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

《江西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旨在切實加強我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和規範學校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及促進中國小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廳於2021年1月31日印發,共十三條 ,自2021年秋季開學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廳 
  • 印發時間:2021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印發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
《江西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廳
2021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範學校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促進中國小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財〔2020〕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9〕1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公辦義務教育學校、高中階段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第四條  中國小校按照國家和本地區課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不得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腳踏車看管、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午休、商業保險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第五條  中國小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標準。
1.一伙食費:學校食堂按學生自願和公益性原則向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一伙食費。學校食堂要建立一伙食台賬,分月定期公布一伙食費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學校為學生提供校外配餐的,除一伙食費外不得另加收服務費。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供自帶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的,每學期可向學生一次性收取不超過6元飯菜加熱及大米加工服務費,主要用於水電費、燃料費的支出。
2.課後服務費:包括課後託管服務費和課後興趣活動服務費。課後託管服務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下午放學後至18點,為有需求的學生家長提供在校學生託管服務;課後興趣活動服務指學校利用雙休日、寒暑假等假期為有需求的學生提供體育、藝術、科普等興趣服務。上述兩項收費由縣(市、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依據參與課後服務教師的適當補助、財政補貼等因素核定準許成本,制定收費標準,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應指導本地區課後服務收費相關工作。
3.社會實踐費。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活動(郊遊、看電影、參觀展覽),屬學生個人消費且須由學校統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學生據實收取。
4.研學旅行費:各地可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措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經費,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按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向學生據實收取,對貧困家庭學生要減免費用。
第六條  中國小校代收費項目及標準。
1.教科書費: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實行統一的“兩免一補”政策,免費向學生髮放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教科書。高中階段教科書費含與教科書配套數字音像材料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新聞出版局核定的價格據實收取。
2.教輔材料費:由學生自願選用《江西省中國小教輔評議推薦目錄》中的教輔,並申請學校代購的,教輔材料費由學校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新聞出版局核定的價格據實收取,學校應按照“一科一輔”原則,為學生無償提供統一代購服務。
3.學生體檢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學生體檢由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向學生個人收取。高中階段學校組織學生體檢按照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4.校服費:校服的採購按照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管理許可權在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廳。各地不得違規增設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第八條  中國小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併收取。
第九條  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
第十條  各地要按規定將經批准的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公開公示。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准收費的文號,並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服務內容、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第十一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服務性收費繳入同級財政非稅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學校按規定要求據實列支;代收費資金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第十二條  各地要將規範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對學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和超範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收取代收費等行為,發改、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秋季開學起實施。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關於下發<關於規範我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11〕155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規範學校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省發改委、省教育廳聯合出台《江西省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明確中國小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併收取。
《辦法》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進行了明確界定。服務性收費指公辦義務教育學校、高中階段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腳踏車看管、取暖、降溫、飲水、午休、商業保險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辦法》明確了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中國小服務性收費項目有一伙食費、課後服務費、社會實踐費和研學旅行費4項;代收費項目有教科書費、教輔材料費、學生體檢費和校服費4項。學校食堂按學生自願和公益性原則向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一伙食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供自帶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的,每學期可向學生一次性收取不超過6元飯菜加熱及大米加工服務費。其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學生體檢由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向學生個人收取。
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管理許可權在省發改委和省教育廳,各地不得違規增設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且必須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各地要按規定將經批准的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公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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