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自貢職業技術學院的章程。
序言,章程內容,
序言
自貢職業技術學院創建於2021年,是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的民辦非營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是自貢市第一所綜合類高等專科學校,舉辦方為四川綿陽樹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校園擁有標準化運動場、多功能體育館等教學設施,建成了覆蓋全校的閉路電視、廣播電台、校園網等信息化系統,學生公寓、餐廳等生活設施條件良好。學校以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工作方案為指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辦學,圍繞再造產業自貢和四川高質量發展對專業人才的需求,為把學校打造成為“川南一流、省內知名”的高等職業技術院校而努力。
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規範自貢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的辦學活動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名稱是:自貢職業技術學院;英文名稱是:Zigong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第三條學校的法人住所是:綿陽市高新區綿興東路167號A4棟S2-4號2樓;學校的辦學地址是: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外北環路1號。
第四條學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於2021年審批設立的民辦學校,是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主要從事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辦學屬性為非營利性,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第五條學校辦學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治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學校辦學定位是以培養地方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為主要目標,以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為主要路徑,樹立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的高等教育發展觀和知識、能力、素質全面發展的科學教育觀,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學校辦學特色是立足自貢老工業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設定專業,凸顯專業特色;立足自貢,服務四川,面向西南,輻射全國,聚焦成渝雙城經濟圈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服務於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思想政治素質好,職業素質過硬,綜合素質強,從事生產管理服務一線的專科層次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發揮民辦教育在籌集資金和資源、吸引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利用好地方政府的支持、企業積極參與的有利條件,辦出水平、辦出特色,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學校辦學目標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辦學,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把學校建設成為以工科專業為主,多學科協同發展,辦學實力強,辦學水平高,特色鮮明的地方高等職業院校。
學校主要學科門類:電子與信息大類、醫療衛生大類、文化藝術大類、裝備製造大類、公共管理與服務大類、資源環境與安全大類、交通運輸大類。
學校校訓是:篤志善學、德厚藝高學校辦學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理實一體、知行合一、三全育人。
自貢職業技術學院校徽為圓形圖案,由星星點點、人、書、工與貢字圖案和文字“自貢職業技術學院”等圖文組成。
自貢職業技術學院校旗顏色為深藍,尺寸160cm*240cm,校旗正中為校徽,下方為“自貢職業技術學院”。
學校校歌為《自貢職業技術學院校歌》。
學校校慶日為5月8日。
學校網址為。
第六條學校的審批機關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四川省教育廳,登記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學校接受審批機關、主管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範圍
第七條學校的舉辦者是:四川綿陽樹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開辦資金:100萬元。
學校於2022年01月12日在四川省民政廳登記進行法人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510000MJY9029454。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人民幣100萬元;捐贈者:四川綿陽樹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金額:人民幣100萬元。捐贈者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抽回出資,對出資的財產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要求回報。
學校舉辦者權利包括:
(一)了解學校的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在發起成立學校時,依法制定學校章程草案,負責推選學校首屆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要求進入或派代表進入理事會,並依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四)有權查閱學校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義務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必要而穩定的辦
學經費,保證學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三)依法保障學校的法人財產權,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或者私分學校財產,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辦學
收益;
(四)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自
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十條學校在校生規模(或辦學規模)為4500人,辦學層次為普通高等教育(專科),辦學形式為專科層次的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科學研究,招生對象為高中、中職應屆畢業生;同等學歷的往屆社會生;符合國家高職擴招計畫的對象。
第三章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本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共自貢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共自貢市教育和體育局委員會。
第十二條中共自貢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鬥堡壘,發揮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履行監督責任、提高辦學質量、把握辦學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條
(一)學校黨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學校黨委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學校黨委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學校黨委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學校黨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學校黨委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
第十五條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理事會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第十六條學校黨委設立黨委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部、黨委教師工作部、黨委學生工作部、武裝保衛部。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教工第一黨支部、教工第二黨支部、學團黨支部,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黨委參與決策和監督的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重大事項,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後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強化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黨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健全黨委領導下的黨員代表大會制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十九條以增強黨性、提高素質為重點,加強和改進學校黨員隊伍建設,激發黨員保持先進性內在動力,增強黨員隊伍生機活力。規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二十條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加強黨內紀律檢查監督。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校內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學
