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城鄉居民家庭的醫療、住房等社會救助申請,對已享受救助的家庭進行覆核,及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認定和財產狀況核查,適用本辦法。超過本辦法範圍以外的,不予受理認定工作。
第三條 申請家庭的成員須具有當地常住戶口,並按照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社會救助標準,提出家庭收入認定和財產狀況的核查申請。
認定核查對象包括:
(一)家庭成員。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員;或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和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的成員。具體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尚未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二)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為確定核評對象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否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對申請家庭成員之外的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納入核算。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指《婚姻法》規定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的收入認定和財產狀況的核查。
經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書面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委託核對機構,對申請人家庭成員及其贍撫扶養關係的成員經濟狀況進行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
(二)屬地管理、動態管理;
(三)誠信申報、信息共享;
(四)依法管理、保護隱私;
(五)經濟狀況核算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自審批之日起,有效期1年。
第七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
城鄉居民家庭收入一般按其提出申請時前12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具體包括:工資性收入(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收入)、經營淨收入(從事各類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的淨收入)、財產淨收入(各類資產完稅後的收益的淨收入)、 轉移淨收入(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養老保險金,以及繼承性所得、贈與所得、偶然所得,各種安置費扣除依法不計入部分)。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第八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我市現行低保標準但低於2倍低保標準。
第九條 城鄉低保對象在申請醫療、住房等社會救助(特困供養對象申請住房救助)時,不再進行低收入資格認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一)申請人家庭及法定贍養人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產(非住宅類房產為家庭長期居住的唯一房產除外);或者擁有2套以上住宅類房產,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大於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標準2倍;
(二)申請人家庭擁有機動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機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或投資人信息,且註冊(投資)資金5萬元以上(含5萬元);
(四)雖擁有本市戶籍,但長期(6個月以上)居住在本市以外區域;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的;
(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並且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
(七)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拒絕配合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
(八)人為閒置承包土地、山林、漁場的家庭;
(九)對子女就學、就業花費較大的,子女自費出國留學的;
(十)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以變賣房屋、隱匿財產等規避法律(法規)行為,製造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假象的;
(十一)其他經市民政部門規定不予認定低收入的。
第十一條 收入認定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確認並出具承諾書,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式,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戶口本、身份證、殘疾人證、病歷和醫療費用證明、收入聲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受理。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社區)社會救助專乾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二)信息核對。市核對機構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及時出具《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對於民眾舉報或反映強烈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入戶調查。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的2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眾評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並在村(居)政務公開欄中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村(居)民委員會將申請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給予書面答覆。
(四)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全面審查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並在10個工作日內入戶核實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在核定家庭收入、財產時,適當考慮家庭成員殘疾、患重病、就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及其法定供養人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綜合評估家庭經濟狀況。
下列情形,可作為家庭收入核減項目:
(一)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長期生病(半年以上)等產生的有據可查的自付醫療費用。因病支出的自付部分,參照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二)家庭成員中有國家統招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限於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可按當月低保標準予以核減。高額擇校不予扣減。
(三)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或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需長期照護(半年以上),照護人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時,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可按當月低保標準予以核減。
(四)家庭成員中有重病或重症慢性病,長期臥床需長期照護(半年以上),照護人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時,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可按當月低保標準予以核減。
(五)單親家庭成員中有義務教育階段及學齡前兒童,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可按當月低保標準予以核減。
(六)市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需要核減的情況。
第十三條 家庭收入是指該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
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
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財產淨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現金、金融資產以及不動產、實物財產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第十四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重點優撫對象按照規定獲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2.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獎勵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3.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人員,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各類撫恤金、補助金;
5.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6.政府發放的計畫生育獎特扶金、
獨生子女費、高齡補貼、殘疾人補貼、廉租住房補貼;
7.喪葬費;
8.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款物;
9.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10.城市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11.城鄉貧困家庭成員因病按規定獲得的醫療救助金;
13.其他經市民政部門規定不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五條 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靈活就業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按照巢湖市
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外出務工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可按照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無法確定務工地的,按照巢湖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養殖業、捕撈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捕撈)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平均產量核算。
(三)財產租賃、轉租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契約;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契約、協定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租賃、轉租的平均價格計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理財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四)轉移淨收入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定、裁決或判決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五)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人收入扣除低保標準之後的一定比例推算;贍(撫、扶)養費參考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50%÷贍(撫、扶)養人。
(六)贍養人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機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額外計算贍養能力,按購置價的2%核算付給被贍養人的年贍養費。
(七)贍養人擁有註冊資金或個人投資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公司、企業法人、投資人信息,額外計算贍養能力,按註冊資金或個人投資額2%核算付給被贍養人的年贍養費。
(八)幾種特殊人員的收入核定。
1.對於持有《殘疾證》的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
2.現役義務兵及考入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可視為家庭撫養人口進行計算。
3.無工作單位的已婚婦女自產後1年時間內,視為哺乳期間無勞動能力,按實際收入計算。
4.成年已婚子女因離異、喪偶,重殘、重病未婚、無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戶口而與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與父母分開計算。
5.對於同一家庭成員中既有
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根據其家庭成員的總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六條 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機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 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機構和有關部門應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範和責任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及時、準確、公正;建立嚴格統一的數據信息管理制度,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廣泛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核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隱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無關單位或個人泄露。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家庭成員應積極配合核算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如實提供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低收入認定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取消已批准的認定資格,由市民政部門及相應專項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取消已批註享受的相關待遇和認定的資格,並將相關情況記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且一年內不接受其社會救助申請。騙取的救助資金,由相關批註部門依法予以追繳。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部門提交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解讀
2020年8月14日,《巢湖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及經濟狀況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實施。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依據
根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於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的通知》(民發〔2008〕 156號)、《合肥市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辦法(試行)》(合民〔2017〕291號)、《關於印發<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合民〔2020〕33 號)、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巢湖市城鄉低保、特困人員認定、臨時救助審批許可權下放工作實施方案及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及經濟狀況核算辦法》(巢政辦〔2020〕1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出台背景
《巢湖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及經濟狀況核算辦法》是對《合肥市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辦法(試行)》的細化,為巢湖市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提供一個可量化的監督、考核標準。為規範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收入認定,須對其進行修改,重新發布。
三、起草過程
方案制定過程中,我局先後多次會同相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討論、修改、完善。7月13日,在方案初稿完成後,我局再次徵求各有關單位意見,並上報
合肥市民政局對方案進行初審。隨後,根據各單位反饋意見與建議,我局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此次上會送審稿。
四、主要目標
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收入認定。
五、主要內容
1.明確了低收入認定工作範圍。2.明確了認定核查對象範圍。3.明確了低收入家庭
可支配收入認定標準。4.明確了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核減辦法。5.明確了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工作原則。6.明確了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的幾種情況。
六、創新舉措
《巢湖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及經濟狀況核算辦法》是對《合肥市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辦法(試行)》的細化,為巢湖市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提供一個可量化的監督、考核標準。
七、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要加強一下幾個方面工作:1.明確責任,抓好落實。2.規範管理,嚴格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