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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用於支持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和省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各地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範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退役軍人廳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省徵兵辦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市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確市級及市以下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學生資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標獎勵,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本科生資助範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3%,高職學生資助範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本科生資助範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20%,高職學生資助範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22%,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分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個檔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標獎勵,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獎勵全日制研究生,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確定指標獎勵,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六)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全日制研究生,省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全日制碩士在校生總數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總數的70%給予支持。
(七)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士、退役後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九)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江西省屬普通本科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於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配指標獎勵,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城市在校學生總數的10%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一、二年級在校生總數的15%確定。六盤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各校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八條 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標準包括:
(一)免學雜費。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分為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和普通高中城鎮困難民眾家庭學生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以及城鎮困難民眾家庭(含城鎮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範圍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特殊困難群體傾斜。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分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個檔次。
(三)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資助當年考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的江西戶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範圍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特殊困難群體傾斜。每年資助3萬名,每人一次性資助5000元。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 學生資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省財政承擔;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省財政與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高校全部由省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由省財政與市財政按7∶3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分擔區分生源地區:學生生源地為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市)的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比例分擔,學生生源地為其他地區的中央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市縣,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屬學校全部由省財政負擔,市縣學校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我省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政策,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補助資金中央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市縣,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普通高中城鎮困難民眾家庭學生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央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市縣,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我省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核定參照國家免學雜費補助標準執行。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雜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
第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由省財政撥付各市縣級財政部門、省屬普通高校以及省屬中等職業學校,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省財政每年對各地各校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並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地各校當年預算資金。
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髮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套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委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等部門,加強對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於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各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學生資助政策落實,歸口管理學生資助資金評審、發放等日常工作,監督、指導、檢查並督促下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政策落實、資金及時足額發放等工作。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高校、各省屬普通中專學校(技工院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和省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廳、省徵兵辦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實施管理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07〕97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07〕95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07〕98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2〕190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教〔2014〕50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教〔2014〕48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4〕42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司令部關於轉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贛財教〔2013〕116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西省軍區司令部關於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施行國家資助的通知〉的通知》(贛財教〔2015〕34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教〔2017〕1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3〕104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3〕103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財教〔2017〕20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贛財教〔2010〕215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財教〔2007〕21號)、《關於印發〈江西省貧困家庭學生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實施細則〉的通知》(贛教助字〔2019〕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
江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附1 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畫內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 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五條 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批。
第六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審定的高校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省屬高校和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按程式將國家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後,於11月10日前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高校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國家獎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獎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十條 省教育廳發放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附2
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畫內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
第四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遞交《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樣表)》(見附屬檔案2-1)。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六條 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批。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審定的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省屬高校和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按程式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並抄送省教育廳。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於11月30日前批覆。
第十一條 高校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勵志獎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十二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頒發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附:2-1.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2-1
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3 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畫內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不含退役士兵學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遞交《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樣表)》(見附屬檔案3-1)。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
第五條 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核。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審定的高校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不含退役士兵學生)下達省屬高校和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按程式將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六條 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並抄送省教育廳。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九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送省教育廳。
第十條 高校應足額按月將國家助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十一條 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本專科生在學制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二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附:3-1.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3-1