校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學校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條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代表大會等多種組織,依法保障其活動條件、積極支持其工作開展,實行民主管理、開展民主監督,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設立自貢職業技術學院工會委員會,工會委員經教職工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依據《學校教職工大會規定》開展工作。教職工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在基層單位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自貢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則經班級、二級學院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由學生代表組成,代表全體同學行使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章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學校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成員有9人,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1人、黨組織負責人等組成。理事會中的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提名,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大會推選,黨組織負責人經上級黨組織任命或批覆同意,經法定程式進入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時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換屆工作。理事會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設副理事長1名,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長應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品行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成員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依法履行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條召開理事會,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監事。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被委託人、委託事項、對會議討論事項的意見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項屬學校重大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2/3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學校的其他重大事項: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籌集辦學經費;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應形成書面決議,由與會成員簽名並註明是否同意。實行理事會會議材料存檔制度。存檔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記錄、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學校校長由理事會聘任,接受理事會領導,校長任期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
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
法規,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
(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四條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
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五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擔任,依法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自
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監事會,由3人組成,並推選1名監事長。監事會成員中包括學校黨委紀檢負責人,教職工代表1人。舉辦者推薦代表1人。條件具備,可吸收社會賢達(社會公眾代表)作為監事。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應當由教職工大會推選。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換屆由相關各方按本條規定推選產生。
學校理事會成員、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的辦學活動是否符合黨的教育方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
(二)監督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當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三)監督學校財務。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監事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機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應由監事會成員簽名並註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九條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根據辦學需要設立校長辦公室、人事處、計畫財務處、教務科研處、招生處、後勤保衛處、實訓(信息)中心、繼續教育學院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二級學院、圖書館等內部組織機構,各機構根據相應職權與制度開展工作。
校長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學校和辦公室的日常事務性工作;負責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建設工作;負責各項通知公告的撰寫和發布;負責組織起草學校綜合性工作報告、總結等重要檔案和院領導重要講話;負責各部門和二級學院的溝通和協調工作;負責學校內外公文收發、批示督辦等工作;負責院級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接待,進行會議記錄,並形成歸檔材料;完成各類數據的統計、並定期製作報表,供院領導和理事會參考;負責學校文書和教職員工檔案材的歸檔管理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學校的對內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學校信息化建設的落實及督促驗收;負責學校節假日放假安排和值班工作;負責學校印章管理工作;負責學校公務車的管理工作。
人事處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學校所有教職員工入職手續、離職手續和轉崗手續辦理;負責學校所有教師、行政崗的招聘組織實施工作,包括校園招聘、統一招聘、線上招聘等形式;負責組織新入職教師參加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工作,並對各個培訓階段進行通知和管理;負責校內教師培訓的統籌組織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學校所有教職員工高校教師資格的認定工作;負責每月所有教職員工的考勤統計工作,並根據考勤核算學校教師當月工資表;負責每月社保、公積金名單的更新和相應報送材料的準備;對學校各崗位實行績效管理,匯總各部門績效考核表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與學校所有教職員工相關的人事契約和相關資料負責管理學校所有教職員工個人檔案,並實時更新,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負責接收與人事處相關的各類上級發文,並嚴格在規定時間內針對檔案要求落實到學校的人事相關工作;負責人事處年檢報告的撰寫、所有人事處部分年檢資料的準備;負責高基報表的填寫和相應資料的收集和準備;負責各類人事相關的統計並按要求報至上級部門或傳送至學校其他部門和人員;負責全國教師信息管理系統教職員工電子檔案的錄入、更新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準確;負責金窗系統線上9項人事管理項目的工作,並對入職、離職等信息進行更新;
