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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辦中國小校收費行為,維護受教育者和民辦中國小校合法權益,促進民辦中國小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價格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辦中國小校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中國小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民辦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學歷教育學校。
根據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規定,民辦中國小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和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
第四條 民辦中國小校應當堅持教育公益性,其收費應當體現公益屬性。
第五條 民辦中國小校收費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統一管理,收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由設區市、縣(市)制定。
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按照學校非營利或者營利性質、收費項目,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和監督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監管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民辦中國小校嚴格執行收費政策,加強民辦中國小校經費使用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七條 民辦中國小校可以收取學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學費是指民辦中國小校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是指民辦中國小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者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民辦中國小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者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統一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第八條 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住宿費。住宿費是指民辦中國小校向在校住宿的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一伙食費。一伙食費是指民辦中國小校為在校學生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三)課後服務費。課後服務費是指民辦國小、國中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學任務之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看護、答疑、素質拓展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九條 民辦國小、國中學校代收費項目包括校服費、列入省定中國小校教輔材料目錄的教輔材料費、社會實踐活動費。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代收費項目包括教材費、作業本費、校服費、列入省定中國小校教輔材料目錄的教輔材料費、軍訓服裝費、社會實踐活動費。
社會實踐活動費僅限門票、交通費、住宿費。
第十條 農村民辦國小、國中學校不得收取社會實踐活動費。
第十一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投入、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
第十二條 學費、課後服務費標準由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提出申請,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住宿費標準由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提出申請,設區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申請制定或者調整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收費標準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學校基本情況:學校章程、辦學協定、出資方式、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書、教育教學計畫、上一年度年檢結果等;
(二)申請事項:申請制定或者調整的收費項目、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年度收費額以及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申請調整依據和理由;
(三)成本核算(測算)情況:學校收入和支出情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校生人數、近3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新設立學校未來3年生均教育培養預測成本等;
(四)影響分析:申請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對學生家庭負擔、學校收支的影響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分析;
(五)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近3年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六)發展改革、教育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設立學校不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年檢結果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第十四條 制定或者調整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式,並於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開。
制定新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標準,應當制定試行收費標準,試行期為2年。
第十五條 制定或者調整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應當審慎、穩妥、有序,保持總體平穩,調整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年。
第十六條 鼓勵各地根據民辦中國小教育特點,逐步建立民辦中國小校收費定價機制,按照定價機制確定具體收費水平。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一伙食費、代收費,以及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十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收費標準,由民辦中國小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據辦學成本、教育教學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統籌考慮社會效益合理確定,並於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收費標準漲幅較大、調價頻次過高或者可能引起本地民辦教育收費整體水平上漲的,市場監管、教育、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必要時,應當開展成本調查或者評估,採取提醒、約談、發布價格行為指南等方式,督促學校規範收費行為。
第三章 定價成本審核
第二十條 制定或者調整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標準,應當加強定價成本審核,嚴格核減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條 定價成本審核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需要,綜合考慮價格變動和人工成本變化等因素,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二十二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學費定價成本包括與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
(一)工資福利支出是指學校支付給在職教職工的各類勞動報酬和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一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和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
(二)商品和服務支出是指學校用於日常行政管理及有關公務活動的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含財務費用)、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學校安保費用、校園保潔費用、校園綠化費用、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教育培訓經費、招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三)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是指學校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補助支出。包括退休費、退職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助學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以及其他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等。
(四)固定資產折舊是指與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圖書及聲像資料、用具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
(五)無形資產攤銷是指與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攤銷。
第二十三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生均學費定價成本是指學校培養一個標準學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學費定價成本=學費總成本÷標準學生年均總人數
標準學生年均總人數=∑各類學生年均總人數×標準學生折算係數
學生年均總人數=(年初學生數×8+年末學生數×4)÷12
標準學生折算係數:高中生為1,國中生為0.8,小學生為0.56。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教職工平均工資與教職工人數核定。
教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新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參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教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核定。
教職工人數按照年度實際在崗人數核定。其中教師人數按照規定的生師比核定,國小、國中、高中學生數與專任教師數比值分別為17∶1、12∶1、11∶1。年度人數變動較大的,應當計算年平均數。因解除與教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成本,分攤年限一般不低於5年。
