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業大學章程

湖北工業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
湖北工業大學是一所以工學為主的湖北省屬重點多科性大學,辦學歷史溯源於1952年湖北省創辦的武昌農業學校。1957年武昌農業學校與武昌農業機械化學校、武昌畜牧獸醫學校、湖北省農業幹部學校合併組建湖北省農業學校,1958年湖北省農業學校分拆成立湖北農業機械專科學校,1984年湖北農業機械專科學校與湖北輕工業學院合併組建湖北工學院,2004年湖北工學院更名為湖北工業大學。
學校以“厚德博學、求實創新”為校訓,以“綠色工業”為學科特色,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科技興校、開放活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和“立足湖北、服務工業”的辦學定位,努力將學校打造成工程師的搖籃,建成綠色工業學科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工業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基本依據。學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工和學生均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義務。
第三條 學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益性高等教育事業單位。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教育部批准。
第四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和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管理、監督與考核,舉辦者和業務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監督的內部管理機制,保障權利行使公平、公正、公開。
第六條 學校中文名稱:湖北工業大學,簡稱“湖工大”;英文名稱: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縮寫為“HBUT”。
學校註冊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南李路28號。學校另有馬房山校區、大學科技園。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社會和全校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充分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為國家、社會和地方區域經濟發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十條 學校將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以“培養創新創業和實踐能力強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為人才培養目標,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以綠色工業和傳統工業綠色化發展為導向,以套用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為主,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鼓勵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彰顯“綠色工業”辦學優勢和特色,努力成為推動工業創新發展的引領陣地,不斷提升科技服務湖北的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傳承工業文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著力建設具有綠色工業文明特色的校園文化和育人環境。
第十三條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學生教育;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適度發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學科設定以工學為主,協調發展文學、理學、藝術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和教育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社會發展和辦學實際,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最佳化學科專業布局,促進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依法自主開展招生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社會需求,自主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的監督和評估。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畢業及學位授予條件。
學校可以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依法自主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二十條 學校制定年度招生計畫和招生章程,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努力為各類考生提供接受良好高等教育的機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科技和社會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湖北工業大學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副書記協助學校黨委書記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紀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六)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第二節 校 長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設校長1人。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任命。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副校長按規定程式產生,協助校長分管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副校長主持相關行政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三節 學校決策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通過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基本決策制度。
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黨委全委會,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黨委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職權,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黨委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常委會委員提出,學校黨委書記確定。表決事項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
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對討論研究的事項進行決策。
校長辦公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節 內部機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組成。
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部、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部、中心、科研院所等。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內部組織機構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部)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辦學。
學校推行試點學院綜合改革,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在學院(部)設立黨的委員會,在其他有關單位設立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
學院(部)黨的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部)行政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部)實際,制定學院(部)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五)根據學校授權,設定內部機構,就學院(部)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建議;
(六)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院(部)長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部)的教學、科研等行政事務負責。學院(部)設副院(部)長若干名,協助院(部)長分管有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實行集體領導的主要形式,根據其議事規則,對學院(部)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和決定。
第四十條 具有獨立建制、設有黨委(黨總支)的部、中心、科研院所、館等機構,參照學院(部)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學校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實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學校規定及單位章程等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定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根據其職能,報請相關校領導審批,特別重要的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五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
學術委員會由校內各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具體人選由各教學科研單位推薦、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19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必要時也可隨時召開。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或經主任授權的副主任主持。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學校學位的授予及撤銷,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開展學位點建設等相關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由治學嚴謹、學術造詣較深的學者擔任。委員的具體人選由主席提名,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評定教學成果和評價教學質量,開展教學評估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和建議。
教學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管理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教學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在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教學委員會等的領導下、在學院(部)黨的委員會和行政指導下,行使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等事務決策、諮詢和參謀權的機構,是實現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科學技術委員會等其他學術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則行使職權。
學校在教學科研單位、機關、直屬單位等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四十八條 中國教育工會湖北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部、機關等)兩級工會組織。
第四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北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性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主要擔負服務學校建設發展、引領和服務青年成長成才等工作任務。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立學生和教職工的團的委員會或總支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湖北工業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在校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五十二條 湖北工業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我校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民眾性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健康有益的課外活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湖北工業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並報學校黨委批准,定期召開湖北工業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堅持培養和引進並重,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對教師實行分類管理,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和契約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定期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學術自由;
(二)依規依約“按工作職責和貢獻”申請併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職務、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捍衛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正當的申訴、申辯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學員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部)、學校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歷及學位條件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科技文化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根據規定申請各級各類資助及學校設定的勤工助學崗位;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團結同學,尊敬師長;
(二)愛校榮校,珍惜和捍衛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各級各類資助後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熱愛祖國、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等良好品性。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創業就業指導與就業推薦等服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生權利申訴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願組織的民眾性團體,經過學校批准成立。學校授權學校團委指導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七十一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七十二條 學員是指依照協定在學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理事會、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
理事會由政府部門、學校相關負責人,校學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人士組成。理事會是凝聚各類資源、開展社會交流的橋樑與紐帶,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繫,共同為國民經濟、教育事業和區域發展服務。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校友會是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過或曾被學校授予各種名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士。學校鼓勵校友關心、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校友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的主體。教育發展基金會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接受稅務、財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資產、財務、後勤、校園
第七十六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受法律保護。學校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對其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學校資產經營歸口管理,努力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教育經費撥款、教育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籌資渠道,努力增加辦學經費,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募集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預決算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維護學校財經秩序。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的財務監管體系,防範財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條 學校深入推進後勤社會化改革,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規範、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八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與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信息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環形上方為毛體中文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中間圖案由兩個黃鶴圖形構成的“工”字和位於其兩側的環形帶組成,中間圖案下方標有學校創辦時間“1952”。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底色為紅色,校名文字為白色的徽章;學生佩戴底色為白色,校名文字為紅色的徽章。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長與高之比為1.5:1,旗面尺寸分四種,分別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中央印有藍色毛體校名,校名上方配以學校徽志。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雷子明作詞、王原平、彭志敏作曲的《湖北工業大學校歌》。
第八十六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10月6日為校慶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它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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