江西省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4 江西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畫內的高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和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 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批。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審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五條 高校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定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八條 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九條 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 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高校全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 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表。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對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後於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教育部。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發放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附5
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發展我省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激勵研究生潛心向學,勇於創新,設立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
第二條 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由省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普通高校全日制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在讀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及延期畢業研究生不參加當年度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同一學年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不能申請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
第三條 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成績優秀,綜合素質高,科研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突出。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高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執行情況,確定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名額。
第五條 高校分配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名額時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校要統籌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六條 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高校應成立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組織開展最終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八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政府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研究生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九條 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每年春季學期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願申請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如實填寫《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附5-1),在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申請。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
第十條 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校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條 對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二條 每年4月30日前,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教育廳。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表。
第十三條 高校應於每年春季學期結束前將當年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將研究生獲得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頒發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附:5-1.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5-1
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6 江西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於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於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研究生是指全省高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高校負責組織實施。高校應統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根據研究生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等因素,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方向)傾斜。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五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六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七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管理機構相適應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機制。
第八條 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並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九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 基層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高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高校於每年春季學期結束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十四條 各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精神,制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附7
江西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條 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提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
第三條 高校應足額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一年多次論文答辯並申請畢業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養計畫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的,自學生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次月起,停發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附8
江西省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徵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徵集質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國家對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教育資助。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
第三條 應徵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士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後,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學校併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 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軍士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或招收軍士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五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六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 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復學或入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範圍之內;攻讀更高層次學歷後二次入伍,可以類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層次學歷教育階段的資助。
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後接續完成規定的剩餘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後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徵入伍的,以專科或本科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徵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八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應徵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徵兵網,按要求線上填寫、列印《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附屬檔案8-1,以下簡稱《申請表Ⅰ》,一式兩份)並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契約》複印件和本人簽字的償還貸款計畫書。
(二)高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Ⅰ》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徵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徵兵辦)。學生被批准入伍後,縣級徵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並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五)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後,對各項內容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於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畫,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學費部分),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於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畫,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後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後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附屬檔案8-2)並提交退役證書複印件。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逐年減免學費,不得全額預收、先收後退。
第十條 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畫,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應徵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定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契約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十二條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應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於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高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並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係,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第十四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並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徵兵辦收回。各縣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後,及時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准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各級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第一時間發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附:8-1.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
8-2.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
附8-1
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
附8-2
應徵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
附9 江西省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
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對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江西省屬普通本科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省財政實行補償或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細則中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我省省屬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本科、研究生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的17個縣(市、區),具體為:蓮花縣、贛縣區、南康區、上猶縣、安遠縣、寧都縣、于都縣、興國縣、瑞金市、尋烏縣、石城縣、會昌縣、遂川縣、萬安縣、永新縣、井岡山市、樂安縣。
