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繼續教育管理,規範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完善教師培訓體制機制,保障教師繼續教育順利有序開展,根據《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及四川省教育廳相關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成都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試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5月23日由 成都市教育局以成教辦〔2011〕1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登記管理、登記內容、登記程式、審覆核與頒證、附則6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成都市教育局
  • 發布日期: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發布文號:成教辦〔2011〕19號
發文通知,檔案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發文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教育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市直屬學校、市管民辦學校:
教師繼續教育是進一步提高教師素質和師德修養、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重要環節,是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保證。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市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教育發展規劃綱要,努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推進成都教育“均衡化、現代化、國際化”,根據教育部《關於大力加強中國小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教師〔2011〕1號)和四川省教育廳關於教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現將修訂後的《成都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試行辦法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試行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教師繼續教育管理,規範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完善教師培訓體制機制,保障教師繼續教育順利有序開展,根據《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及省教育廳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教師”包括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登記以五年為一個周期,教師每五年累計完成規範性培訓應不少於360學時,完成靈活性培訓應不少於250學時,自2011年9月起執行。
第三條 校本研修是教師繼續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經成都市教育局授牌的成都市教師發展基地學校教師,每年應完成不少於40學時的校本研修,經各區(市)縣批准的教師發展基地學校教師每年應完成不少於25學時的校本研修。
第四條 各校要高度重視教師繼續教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日常管理,為教師參加繼續教育創造良好的條件。學校應配備繼續教育登記員,並計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二章

第五條 成都市教育局和各區(市)縣教育局是實施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的主管部門。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負責全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和全市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學時登記、學時折算、審覆核並頒發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證明書。各區(市)縣教師培訓機構負責審覆核幼稚園、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審核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內容和學時折算,頒發國小教師、幼稚園繼續教育證明書。各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稚園具體實施教師繼續教育登記。
第六條 各區(市)縣教育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區域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成都市教育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章

第七條 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內容為繼續教育活動項目、實施時間、實施形式、實施結果。對不同內容、不同形式、不同結果的繼續教育活動量,均以學時計算。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應根據專業建設需要參加一定學時的企業實踐。其中,文化課教師每年參加企業實踐應不少於40學時,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每年參加企業實踐應不少於120學時。
第九條 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分為規範性培訓和靈活性培訓兩類。
第十條 規範性培訓登記範圍
1.教師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或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繼續教育;
2.教師參加由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舉辦或由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批准舉辦的繼續教育;
3.教師參加由各區(市)縣教師培訓機構舉辦或經成都市教育局授牌的成都市教師發展基地學校組織的繼續教育;
4.教師參加學歷提高培訓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由高等院校組織的業務培訓;
5.教師參加人事部門舉辦的計算機、科技知識和英語等晉升職稱考試,由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舉辦國語等級考試取得合格證的;
6.教師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講壇、教師專業發展導師工作站等研修活動;
7.教師參加經市教育局授牌的成都市教師發展基地學校舉辦的校本研修活動;
8.教師按上級要求開展的網上學習和自學反思;
9.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參加國家職業鑑定機構舉辦的職業技能鑑定達到中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
10.教育行政部門正式檔案規定的其它記入規範性學時登記的培訓。
第十一條 靈活性培訓登記範圍
1.教師參加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培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競賽活動;
2.教師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培訓機構和教育技術裝備部門舉辦的教育教學技能訓練活動;
3.教師參加教育科研、教研教改實驗、專題講座(研討)等活動;
4.教師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學術專著、教育教學經驗文章、教材教參等論著或參加讀書活動;
5.教師參加高(中)考命題及高(中)考閱卷、試卷分析;
6.教師參加職業技能檢測並達到相應等級;
7.教師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培訓機構認可的其他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規範性培訓學時折算
1.教師參加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各區(市)縣教師培訓機構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其它培訓機構舉辦的培訓,學完規定課程,考核合格,按實際接受培訓時間計算學時(以培訓單位頒發的學時證明為準)。考核不合格的按實際接受培訓學時的30%計算學時。
2.教師參加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由高等院校舉辦的學歷教育或其他業務進修,每及格一科記15學時,不及格科記5學時。以培訓院校出具的學時證明和成績通知為登記依據。
3.教師參加由人事部門舉辦的晉升職稱考試合格每科記50學時。
4.教師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培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競賽活動,按相應的檔案規定計算學時。
5.教師參加成都市網上視頻課程學習,最多可記20學時。
6.教師自主讀書以網上提交讀書筆記為準,最多可記8學時。
7.教師自主學習自學反思以網上提交自學反思筆記為準,最多可記8學時。
8.承擔繼續教育講課任務的教師,按講課實際學時的1:4記學時。
9.教師參加教師專業發展導師工作站學習研討活動每半天記4學時。
10.承擔“師徒牽手”任務的指導教師,依據指導計畫和活動記錄由學校評定每學期最多可記10學時。
第十三條 靈活性培訓學時折算
1.專題講座(研討)
參加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培訓機構和教育技術裝備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專題講座(研討)的聽講者以聽課筆記為依據,按實際聽講時間計算學時(1小時記1學時)。
主講者以聘書、講稿或課表為依據,按主辦單位級別折算學時:
級 別
省級及以上
市級
區級
校級
折算辦法
實際時數×9
實際時數×7
實際時數×5
實際時數×2
2.師德修養
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每年有一篇不少於1000字的心得體會。無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行為的記5學時,有違反教師職業規範道德行為的不予計算學時。
3.職業技能訓練
教師按教育行政部門、教師培訓機構和學校統一要求參加職業技能訓練,以檢測證明為依據,按檢測級別計算學時(每一項達五級記15學時、四級記20學時、三級記25學時、二級記30學時、一級記35學時)。
4.教學研究活動
(1)各級教研活動:按正式活動時間計算學時(校級折半計學時)。
(2)公開課:聽課者按聽課時間記學時(校級折半計算)。主講者按主辦單位級別折算學時;主辦單位聘請或指定評課者按主講者學時的一半計算。
級 別
省級及以上
市級
片、區級
校級
折算辦法
實際時數×7
實際時數×5
實際時數×3
實際時數×2
(3)教育教學競賽活動
教師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研究機構、教師培訓機構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等教育教學競賽活動,按獲獎級別折算學時。
級別
國家級
省級
市級
區(市)縣級
校級
一等獎
20學時
15學時
10學時
8學時
3學時
二等獎
15學時
10學時
8學時
5學時
2學時
三等獎
10學時
8學時
5學時
3學時
1學時
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指導學生參加競賽活動獲得指導獎,以獲獎證書為依據,按上表折半記學時。
(4)學術研討會
教師提交入選論文或教育教學經驗文章,以會議通知和論文(文章)為依據,按主辦單位級別計算學時。
級別
國家級
省級
市級
縣級
片、區級
校級
學時
20
15
10
8
4
2
(5)課題研究
教師參加教育科研課題研究,依據課題結題證書,主研人員按課題級別計學時,參研人員按主研者學時的1/3計算。課題主研人員學時計算辦法:
級別
國家級
省級
市級
縣級
片、區級
校級
學時
40
30
20
10
7
5
(6)發表專著(論文)
發表論文或經驗文章,按報刊級別計算學時:
級別
國家級
省級
市級
縣級
學時
20
15
10
8
出版教育教學專著記10學時/千字;出版教材、教參、教輔專著記5學時/千字。其中主編按1學時/千字增計;副主編按0.5學時/千字增計。
(7)自學
由教育行政部門或任職學校安排或認可的自學,有自學筆記、心得者,每學期最多記10學時。

