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湖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由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湖南省財政廳於2022年10月10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湖南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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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提升關鍵領域技術創新能力,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規範湖南省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的建設與運行,根據《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最佳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國科發區〔2021〕17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中心的定位是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轉化,促進重大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創新中心以關鍵技術研發為核心使命,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為區域和產業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和發展提供創新服務,為支撐產業向中高端邁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第三條 創新中心的建設堅持“四個面向”,遵循聚焦關鍵、分類指導、開放共享、協同創新的原則。創新中心應為獨立法人實體,針對不同領域競爭態勢和創新規律,探索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
第四條 創新中心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巨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創新中心建設總體布局和管理制度。
(二)批准創新中心的建設、撤銷及名稱、註冊地變更等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年度報告和績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四)支持創新中心承擔重大科研任務,推動項目、平台、人才一體化部署實施。
(五)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創新中心培育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創新驅動發展和區域科技創新需求,結合績效評估結果從省級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創新中心後補助經費,根據工作需要,對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七條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創新中心的培育、推薦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省有關創新中心建設的規劃和政策。
(二)圍繞省重大戰略、重大工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組織開展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三)對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創新中心研發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提出意見建議。
(四)為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和政策支持,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支持創新中心建設。
(五)協助組織本地區推薦的創新中心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和開展績效評估。
第八條 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創新中心日常管理與服務等相關支撐工作。
第九條 創新中心負責本中心的建設和運行,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創新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創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體責任。
(二)組織實施創新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重點科研項目選題攻關,組織開展產學研合作和成果轉化。
(三)構建科學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吸引集聚國際化、專業化、高層次創新人才,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四)多元化籌措建設運行經費,並按資金來源屬性規範管理和使用經費。
(五)組織實施建設運行年度報告制度,配合做好績效評估,按要求做好創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 組建條件和程式
第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以及關鍵領域技術創新需求,對創新中心建設進行統籌布局,堅持“少而精”原則,有序組織開展創新中心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各市州按照創新中心總體布局,結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技術創新需求,開展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第十二條 組建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與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重大任務、重大工程部署緊密結合,聚焦重點關鍵技術領域,符合產業與技術創新發展趨勢。
(二)在該領域具有突出的科技優勢、產業基礎、市場需求等,符合國家在重點區域規劃的重點科技和產業領域布局。
(三)牽頭單位必須在技術上處於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在申報領域方向具有省級以上創新平台支撐,研發投入、獲得發明專利等處於國內同行業前列;擁有高水平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有承擔過國家或省級重大研發項目的經驗;在申報領域方向上有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或通過自行孵化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案例;單位領導班子創新意識強,已建立鼓勵技術創新的相關制度,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技術轉移擴散能力。
(四)技術目標圍繞產業鏈梳理“卡脖子”技術和“長板”技術,凝練提出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和攻關任務,突出需要解決的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細化建設任務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
(五)人才團隊集聚本領域知名的技術帶頭人,形成穩定的全職全時核心技術團隊、專業化的技術支撐服務團隊以及成果轉化套用團隊,聘用具有豐富科研和管理經驗的高層次複合型人才作為中心運營管理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 創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式組建:
(一)省科技廳圍繞貫徹落實省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優先布局的領域安排。
(二)牽頭單位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向市州政府提出建設意向申請。
(三)市州政府在統籌平衡的基礎上,開展創新中心培育,將符合條件的創新中心推薦給省科技廳。培育期間應編制完成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方案,做好籌建理事會(董事會)、實施法人實體化運行等前期準備工作。
(四)省科技廳對符合組建條件的創新中心組織開展專家諮詢論證,並按照擇優、擇需的原則批覆建設,成熟一個、啟動一個。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理事會(董事會)由參與創新中心建設的法人單位和相關政府部門等方面的代表組成。主要任務如下:
(一)制定創新中心章程。
(二)聘任創新中心主任。
(三)聘任專家委員會委員。
(四)確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對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五)制定建設運行方案。方案一般以3年為建設運行周期,應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管理運行機制、保障措施、工作進度、考核指標等內容。
第十五條 創新中心實行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應是創新中心的全職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諮詢制。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重點技術創新任務等,並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應根據發展需求加強高層次人才培養引進工作,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
第十八條 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創新中心應通過共同出資、合作研發、平台共建、技術入股、兼職創業等方式,統籌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優勢科技資源,圍繞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開展產學研創新。
第二十條 構建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良性機制,省直有關部門和市州政府共同支持創新中心建設,引導創新中心通過競爭性課題、市場化服務、成果轉移轉化等方式擴展資金來源渠道。
第二十一條 創新中心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科研人員取得的職務發明成果均應標註創新中心名稱。
第二十二條 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經所屬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學技術廳備案。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創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設進展、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計畫,並附必要的建設運行數據。
第二十三條 創新中心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註冊地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學技術廳批准。創新中心運行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科學技術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創新中心命名為“湖南省××(技術領域)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Hunan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五章 績效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定期組織創新中心開展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承擔國家和省重大戰略科技任務、實施關鍵技術攻關、引領行業技術進步、面向社會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培育孵化科技型企業等方面的情況,以客觀數據為主要評估依據。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估一般以3年為一個周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類。績效評估結果是後補助經費安排以及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績效評估結果對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創新中心進入下一輪建設運行周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創新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為1年。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整改未通過的不再列入創新中心序列。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估過程中,參與各方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影響評估的公正性。如發現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違背科研誠信等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並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湖南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
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科發〔2022〕154號
HNPR—2022—04010
各市州科技局、財政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省直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提升關鍵領域技術創新能力,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規範湖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湖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推進實施。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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