學校通過購買安保、衛生保健等服務,支付的人工費用不得計入教職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教育培訓經費、福利費,原則上按照學校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應當在工會經費、教育培訓經費和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可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原值、附表所列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核定。其中,文物、陳列品、藝術品和檔案不計提折舊。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 無形資產攤銷採用直線攤銷法,按照無形資產原值、受益年限核定。土地使用權已計入地面建築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築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照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按照不低於10年攤銷。
第二十八條 維修(護)費據實核定。超過固定資產原值20%的大修理費用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二十九條 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學費收入的0.5%。
第三十條 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總額(扣除維修(護)費、招待費)的15%。未超過15%的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減。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不得計入學費定價成本。學校其他業務與教育教學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者依託教育教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採用合理比例分攤相關支出。
第三十二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住宿費定價成本包括與住宿相關的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三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生均住宿費定價成本是指學校為學生提供住宿所支出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住宿費定價成本=住宿費總成本÷住宿學生年均總人數
住宿學生年均總人數=(年初住宿學生數×8+年末住宿學生數×4)÷12
第三十四條 課後服務費定價成本為參與課後服務教師和相關人員的勞務補助費用支出。
第三十五條 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學校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與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無關的費用,雖與正常教學活動有關但有經常性財政補助的費用;
(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經濟實體的支出;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五)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六)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
(七)向上級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等;
(八)國家和省規定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民辦中國小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按照“確有必要、家長自願、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原則管理。
民辦中國小校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前,應當書面徵求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意見;結算時,應當提供收費結算清單,接受學生或者學生家長監督。
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收支單獨核算。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不得獲取差價。
第三十七條 民辦中國小校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一伙食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據實結算。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民辦中國小校收取費用時應當使用稅務發票。
第三十八條 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標準調整自新學年開始執行,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轉入學生按照轉入班級執行的收費標準交費。
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校學生均按照降低後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民辦中國小校退費制度。國小、國中、高中一年級新生因體檢不合格在開學後一個月內退學的,退還全部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
學生自行退(轉)學的,就學時間不滿學期校歷三分之一的,退還三分之二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就學時間超過學期校歷三分之一不滿學期校歷二分之一的,退還二分之一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就學時間超過學期校歷二分之一的,不退還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
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休學期滿復讀,按照隨讀班級執行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課後服務費。
就學開始時間以學生正式上課(含教學計畫內的軍訓課程)之日起計算,退費時間以學生提出書面退(轉)學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由於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學校應當全額退還收取的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民辦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學生資助、獎勵制度,從學費收入中提取相應資金用於資助、獎勵學生。
第四十二條 民辦中國小校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學校應當通過公示欄、入口網站、招生簡章等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常態化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減免規定、退費辦法、執行時間、諮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民辦中國小校招生簡章應當載明辦學性質、辦學條件、施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減免規定、退費辦法、承諾事項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民辦中國小校實行收費報告制度。學校法定代表人、辦學許可、收費標準變更情況,學校應當於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日常收費情況變更報告表報同級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管部門;年度收費收入支出情況,學校應當於次年5月底前填報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報同級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民辦中國小校實行公開承諾制度。學校應當就辦學、收費、教學等行為向學生家長和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並在招生簡章中載明。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民辦中國小校,及時做好辦學和收費等情況的信息發布和宣傳解釋工作,回應學生家長和社會關切。
第四十六條 鼓勵民辦中國小校實行辦學成本公開制度。學校可以定期將上一年度的收支概況、成本支出情況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在入口網站或者校園公示欄進行公開,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統籌、截留、擠占、挪用民辦中國小校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四十八條 民辦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收費自律,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資產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等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合理控制成本。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第四十九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淨資產增加額中,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非限定性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發展。
第五十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賬戶,教育、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對該賬戶實施監督。
第五十一條 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民辦中國小校收費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督促學校自覺規範收費行為。
民辦中國小校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日常變更報告等,作為市場監管、教育、發展改革部門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二條 民辦中國小校應當配合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管部門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所需資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者幅度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在學生註冊前或者跨學期預收費用的;
(四)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列入服務性收費或者代收費事項而收費的;
(五)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捐資助學款、借讀費等費用的;
(六)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學軟硬體或者資料而收取費用的;
(七)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者變相違規補課而加收相關費用的;
(八)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未執行自願和非盈利原則,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的;
(九)不按規定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信息內容與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一致的;
(十)其他違法收費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此前省價格、教育等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