第四章

第十四條 規範性培訓登記程式
教師接受規範性培訓,由培訓單位出具規範性培訓學時證明,提交教師任職學校,由學校登記員審核原件並核對複印件無誤後,經分管校長簽字,在“成都市中國小繼續教育網”上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靈活性培訓登記程式
教師接受靈活性培訓,按以下程式進行登記:教師填報《申請登記表》,登記員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驗證,進入“成都市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網”進行登記,登記員按年度、按個人實際學時進行統計,分管校長審查簽字。

第五章

第十六條 每年9—10月為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審覆核並出具繼續教育證書時間。
第十七條 任職學校每年9月對全校教師繼續教育學時登記進行審核,並向全校公布教師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第十八條 各區(市)縣教師培訓機構每年9月審覆核中學、國小和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時材料,將審核合格的國中(五年記分周期內需評職稱)和高中教師繼續教育學時材料報送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由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頒發繼續教育證明書。審覆核合格的國中教師、國小和幼稚園教師、由各區(市)縣教師培訓機構頒發繼續教育證明書。
第十九條 市直屬學校教師將繼續教育學時材料報送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審覆核,由成都市教師發展中心頒發繼續教育證明書。

第六章

第二十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教師的權益和義務之一。在職教師每年必須完成122學時繼續教育,其中完成規範性培訓不少於72學時,完成靈活性培訓不少於50學時。
第二十一條 新教師在試用期內應完成不少於170學時的崗前培訓,其中完成規範性培訓120學時,完成靈活性培訓50學時。未完成規定學時及考核不合格的,延期轉正。
第二十二條 班主任教師每五年必須接受不少於30學時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教師繼續教育年度學時和任職期內總學時的完成情況,要作為教師資格再註冊、教師考核和職務評聘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依據之一。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教師在任職期內未完成累計學時的應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學術論文和專著按最高學時計算一次,不重複計算學時。如參加教研活動,同時又提交論文,只計算一項;同一論文,既會議交流又正式發表,只計算一次;參加各種競賽獲多級獎勵,只計算一次;其他可能出現重複的活動或成果的學時計算辦法類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按原有規定已登記的學時予以承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成都市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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