計畫財務處的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學校的各項財務管理和核算工作,行使財務監督職能;負責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保證財務工作正常運行;負責辦理學校日常會計業務及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報送學校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財務報告;負責按照稅法規定和社會保障政策的要求,做好應稅項目的申報和核算工作,及時、足額上交稅款;負責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對學校財務狀況進行財務分析,為學校的發展決策提供支持;負責學校收費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達到各項費用應收盡收,並負責各項欠費催收工作。學校財務收費系統的管理和維護;負責學校工資、獎助補等各項資金的核算及發放,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負責根據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審核辦理各項費用報銷;負責配合後勤資產管理處做好學校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建立資產管理台賬,同時監督資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保證資產安全。進行辦公用品、水電材料、實訓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盤點工作,嚴格成本控制,保證賬實相符;負責制定本部門各項管理制度、分工明確,健全崗位職責,對財務人員實行輪崗制度;負責建立一支業務熟練的財會隊伍,組織財務人員進行思想政治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對財務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工作業績考核。組織財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以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效率;負責保持與省教廳、民政廳、發改委、財政、資助中心、稅務、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和聯繫,並維持良好關係;負責切實做好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立卷歸檔和移交工作,並妥善保管各類印章:財務印章、發票專用章等。
教務科研處的主要工作職責:負責教學工作的巨觀調控與管理。負責擬定學校教學工作計畫;負責教學經費管理,制定學校教學經費年度預算,管理有關教學專項經費;負責專業建設工作。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建設規劃;負責專業設定、專業調整及專業申報工作;負責審查審批各系(部)各專業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負責課程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課程建設、評估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校性的教學改革,推進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的改革,推進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的更新;負責管理各級各類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負責教學常規管理和教學質量管理工作。以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負責建立健全各項教學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教學運行日常管理和教學質量監控工作,建立健全教學信息反饋系統和教學質量保證體系;負責全校教學資源的調配與使用;負責組織教學任務的落實、教師的調度與使用、課表的編制、教學工作量的核算等工作;組織開展教學考核、教學獎勵、質量檢查和教學質量評估工作;負責教學改革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工作;負責實踐教學管理。組織制定實踐教學計畫,監控實踐教學質量,建設實踐教學基地,落實實習總體計畫安排;組織開展大學生學科競賽;負責考風考紀建設工作,做好各類考試的組織、考務培訓、考試資格審核、成績覆核錄入、考試違紀處理等工作,確保考試工作規範化、標準化;負責學籍管理。負責學生電子註冊工作;審批和處理休(復)學、轉學、轉專業、留級、退學等學籍異動工作;管理學生證和學生校徽;負責畢業生資格審查和學歷證書發放工作;負責教材建設工作。制定、實施教材建設計畫;負責教材研究和評介工作,評選優秀教材;負責組織教材的選購、印刷和供應發行工作;負責教材庫及教材帳目管理工作;負責教學管理隊伍和教學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教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推動全校教學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好教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教學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建設,加快教學管理的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構建學校內部從學校、專業、課程、教師、學生不同層面完整且相對獨立的自我質量保證機制,做好教學診改,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負責編制學校科研管理制度、辦法、學年(學期)工作計畫,負責做好各類科研課題的組織、申報、立項、管理和結題工作;負責做好學生實習管理、實習過程監控、實習資料收集歸檔、實習各類資料上報等工作,確保實習規範有效;負責編制學校教材建設管理辦法、教材建設規劃等規章制度,做好全院教材的征訂、入庫、發放、退補等工作,確保教材使用各環節規範合理。
招生處的主要工作職責: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根據上級招生檔案和有關規定,負責制訂、修訂和完善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根據學校的發展定位,負責制定學校的年度招生計畫並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負責制定本部門人力資源需求計畫,及時做好工作人員招聘面試,實施目標責任管理,嚴格進行績效考核,按規定對相關工作人員實施獎罰措施;負責對招生人員進行統一培訓,使招生人員掌握招生政策、招生方法與技巧,順利開展和完成招生任務;負責統籌安排招生調研工作,有計畫的拓展生源市場,多渠道建立招生網路,科學有效的建立、管理和運行學校招生市場推廣體系;負責招生簡章、招生宣傳材料的擬定、印製,擴大宣傳面,爭取生源數量,提高生源質量;負責招生系統軟體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招生網站等新媒體的建設、完善和管理,並通過該網站及相應新媒體做好招生宣傳工作;協助學校有計畫的開展招生廣告宣傳工作;負責招生期間的工作調度、督查,負責招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匯總、上報工作;負責接待、解答招生中的諮詢、考生及家長的來信來訪工作;做好招生檔案、圖片、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按照上級和學校的有關檔案、錄取原則,本著公正、公平的原則,負責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協助學校做好新生入校報到工作,完成招生業績核對,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好新生入學後的有關遺留問題;做好新生各類數據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做好招生工作總結。
後勤保衛處的主要工作職責:嚴格落實《資產管理制度》,在財務中心的指導下對校區資產進行管理。具體為資產採購、驗收、入庫、登記、領用、盤點、維修、報廢等有關工作;根據《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區清潔責任分區管理,負責校區環境衛生清潔,綠化養護,負責校區整體綠化景觀美化工作;根據《水電管理辦法》對校區水電工作進行管理。具體為水、電的日常維護及排障、檢修工作,大型活動的保電工作,水電費用成本控制及對違規用水用電行為進行處罰的工作;負責校區防疫消毒殺菌工作計畫及實施;負責對食堂及其他合作單位的管理工作,具體為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服務質量、合法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校區公用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統籌負責校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校園安全秩序維護。加大巡邏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各類安全隱患並有效處置,防範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協助公安機關等警校合作單位和政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安全的治理工作。
學生處的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學生工作組織體系建設、運行模式管理,實施院、二級學院、班級三級管理機制,完善部門組織架構、崗位職責和德育工作目標計畫管理;負責學生工作制度建設、宣傳、執行,強化執行過程管理,保證制度落實;負責學生處隊伍建設,切實加強部門思想、作風、能力建設。擬定人員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二級學院學生工作效果檢查、考核與評比。建立健全學生工作日、周、月報告通報制度,並負責相關信息、數據統計、匯總與考核;負責學生安全宣傳、教育、預防與管理;重點關注大學生意識形態、人生、財產、交通安全;負責學校層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干預。開展心裡健康講座、心理諮詢與輔導、心理活動;負責學生宿舍文化建設與常規管理,做好學生公寓學生生活服務;負責宣傳、落實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補助政策,做好學生獎、補、助等費用申報、評審、公示與發放工作;負責學生爭先創優工作,開展各類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優、評先、表彰,全面貫徹落實大學生綜合素質評定評定工作;聯合相關部門做好畢業生崗前培訓、就業指導、就業推薦和跟蹤服務與管理工作;負責學生生活服務與保障管理,做好學生保險、學生證、火車票優惠卡管理與服務;負責學生工作檔案管理,按標準建立健全各類學生工作檔案;負責學生處分管理,執行好學校學生核心管理制度,督促系部對重大違紀違規學生給予教育和處理;負責學工黨支部組織建設、黨員發展與管理和黨務工作開展。
