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中國小貧困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 文 號:文府〔2006〕60號
- 發布日期:2006-4-29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中國小貧困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 號:文府〔2006〕60號
發布日期:2006-4-29
執行日期:2006-4-29
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文昌市中國小貧困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文昌市中國小貧困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的有關精神,認真做好我市貧困學生救助工作,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不因貧困而失學,使貧困學生救助工作制度化、經常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經常性貧困學生救助活動,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助學金制度,切實保證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成立文昌市貧困學生助學領導小組,設立文昌市貧困學生救助基金,專戶設在市財政局。領導小組下設貧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市教育局,主要職責是歸口管理和協調社會助學活動,籌措助學經費,審定救助對象,發放助學資金。市教育局負責救助對象的調查、摸底、審核與確定,市教育局、財政局共同負責助學基金的籌措、管理與發放。
第四條 文昌市貧困學生助學活動主要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適當兼顧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業和表現優秀且家庭特困學生。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文昌市戶籍的在讀國小、國中、高中(含職中)學生,可獲助學金,助學對象為:
(一)無經濟來源的孤兒;
(二)家庭困難的烈屬子女;
(三)特困家庭子女:
1、城鎮低保對象,無經濟來源,無力支付入學費用的;2、持市民政局核發特困職工優惠證的;3、農村特困戶,人均年收入居貧困線以下,無經濟來源,無力支付入學費用的。
(四)因嚴重天災人禍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經濟上受到重大損失,無經濟來源的家庭子女。
(五)當年高考被普通高校一本(含提前)批錄取,且思想政治表現優秀、家庭特困、無力支付入學費用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第五條 文昌市貧困學生助學基金主要用於補助受助學生的學雜費(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外)、書本費寄宿及生活費,具體報批程式是:
(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文昌市貧困學生救助申報表》。
(二)學生家庭所在單位或鎮(辦事處)簽署意見(孤兒、烈屬子女、特困家庭子女須由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三)學生所在學校核實情況、簽署意見,並按分配名額與推薦人選1:1.2的比例,將推薦對象報送市教育局。
(四)應屆高中畢業生升入一本(含提前)批大學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學生本人准考證和身份證,當年高考成績及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複印件、畢業學校證明以及鎮政府或單位主管部門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均按A4紙裝訂成冊)。
(五)市貧困學生助學領導小組每年10月份集中審定當年被助學的在校中小學生對象和助學標準;8月份集中審定升入大學的貧困學生助學對象及救助標準,並通過媒體在恰當範圍內進行公示。
(六)貧困學生助學名單正式確定後,在校中小學生由學校集中到市教育局辦理撥款手續,由市財政局從助學基金專戶直撥學校,學校負責與被助學對象辦理領款手續。應屆高中生升入大學的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持學生本人准考證、身份證及高等學校入學通知書到市教育局直接辦理領款手續,由市教育局從助學基金專戶直撥個人。
(七)遭遇嚴重天災人禍的特困學生可隨時上報,隨時研究,隨時發放助學資金。
第六條 文昌市級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的主要籌措渠道是:
(一)上級下撥的貧困學生助學金;
(二)市財政每年從城市教育費附加預算中切塊安排20萬元;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及個人愛心捐贈(市教育局捐款電話:63229396)。
第七條 文昌市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由市財政局設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督。貧困學生救助對象實行指標控制,每年由市教育局提出方案,經領導小組審核後執行。貧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資助名額和資助標準、助學基金使用情況。當年助學基金開支結餘部分留轉下年使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挪用、截留貧困學生助學基金。
第八條 貧困學生助學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除建立市級貧困學生助學基金外,各鎮(辦事處)也要建立貧困學生救助基金和相應的助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助學活動。所有中國小校要繼續執行對貧困學生減、免、緩交費的政策,繼續開展“一幫一”結對助學活動。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助學檔案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助學資金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宣傳部門要大力宣傳助學的重要意義,報導助學先進典型,營造捐資助學的良好社會氛圍,保證貧困學生助學工作廣泛、健康、持久地開展下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文昌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