第五條 本細則中所稱基層單位是指:縣以下機關、事業單位。
第六條 凡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三)畢業時到江西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行一次性申請,分年度覆核。畢業生在就業後提出申請,工作滿3年、5年、8年時分別由就業單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覆核其受助資格。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資金根據畢業生服務年數分三次發放,即:服務滿3年時,發放總額的30%;服務滿5年時,發放總額的30%;服務滿8年時,發放剩餘的40%。對於未滿3年、5年、8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取消其相應年限補償代償資格。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填寫、列印《江西省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樣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屬檔案9-1),經原就讀高校財務部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實、填寫應繳納學費、用於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總金額以及建議補償代償金額後,加蓋公章並返還畢業生本人。
(二)高校畢業生在就業單位服務滿3年,經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審查核實後,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並返還畢業生本人。
(三)高校畢業生向就業單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將《申請表》連同《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以及由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畢業學校三方簽署的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就業協定,一併遞交至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第九條 縣級教育部門根據上述材料,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申請資格無誤後,對《申請表》加蓋公章。縣級教育部門要加強與就業單位溝通聯繫,了解畢業生在職在崗情況。畢業生工作分別滿3年、5年、8年時填寫《高校應屆畢業生基層就業在職在崗情況表(江西省)》(附屬檔案9-2)並加蓋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和縣級教育部門公章。
第十條 縣級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前,要將申請畢業生在職在崗的基本情況和當年政策執行情況以及經費使用報表一併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於每年10底前完成審核、確定工作,提出當年省財政資金清算和下一年省財政資金預撥方案,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將省財政資金下達(含預撥)到有關縣(市)。
第十二條 有關縣(市)在收到補償代償資金後,負責落實應負擔資金,並於30日內向畢業生返回補償代償資金。
第十三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由工作單位所在縣級教育部門負責收回補償代償資金,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附:9-1.江西省高校應屆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樣表)
9-2.高校應屆畢業生基層就業在職在崗情況表(江西省)
附9-1
江西省高校應屆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樣表)
附9-2
高校應屆畢業生基層就業在職在崗情況表(江西省)
附10 江西省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磨練技能,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第三條 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江西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二年級(含)以上在校生數等因素,提出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同意後,下達國家獎學金名額,並組織實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評審等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職業學校將評審結果按照程式分別報送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級教育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於每年11月10日前統一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技工院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辦公室聯合組織完成國家級評審工作。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國家獎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減扣國家獎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七條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放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附11
江西省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是指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第二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江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贛教發〔2019〕6號)要求,結合實際細化《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並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應將相關申請材料隨入學通知書一併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程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按規定程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除學費,不得全額預收、先收後退。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七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並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範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第八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附:11-1.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申請表(樣表)
附11-1
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申請表(樣表)
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用
附12 江西省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六盤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江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贛教發〔2019〕6號)要求,結合實際細化《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並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應將相關申請材料隨入學通知書一併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程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實行按月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八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12-1.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12-1
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樣表)
非涉農專業非連片特困等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用
附13 江西省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包含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和普通高中城鎮困難民眾家庭學生免學雜費,是指對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以及城鎮困難民眾家庭(含城鎮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學生免學雜費。
第二條 普通高中應當按照江西省教育廳等四部門轉發《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贛教助字〔2017〕3號)和《江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贛教發〔2019〕6號)要求,對新進入普通高中就讀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做好重新認定工作,符合條件的方可享受免學雜費政策。其中,對於存在返貧或致貧風險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將其認定為可以享受免學雜費政策。
第三條 普通高中要嚴格落實“脫貧不脫政策”要求,按規定程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除學雜費,不得全額預收、先收後退,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高中學業,並將執行情況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第四條 普通高中應根據受助學生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五條 各地教育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雜費補助範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部門確定。
第六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七條 普通高中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附14
江西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
第四條 普通高中應當按照《江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贛教發〔2019〕6號)要求,結合實際細化《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條 普通高中於每學年開學後30日內受理學生申請,並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七條 普通高中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第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14-1.江西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14-1
江西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樣表)
附15 江西省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江西省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以下簡稱政府資助金)用於資助當年考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江西戶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含社會考生,下同)。
第二條 政府資助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政府資助金每年申請和評定一次。
第四條 市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江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贛教發〔2019〕6號)要求,結合實際細化《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學生向高考報名所在地教育部門或學校提出申請。
(一)通過學籍所在學校縣(市、區)招考辦指定報名點報名參加高考的家庭經濟困難應屆畢業生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通過畢業學校所在縣(市、區)或戶籍所在設區市招考辦指定報名點報名參加高考的家庭經濟困難往屆畢業生向報名點所在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提出申請;
(三)在外省報名參加高考的江西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市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每年5月份開始受理學生申請,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根據本細則規定組織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當地或學校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七條 政府資助金通過社會保障卡一次性發放給受助學生。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政府資助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八條 享受政府資助金的學生需到校註冊報到並就讀。受理申請的市縣教育部門或學校向學生提供《江西省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回執單》(以下簡稱《回執單》),《回執單》經就讀高校確認後返還申請地市縣教育部門或學校,方可享受政府資助金。未在錄取高校註冊就讀、未提供或無故逾期提供《回執單》的,取消政府資助金享受資格。
附:15-1.江西省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申請表(樣表)
15-2.江西省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回執單(樣單)
附15-1
江西省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申請表(樣表)
附15-2 江西省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回執單(樣單)
附 學生資助補助資金績效評價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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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用於支持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和省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研究生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高考入學政府資助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辦法》對各類學生資助資金資助範圍和標準進行了明確,並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辦法》規定,學生資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並進一步確定了各類學生資助資金在中央財政、省財政與市縣財政之間的分擔比例,同時將各類資金中涉及省財政與市縣財政分擔的比例統一調整為7:3,切實減輕市縣財政負擔。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確保應助盡助。要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