繼續教育學院的主要工作職責:負責管理和組織開展成人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服務二級學院開展培訓;負責管理經學校批准的校外辦學機構進校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事項;負責開展終身教育研究;負責研究國家對繼續教育工作的巨觀政策,研究成人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的具體制度,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成人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管理的相關制度;負責與教育廳高教處、省教育考試院、具有繼續教育培訓需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以及校友單位保持常態性溝通,培育和營造良好的繼續教育工作環境。開展對外宣傳,擴大招生規模、開闢繼續教育培訓市場。負責通過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為學校創造價值。
圖書館的主要工作職責:統籌、協調全校的文獻信息工作,發揮圖書館作為學校文獻信息中心的作用;擬訂學校圖書資料工作的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統一採集國內外文獻資料,搜尋與本校各專業有關的最新科技成果文獻資料,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館藏體系。有計畫地進行文獻資料的複審、清理、剔除、調撥和交換工作,不斷提高藏書(包括電子文獻)數量和質量;合理組織館藏,開展流通閱覽、諮詢輔導、檢索教學、情報服務和館際互借等工作,儘量提高館藏資源利用率;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不斷提高圖書館工作人員政治素養、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積極推進圖書館的現代化、信息化和自動化建設工作,不斷提高圖書
資源的現代化水平和管理水平;負責對圖書館分館和資料室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校圖書情報數據的統計和有關報表的編制工作。
實訓(信息)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學校實訓室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學校信息化建設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學校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和設計,負責校園網路的建設、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培訓與推廣;教育技術的研究、套用、培訓與推廣。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四十條學校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與成功經驗,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為經濟社會發展培育高素質職業技術技能人才。
(一)學校實行校、二級學院兩級教學管理制度。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二級學院、主要從事與人才培養密切相關的教學、科研活動。
二級學院的基本職能是: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二級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和教學管理,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交流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負責本二級學院教學質量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本二級學院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二級學院學生管理和教育,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供本二級學院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意見,制定內部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本二級學院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組織實施本二級學院教職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本二級學院教職工工作量的初步計算;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根據工作需要,二級學院設立專業建設委員會。專業建設委員會主任原則上由本專業領域的資深教授或副教授擔任,副主任由企業專家(高級工程師)擔任,其成員由企業和學校在本專業相關專業領域內有較高聲望專家學者組成。專業建設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依據其章程履行本專業領域內的學術評價、學術決策、學術論證、學風建設,教學指導與評價;依據學校職稱評審標準對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對象進行初步審查或推薦;對二級學院的專業建設與開發進行論證;為二級學院重大事項決策提供諮詢;對二級學院內部的學術問題進行仲裁和評判;對二級學院的教學運行情況和教學質量進行督導、評價。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二級學院工作中重要事項經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院長是二級學院行政負責人,對二級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要定期向本二級學院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原則、議事範圍和議事程式等事項由學校另行制定。
(二)學術管理體制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學術審議、評定與諮詢機構,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成員按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則,由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為人公道正派、學術水平高、恪守學術道德的教授和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依照《自貢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科研工作規劃,評審教學、科研項目及成果,指導、組織全校性學術交流活動,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為不少於13人的單數。委員由二級院系(部)推薦,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任期3年,換屆時連任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委員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得超過2屆。
學校依法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研究、諮詢、審議、評估、指導機構。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秘書1人,委員7-15人。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學校審定;秘書由教務處推薦,學校審定。
委員應從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具有現代教育思想、熟悉高等教育規律、能以學校教學工作為大局、具有較高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中選拔擔任,委員每屆任期三年,根據工作需要可連任,委員在任期內因故離開學校,可由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提名,由學校另選人員補缺。
學校依法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組織教職工職稱評審、評議和推薦工作。學校原則上按照評審委員會人數的3倍成立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校內外專家組成,全體委員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成員25-29名,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評審委員會成員在每次評審會議前從評審會專家庫中進行隨機抽取產生,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開會,同意票超過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為通過。
學校依法設立教學督導評估委員會,負責教學督導、教學質量監控。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設秘書1人,負責日常事務。
教學督導委員會成員由治學嚴謹、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責任心強、聲譽良好的教師或管理人員組成,一般應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三)教材建設及選用
