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3年1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3〕7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強化工作保障,確保有效實施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3〕72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1月6日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2013年1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2013〕7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基本原則。
堅持應保盡保。把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堅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規制度,完善程式規定,暢通城鄉居民的參與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
堅持動態管理。採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定期報告和管理審批機關分類覆核相結合等方法,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省民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核算和家庭財產評估辦法。各地要合理制定並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係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科學制定並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補助水平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等機制。有條件的市可研究制定相對統一的區域標準,確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隨著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同步增長,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
(三)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式。進一步最佳化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審核、評議、審批、公示、發放流程,規範操作程式,強化動態管理,實現“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視窗式”受理和“一廳式”服務,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申請。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辦法,規範評議程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和參加人員。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要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公示。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規範公示的內容、形式和時限等。村(居)民委員會要設定統一的固定公示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並確保公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長期公示,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和異議覆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發放。各地要全面執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由省民政部門牽頭,整合相關資源,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構建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準確提供核對信息。省、市、縣三級要健全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所需編制在各地現有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要規範工作流程,制定信息核對查詢辦法,加強政策宣傳、業務指導、跨市信息核對和投訴舉報核查等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到“十二五”末,全省全面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五)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各地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管理服務,實行分類施保,定期跟蹤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變化情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調整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就業、收入、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並根據報告情況分類、定期開展核查,將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保障範圍。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管機制。各級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定期開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防止擠占、挪用、套取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各縣(市、區)要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要通過完善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各地要設定並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完善投訴舉報核查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以市為單位設定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要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來信來訪工作,推行專人負責、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複查覆核等制度,做到有訴必問、有訪必復。省、市民政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有關部門直接督辦。
(八)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民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各地民政部門根據救助需要,據實提出臨時救助資金需求,由同級財政在一般預算資金中安排,省財政根據各地財力狀況給予適當補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三、強化工作保障,確保有效實施
(一)落實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充分發揮包村幹部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制,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省建立由省民政廳牽頭,紀檢(監察)、宣傳、編制、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審計、金融、保險、工商、稅務、物價、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組成的社會救助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市、縣兩級建立相應機制,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社保、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扶貧開發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等。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要結合實際,科學整合相關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原則上每個鄉鎮(街道)配備不少於1名專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另外,通過在現有編制總額內調劑人員、政府購買服務、設定公益崗位、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等方式,充實加強基層民政服務和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對象數量、動態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式、服務時效和服務半徑等因素核定配備工作人員,保障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隊伍整體素質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
(三)加大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城鄉低保工作任務、管理和服務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據實核定本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予以保障。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不足的地區,省、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強化績效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將城鄉低保工作能力建設、經費保障、保障水平情況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範圍,確保城鄉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要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績效考核機制,採取“以獎代補”等措施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突出的縣(市、區)給予獎勵,引導各地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五)加強政策宣傳。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六)嚴格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各地要加大對“騙保”、“搭車保”、“關係保”、“人情保”等問題的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和虛報、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取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
各地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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