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規定

《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規定》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21年9月26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6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修改,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規定》的通知
瓊教規〔2021〕9號
廳直屬各單位(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現將我廳重新修訂後的《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規定》(瓊教人〔2017〕1號)。
海南省教育廳
2021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修改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海南省公安廳對《海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規定(試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8〕518號)進行了修改。
為與省檔案精神相對應,經研究,我廳對《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規定>的通知》(瓊教規〔2021〕9號)(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相應地做了修改完善。

規定全文

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
人員調動管理規定(修訂)
(2021年9月26日瓊教規〔2021〕9號公布,根據2022年6月6日《海南省教育廳關於修改<海南省教育廳直屬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規定>(瓊教規〔2021〕9號)部分條款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管理工作,嚴肅人事紀律,建設高素質的教育人才隊伍,服務自貿港建設和國際教育創新島建設,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2號)、《海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規定(試行)》(瓊人社發〔2018〕518號)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廳直屬事業單位(學校)財政供養編制內人員的調動管理(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
第三條  廳直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包含人員調入、調出,一般包括三種情形:
(一)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交流;
(二)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交流到事業單位;
(三)事業單位從國有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調入教師、科研人員等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
第四條  人員調動,堅持政治導向、德才兼備、人崗相適、以用為本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擇優選用。
第五條  堅持“總量控制”的原則,在編制限額內和崗位設定總量內,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組織實施人員調動工作;凡未進行崗位設定或崗位職數已經超比例的,不得違規辦理人員調入。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廳黨委統籌安排:
(一)改善人員隊伍結構需要進行人員調整;
(二)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而富餘的人員;
(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調整不適應現聘崗位工作的人員;
(四)其他特殊情況需人員調整的。
第二章  調動的基本條件及要求
第七條  調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應具備相應的學歷學位和教師資格。
(一)初級中學教師,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初級中學及以上教師資格;
(二)高級中學教師,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高級中學及以上教師資格;
(三)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高級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及以上教師資格;
(四)高等職業院校教師,應具備本專業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具備本專業全日制本科學歷副高級以上職稱,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五)職業院校特殊、緊缺專業技術技能型專任教師,應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以及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證書等;
(六)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或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等。
第八條  調入的專職教育科研人員,應具備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學歷可放寬至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但應具有與調入崗位相適應的專業副高級及以上職稱,並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九條  調入的教學輔助人員,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與調入崗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並從事相關專業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
第十條  調入的行政管理(職員)人員,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在黨政機關或其他事業單位行政管理崗位任職的經歷,參加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一條  調入的初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科員及以下的管理人員,原則上年齡不超過35周歲;調入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科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0周歲;調入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5周歲;調入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科研人員、學科帶頭人及引進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特別優秀的人才年齡根據需要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  從國有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調入廳直屬單位(學校)的人員調動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為急需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
(二)調入的教師、科研人員等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應具有相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
(三)調入的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應具有高級技師資格和8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各單位(學校)從國有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調入急需緊缺人員應參照省委人才局印發的急需緊缺人才目錄並從嚴把握。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入:
(一)因違法違紀正被立案調查的;
(二)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新錄用(聘用)試用期、未滿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最低工作服務年限的;
(四)曾因師德師風問題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五)因其他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六)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稱職、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調動條件的其他情形;
(九)失信被執行人(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式認定)。
第十四條  為維護教師隊伍穩定,各單位(學校)對調出人員要慎重、嚴格把關,並做好相關工作銜接。未滿最低服務年限者不予調出,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職務人員調出,要從嚴把握。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做工勤人員調動,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調動申請與辦理
第十六條  調入。用人單位(學校)動議並與廳人事處事前溝通,核對單位編制情況,審核調入人員基本信息條件,對符合調入基本條件的,用人單位(學校)須向主管部門提交人員調入申請,說明本單位編制基本情況、擬調人員基本情況、擬調人員廉政情況、調入崗位情況、考核考察情況、公示情況、黨政聯席會(黨委會)會議紀要、調出單位意見等,並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加蓋單位公章):
(一)經批准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與擬調動人員的崗位聘用計畫;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審批表》一式4份;
(三)編辦出具的擬調入人員《事業單位空崗通知單》或財政供養身份的佐證材料複印件(國有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人員此項不做要求);
(四)調入人員現實表現鑑定材料或考核、考察材料;
(五)調入人員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體檢表[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附屬檔案1)標準和要求進行];
(六)未被失信懲戒承諾書;
(七)擬調入人員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含各類學歷學位證書、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契約書或聘書);
(八)《海南省教育廳事業單位(學校)人員調動審批附頁》。
第十七條  調出。人員調出單位(學校)應向廳人事處提交調出申請,並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加蓋單位公章):
(一)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的調出申請;
(二)單位黨政聯席會(黨委會)會議調出意見;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審批表》一式4份;
人員調動未盡事宜按照《海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規定(試行)》(瓊人社發〔2018〕518號)執行。
第十八條  公費師範生接收,軍轉幹部、退役士兵及有關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相關政策辦理。
第十九條  屬領導幹部職務調動安排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第二十條  人員調動工作的有關公文按公文渠道辦理,不得由個人持有遞交。
人員調動所需材料準備完整後報廳人事處,由廳人事處按照相關規定核准辦理。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及相關規定,人員調入不得隨意放寬條件、降低標準。
第二十二條  嚴格履行有關程式,在人員調動過程中,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  人員調動過程中存在迴避情形的,應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嚴格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參加人員調入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考察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第二十五條  調出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情況,不得隱匿反映擬調出人員問題的檔案材料,不得在人員調動期間突擊提拔、晉升崗位等級等。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調動規定的事項,不予批准,已辦理的宣布無效並予以清退,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學校)所聘用的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2012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第五章“特別規定”中的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條款,自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學校)人員辭職,需提交個人申請,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研究,按組織程式辦理,報廳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省教育廳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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