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江西師範大學肇基於1940年創建的國立中正大學。中正大學於1949年更名為南昌大學,1953年全國院系調整後改為江西師範學院,1969年更名為江西井岡山大學,1972年復名為江西師範學院,1983年更名為江西師範大學。2003年,江西金融職工大學(江西銀行學校)整建制併入學校。
為推動學校依法辦學與自主管理,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江西師範大學,簡稱江西師大,英文名稱為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縮寫為JXNU。
第二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江西省南昌市紫陽大道99號。學校有瑤湖、青山湖和共青城三個校區,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地址。
第三條 學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江西省教育廳主管, 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接受舉辦者的管理和監督。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核心,履行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等職能,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師範大學。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江西師範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
第二章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學校由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資源和保障辦學經費,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學校辦學水平,監測學校教育質量。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招收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授予學位;
(三)組織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活動;
(四)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五)設定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職工,調整工資和津貼分配,實施獎勵或處分;
(六)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使用政府撥款,接受社會捐贈;
(七)使用和管理學校資產;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與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國家收費政策,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保護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與課程;使用學校教育、科研等公共資源,接受學校教育;
(二)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獲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四)可以在校內組織學術團體,並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五)申請和獲得各種獎勵、資助和榮譽稱號;
(六)知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享有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維護社會公德,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守信;
(四)刻苦學習,完成學業,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參加校內外的體育活動,增強體質,健全人格;
(五)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
(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科研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研創新、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肄業等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資助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重大事項會議列席、聽證、座談和新聞發布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研究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團是其常設機構,分別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須獲得教師資格認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專門技能,以及與崗位履職相應的資質或資格認證。
第十八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獲取勞動報酬;
(二)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就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並按學校申訴制度得到合理申訴處理;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參與教學改革、學科建設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二)為人師表,不斷提高師德修養,尊重和愛護學生,尊重和團結同事;
(三)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履行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聘任、聘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充分尊重教師,為教師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為教師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與保障,並對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予以獎勵。
對不履行義務、違反學校紀律、損害學校利益或對學校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教職工,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
第五章 職能與理念
第二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促進師生髮展為根本,實行人才強校戰略,通過傳授、創造和套用知識,傳承創新文化,服務國家人民,推動社會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守教師教育的傳統和特色,致力於培養引領教育發展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家。學校堅持教師教育與非教師教育並舉,積極實施學科非均衡發展戰略,努力構建良好的學科生態系統,推動實現各類學科科學發展。
第二十六條 學校樹立以“學”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學分制為基本教學管理制度,著力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尊重並依法保障學術自由,營造創新環境,鼓勵師生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和科技創新,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成果轉化,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積極推進教育國際化工作,依法自主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規律、發展需要和社會要求,依法自主動員組織和最佳化配置資源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確定和調整辦學行為、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結構和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自主確定校內的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議事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建立健全辦學質量保障、辦學信息公開、辦學行為監督的體系和機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附屬中學、附屬國小、附屬幼稚園等附屬機構,面向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管理和運行。
第六章 組織與機構
第一節 黨委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江西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江西師範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三)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六)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七)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八)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科學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對必須表決的事項,贊成票超過應出席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由黨委會按其議事規則決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江西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落實監督責任,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整體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各項工作。
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江西師範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六)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 校長
第三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最高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校長辦公會按其議事規則,研究、決定學校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校長辦公會根據需要邀請教師與學生代表列席。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節 學術組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江西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根據其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校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根據章程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評定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術機構設定規劃方案;
(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四)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自主設立科研基金、項目類別、科研獎項等;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六)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各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各專門委員會章程的制定或修訂;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它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有關學科專業設定、教學評價等方面的職責授權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各自章程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學校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江西師範大學教學委員會章程》。學校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審議和決策諮詢機構,根據其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教學資源配置原則和方案、教學工作規程、年度招生計畫、年度質量報告、重大教學改革方案,並提出意見供學校決策;
(三)審議人才培養方案、專業建設規劃;
(四)審議各類教學改革項目、成果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重大教學改革項目、教學成果獎勵;
(五)審議各類教學評估工作指標體系和實施辦法,審議重大教學評估結果;
(六)指導本科生、研究生德育工作;
(七)審議教學工作重大爭議事項,審定重大教學事故;
(八)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九)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和學校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江西師範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議事、決策機構,根據其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依據學位授予資格條件做出授予或撤銷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決定;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異議的問題;
(三)審批新增碩士生指導教師、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作出撤銷不稱職人員的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決定;
(四)審核學位授權學科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五)審批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六)指導學院(研究機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
(七)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和學校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大會設立主席團,由學校領導、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占主席團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秘書長。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審計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和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議題和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及規章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履行職權。
第五節 教學與研究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高效的原則,設定教學與研究機構,教學與研究機構根據學校規定的責權利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教學與研究機構包括學校設立的學院(系、部)(以下簡稱學院)和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等。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充分、合理地對教學與研究機構進行授權,激發辦學活力。
第四十二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根據學校規定,決定設定、調整或撤銷學院所屬系(所)、教研室等內部機構,並報學校備案;
(五)負責學院教學科研、其他專業技術、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崗位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管理和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資產;
(八)擬訂本學院(部)教職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院黨委(總支)是學院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責任者,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承擔學院發展的主要責任。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院重大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黨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學院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副院長。根據議題需要確定主持人、參會人員及列席人員。
第四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教學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學院成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參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八條 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合作交流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進行分類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四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等。學校應積極面向社會多方籌措資金。
第五十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管理體制。學校內部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推行會計委派制,建立健全財務預算、內部審計、經濟責任、財務信息依法公開等監督制度,進一步加強經費預決算管理,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各部門財務工作一般由其行政負責人負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國有資產依法管理、合理使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後勤管理體制改革,為學校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針對財務與後勤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存在的廉政風險,形成內控防範有制度、崗位操作有標準、事後考核有依據的風險防控管理體系。加強風險崗位廉能管理專項防控。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開放、合作、雙贏原則,加強與政府部門、其它高校、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聯繫與合作,為社會提供服務,爭取社會的廣泛支持。
學校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受學校委託面向社會發布新聞。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江西師範大學理事會章程》。學校理事會是學校決策諮詢機構,履行學校發展重大戰略決策的諮詢、指導和參謀職能,理事會根據其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校友包括在學校曾經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七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成立中正大學—江西師範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校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中正大學—江西師範大學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校友會在服務校友、服務社會的過程中,積極為學校事業發展爭取辦學資源和提升學校美譽。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登記註冊具有基金會法人地位的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募集資金、捐贈項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學校依法制定專門的接受社會捐贈的原則和管理辦法。
第九章 文化與標識
第六十條 學校校訓為“靜思篤行、持中秉正”。
第六十一條 學校圍繞育人目標,傳承愛國榮校、民主和諧、求真務實、開放創新傳統,加強精神文化、學術文化、制度文化和環境文化建設,打造學校文化品牌,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學術環境,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學校核心競爭力。
第六十二條 校徽與校歌。
校徽(見附屬檔案一)的圖形為雙圓圈圓形標誌。內圓圈中間由“中國江西師範大學”的英文首寫字母“CJNU”組成。左為“C”,右為“J”,中為“N”,左右“C”、“J”合為“U”,整體效果為“中”字形狀,其下“1940”為學校始創時間。兩圓之間上半方嵌“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下半方嵌“江西師範大學”。
校歌(見附屬檔案二)為《江西師範大學校歌》。
第六十三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31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備案,由校長簽發後頒布。對本章程的修訂,應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校長辦公會提出,須通過與章程制定相同程式。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