按照《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教材〔2019〕3號)相關規定做好教材建設及選用工作,確保教材合格合規。堅持科學性與先進性相結合原則:教材內容正確,思想觀點正確,嚴禁出現政治性和政策性錯誤;教材符合學校人才培養定位、培養目標要求、注重學生職業素養、職業技能培養;教材能科學系統正確表達專業、學科的理論和概念,並反映專業、學科國內外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的先進成果,注重理實一體化;教材符合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規律和認知規律,富有啟發性,有利於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育學生良好的職業素養及職業技能。
堅持堅持擇優選用的原則:同等條件下,擇優選用高職高專國家規劃教材及知名度高、質量信譽良好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優先選用高職高專類獲國家或省(部)級獎勵的優秀教材和教育部規劃教材。政治類、法律類、社會科學類優先選用近三年出版的新版教材。政治立場和價值導向有問題的,內容陳舊、低水平重複、簡單拼湊的教材,不得選用。我院教師自編或參編的教材,需為學校科研立項項目並經二級學院(部)、教務處、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審定通過並認定為校本教材備案出版後,可在同等情況下優先選用。
堅持四級審定的原則: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課程開設情況,由任課教師按每門課程提出三本不同出版社出版的預選教材計畫,經二級學院(部)、教務處、分管院長審定簽字、最終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審定決定教材征訂清單。
堅持標準統一的原則:同一年級、同一專業的班級,同一課程原則上選用同一本教材。
(四)學校遵循現代職業教育發展規律,堅持開展校企合作、產教融合育人理念,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實現職業精神與技術技能培養的高度融合。立足產業、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開展科學研究,推進校企技術協同創新和產學研合作。加強中外合作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逐步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五)學校組織搭建職業技術技能競賽平台,組織開展師生展示職業技能、切磋職業技術競賽活動,積極參加省級、國家級、世界級職業技術技能競賽,增強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的持續能力和水平。
(六)將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規劃、勞動教育等事關學生綜合職業素養的課程納入人才培養方案課程體系,增強學生職業綜合素養的培育,確保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培育質量。
(七)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將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納入人才培養方案體系,作為學生畢業要求之一,確保職業技術技能培養質量,增強學生就業競爭力。
第四十一條學校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則,設立安全管理委員會,由學校黨組織、行政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校長、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領導、協調全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網路詐欺、意外傷害、交通安全、信訪維穩等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分析全校安全管理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教職工和學生權益
第四十二條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自主聘任教職工。學校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
(一)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任制度:
1.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認證和專業職稱聘任制度;
2.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3.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度;
4.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二)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
2.參加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足額獲取工資報酬,按規定享受“五險一金”福利待遇;
5.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7.向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學校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7.教師聘任契約中約定的義務;
8.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按規定辦理“五險一金”。
(五)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培訓上崗”原則,對所聘用的教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六)學校對聘用的教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生活保障,並採取特殊政策,注重引進優秀人才。
(七)學校鼓勵教師進行教學改革、科學研究和學術創新,對教改成果、教學效果、科學研究成績顯著者,學校予以獎勵。
(八)學校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聘用、薪酬及獎懲等掛鈎。對不稱職的教職工,學校按契約解聘或提前解聘。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罰。
(九)學校建立工會組織作為教師校內申訴的主渠道,依法妥善處理教師提出的申訴,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學校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視其情節、性質與程度,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學籍管理:凡按國家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學校嚴格按省教育廳高校學籍管理辦法及流程執行。
(二)學生享有下列權利:參加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按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有獲得各項獎勵及榮譽稱號的權利;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學分,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生享有按規定和程式選讀專業、轉專業、選修課、升降級、轉退學的權利;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三)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教學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學生處分按照《自貢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
(五)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依法享有申訴權。學校依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六)學校貫徹實施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注重對學生進行法律規範、道德規範、學習規範、生活規範等方面的教育,鼓勵和指導學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養成良好的思想和行為習慣。
(七)學校按國家規定給學生髮放獎助學金,對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一)教職工申訴
學校成立自貢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工會辦公室,作為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教職工申訴事項的受理、調查與初審、送達複議處理決定書、保管申訴卷宗等日常事務。
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分管工會工作的校領導,黨政辦公室、監察室、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和法律專家9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會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校工會主席擔任副主任,兼任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基層工會推薦,其人數不少於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法律專家由學校聘請的法律顧問擔任或校工會推薦。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學校教代會任期一致,可連任,但連任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制定申訴處理委員會相關工作制度。
2.受理申訴人的申訴,履行申訴人條件審查、申訴事項調查等職能。
