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陝西省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陝西省財政廳、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陝西省軍區政治工作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4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西鹹新區、韓城市財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退役軍人局、軍分區(武裝部):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陝西省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陝西省軍區政治工作局
2020年11月4日

檔案全文

陝西省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下同)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用於落實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生活補助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幼稚園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對3—6歲兒童集中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高中和民辦幼稚園。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學校是專項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省退役軍人廳負責組織做好全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省軍區政治工作局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具體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28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碩士生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全日制研究生,省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萬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20%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後復學或入學的普通高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普通高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於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含戲曲表演專業,藝術類其他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學生數(不含城市涉農專業和戲曲表演專業學生數)的15%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在校生人數(不含集中連片地區學生數和涉農專業學生數)的20%確定。43個國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資助標準按照貧困程度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1500元。
(三)國家獎學金。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條  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除學雜費(不含住宿費)。免除標準按照2015年秋季學期以前物價部門核定的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確定。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資助額按貧困程度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九條  學前教育資助範圍及標準。對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含建檔立卡家庭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等)、孤兒和殘疾兒童給予生活補助,學前一年每生每年750元,其餘階段幼兒資助標準由市縣自主確定。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等標準,根據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具體補助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二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普通高校學業獎學金按照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承擔。普通高校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分擔,地方負擔部分,省屬高校由省級財政承擔,市屬高校由省級與市級財政按5∶5分擔;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分擔,地方負擔部分按照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國家助學金和國家獎學金政策。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省級和市縣財政按隸屬關係或按比例等進行分擔,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中:
免學費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標準補助,高出部分按照學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承擔。中等職業學校實際收取的學費低於平均補助標準的,按學校實際收取的學費標準給予補助。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分擔。地方負擔部分,省屬學校由省級財政承擔;市縣所屬學校由省級與市縣財政5∶5分擔。
第十四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分擔。地方負擔部分,省屬學校、高校附屬學校由省級財政承擔;市縣學校由省級與市縣財政5∶5分擔,市縣分擔比例由各市(區)自行確定。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准的學雜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  學前一年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與市縣財政按5∶5分擔;其餘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籌措,省級財政予以獎補支持。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要求,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預算檔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陝西監管局。市縣財政、教育等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並要加強預算管理,及時足額撥付本級應承擔的資金。
第十七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每年對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並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預撥當年預算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結轉結餘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規定統籌用於學生資助。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髮放、執行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按標準足額發放資助資金,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套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各學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6%的經費用於資助學生,公辦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不少於3%的經費用於資助學生,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民辦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要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幼稚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的經費,用於減免保教費、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等。
第二十三條  市縣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使用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普通高校要認真組織評審工作,切實將指標用到學生,並向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本科高職學生、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研究生予以傾斜。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關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詳見附屬檔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縣、省屬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廳、省軍區政治工作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07〕93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07〕94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07〕95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13〕15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學前一年教育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14〕11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15〕10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15〕9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14〕13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14〕12號)、《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14〕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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