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

2016年10月18日,教育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國務院扶貧辦行政人事司、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印發《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開辦發〔2014〕24號)規定,建檔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指以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於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為識別標準,以農戶收入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住房、教育、健康等情況,通過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和逐級審核的方式,整戶識別的貧困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教育部辦公廳等4部門
  • 文號:教財廳〔2016〕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0月18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國務院扶貧辦行政人事司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財廳〔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民政廳(局)、扶貧辦、殘聯,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民政局、扶貧辦、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民政局、扶貧辦、殘聯,黑龍江農墾總局、廣東農墾總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要求,2016年8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財教〔2016〕292號),決定自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為確保以上政策順利落實,現將《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溝通和配合,按照《暫行辦法》確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做好政策對象的認定、審核及免除學雜費工作。按地方標準認定的建檔立卡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免學雜費問題,由地方負責解決。
教育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性質的中央高校附屬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已納入地方統一管理的中央高校附屬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按照財教〔2016〕292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財政補助資金由所在地財政、教育部門安排。未納入地方統一管理的公辦性質中央高校附屬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組織實施,其建檔立卡等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資金按現行經費渠道由中央財政安排,因地方擴大免學費政策範圍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負責解決。
二、各地教育、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要高度重視相關人群基礎信息的填報、核查工作,做到信息完整準確,並通過本部門全國信息系統及時上傳數據。
三、各地在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審核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教育、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反映。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國務院扶貧辦行政人事司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
2016年10月18日

暫行辦法

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
一、建檔立卡家庭及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根據《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開辦發〔2014〕24號)規定,建檔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指以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於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為識別標準,以農戶收入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住房、教育、健康等情況,通過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和逐級審核的方式,整戶識別的貧困戶。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在校學生為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扶貧部門負責認定。
二、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的認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三、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的認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規定,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同時規定,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學生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四、殘疾學生的認定
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準。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學生的合法憑證。
事實上殘疾但暫未持有殘疾人證的學生,按規定應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的,需先辦理殘疾人證。
殘疾學生由殘聯負責認定。
五、工作程式
(一)常規程式
1.縣(市、區)教育部門在普通高中招生結束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普通高中學生錄取名冊及按照與相應部門約定的數據格式形式的電子版提供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
教育部門提供的需查詢學生信息項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學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學籍所在地(縣級)、學籍所在地國家標準區劃代碼(縣級)、戶籍所在地(縣級)、戶籍所在地區劃代碼(縣級)。
2.縣(市、區)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在取得普通高中學生錄取名冊(含電子版)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名單(含電子版)反饋同級教育部門。
縣(市、區)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返回名單至少包括數據項:學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學籍所在地(縣級)、學籍所在地區劃代碼(縣級)、戶籍所在地(縣級)、戶籍所在地區劃代碼(縣級),學生類型(值域:低保、特困、扶貧、殘疾)。
3. 縣(市、區)教育部門應於開學前,將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提供的符合條件人員名單提供給相應學校,並指導學校做好學生的免學雜費工作。
4.學校根據縣(市、區)教育部門提供的名單,免除相應學生的學雜費。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網路專線進行數據比對,具體比對辦法由地方教育部門與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商定。
(二)特殊情況程式
1.學校應在開學後15個工作日內,將免除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政策告知所有學生。因遺漏、身份變化、跨區域入學、信息存疑等情況,經學生提出申請並填寫《普通高中免學雜費申請表》後,學校在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後的學生申請報送縣(市、區)教育部門。對於提出申請的學生,學校暫緩收取其學雜費,待相關部門審核後,予以免除或補收。
2. 縣(市、區)教育部門應將各校報送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申請表》形成匯總表,於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表及按照與相應部門約定數據格式形成的電子版提供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審核。
3. 縣(市、區)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取得教育部門提供的匯總表(含電子版)後,應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含電子版)反饋同級教育部門。在本縣(市、區)入學的學生,由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審核。
對跨區域入學的學生,審核程式如下:
(1)由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將戶籍為非本縣(區、市)的需審核的學生信息通過信息系統上報地市級、省級和國家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
(2)對於戶籍跨縣(市、區)需審核的學生信息,由市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審核。
(3)對於戶籍跨市(地、州)需審核的學生信息,由省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審核。
(4)對於戶籍跨省需審核的學生信息,由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和中國殘聯審核。
(5)審核結果逐級返回。
對有條件地區,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相關信息系統可以向本系統的縣級部門直接提供跨區域查詢許可權。
4. 縣(市、區)教育部門將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反饋的符合條件人員名單提供給相應學校,並指導學校做好學生的免學雜費工作。
5.學校根據縣(市、區)教育部門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政策學生名單,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雜費減免或補收工作。
(三)其他事項
1.學校應及時將免學雜費情況告知享受免學雜費政策的學生家長。
2.除按上述時間節點集中辦理外,其他時間接到學生免學雜費申請,也應及時受理、及時認定。
3.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附屬普通高中對免學雜費學生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參照上述程式開展。
4.2016年秋季學期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工作,應抓緊時間按上述程式,於10月底前完成免學雜費學生認定和學雜費返還工作。
六、做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學生信息管理工作
地方教育部門應加強對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學生信息管理,及時將信息錄入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學生信息完整準確,促進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進一步完善。
七、加強信息安全管理
各級教育、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各普通高中,應嚴格管理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工作的相關信息,妥善保管相關紙制檔案和存儲介質上的學生信息,不得用於免除學雜費工作和更新本部門信息以外的事項,不得未經許可對外提供,更不得隨意泄露。通過網路比對的,要加強網路安全建設,確保學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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