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

《江西省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是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發改價管規〔2023〕138號
各市、縣發展改革委、教育(體)局:
《江西省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廳
2023年3月7日

檔案全文

江西省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辦中國小校收費行為,維護受教育者和民辦中國小校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辦中國小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學歷民辦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民辦中國小校”)。
第三條 民辦中國小校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服務的,可收取學費;為在校學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為學生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除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民辦中國小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條 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按照民辦中國小校非營利性或營利性的不同辦學性質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管理。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在不超過核定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學校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江西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執行;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據實收取。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全省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政策,指導各設區市、縣(市)開展轄區內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本省價格改革總體部署,統籌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年度定調價計畫。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學費標準制定或調整方案,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兩部門共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住宿費標準制定或調整方案,由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發展改革委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其收費應當體現公益屬性。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學費、住宿費標準制定或者調整,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同期物價指數漲幅。
營利性民辦高中學費、住宿費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據辦學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統籌考慮社會效益合理確定。並於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制定或者調整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式。依法應當開展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民辦中國小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基本穩定,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調整間隔不得少於3年。
第九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有關調整學費、住宿費政府指導價的建議,應在上一年度6月底前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上一年度9月底前向同級發展改革委提出意見;發展改革委結合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意見,按照定價程式形成定調價初步方案,原則上應於每年招生簡章發布前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應於每年11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本轄區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調價計畫。
第十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提出調整學費、住宿費政府指導價的建議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學校合法有效的資質(法人登記證、辦學許可證等複印件);
(二)學校的基本情況(包括學校章程、辦學協定、出資方式、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教育教學質量評估報告);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方案(包括調整依據和理由、影響分析等);
(四)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
(五)申請學校近年(一般為3年)辦學成本核算材料(尚未招生未發生實際成本的,提交生均辦學成本測算材料);
(六)發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學校責任人要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民辦中國小校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首次核定標準低於現行收費標準的,所有在校學生均按照降低後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民辦中國小校退費制度。學生退(轉、休)學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學費、住宿費,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休學期滿復讀,按照隨讀班級執行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休學前已交納的費用,可以用於沖抵復讀時需要交納的費用。
第十三條 民辦中國小校應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從學費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資金,專項用於學生獎勵和資助。可採用設立獎學金、學費減免和特殊困難補助等形式,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十四條 實行民辦中國小校收費公示制度。學校應當通過公示欄、入口網站、招生簡章等形式,常年向學生和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減免規定、退費辦法、諮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民辦中國小校收費報告制度。收費標準、學校法定代表人、辦學許可變更時,學校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發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年度收費收入支出情況,學校應當於每年5月底前填報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報同級發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鼓勵民辦中國小校實行公開承諾制度。學校可以定期將上一年度的收支概況、成本支出情況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在入口網站或者校園公示欄進行公開,主動接受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民辦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收費自律,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資產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等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合理控制成本。
第十八條 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收費收入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收入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門要協同配合,加強對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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