英文校名。校旗形狀為矩形,長、寬比例為3:2,校內使用時旗面標準尺寸為240cm×160cm,校外使用時可根據需要比例縮放,但必須大於同時使用的教學院(部)旗、社團組織旗。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湖北理工學院校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各項管理制度、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之相牴觸。
第七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或者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者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七十九條 校黨委負責解釋本章程,並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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