3.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及事實理由進行審議,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4.根據自願原則,就申訴事項進行調解。
5.向申訴人、被申訴人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
6.監督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追究不執行申訴處理決定的責任。
教職工申訴的程式:
1.教職工對本人的人事處理的覆核結果不服,應當在收到覆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
2.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申訴人提交的申請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申訴處理委員會成立申訴處理工作組審理案件。
4.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以內做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5.申訴處理工作組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審理意見。申訴處理工作組成員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申訴處理工作組的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6.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後,應當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
7.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申訴人和原處理部門。
8.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執行。
(二)學生申訴
學校成立“自貢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有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處理具體申訴案例時,視情況吸收申訴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領導、輔導員或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各1名任臨時委員。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為:
1.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2.對學校作出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複查;
3.對申訴學生提出的申訴理由、證據等進行調查、核實;
4.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複查結論並書面通知申訴學生。
學生申訴的程式:
1.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2.處理申訴的形式一般採取書面審查方式,根據申訴人申請也可以採取開聽證會的方式。採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3.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
實、依據、程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
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同一處分結果的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決定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4.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複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以採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掛號郵寄;校內布告欄、學校網站公告等。
5.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6.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
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複查工作。
第七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開辦資金、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條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開辦資金;
(二)舉辦者投入;
(三)政府資助;
(四)收取學費雜費;
(五)利息;
(六)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和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不得在舉辦者、捐贈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收費報送制度,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定的專項報告報教育廳等相關部門,並掛網向社會公開。
學校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外公布1個月前報省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備案。學校在收取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時,按照備案批覆的收費標準、收費項目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第四十八條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
第四十九條學校依法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完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構建財務監督體系,保障資金安全。
學校計畫財務處設立各崗位並明確各崗位職責。分別設立計畫財務處處長崗位、出納崗位、主辦會計崗位、資產會計崗位、費用會計崗位、審核會計崗位。
學校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內部組織和所屬機構的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學校建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五十條學校將開辦資金、舉辦者投入、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
第五十一條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應當由舉辦者在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定,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舉辦民辦學校的條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五十四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五條學校法定代表人、執行機構負責人變更應到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學校理事會決定終止或因不可抗力無法實現辦學目的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學校自行決定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七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自行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時,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師生。
第五十九條
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主管單位主持轉給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學校繼續辦學。
第六十條
學校完成清算工作後,向審批機關繳回學校辦學許可證,並至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註銷手續。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出現以下情況,學校可修改章程:
(一)學校黨組織認為必要;
(二)學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成員聯
名提議;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二條
學校修改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章程修改屬於學校辦學重大事項,應按經理事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黨委會議、院長辦公會審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核准,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機關備案。學校應主動將核准後的章程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四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本章程各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章程衝突。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貢職業技術學院2023年2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