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結合安徽省實際情況而制定,本操作規程的制定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進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程式化進程,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
  • 外文名:The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for urban residents in Anhui province (Trial)?
檔案介紹,檔案全文,

檔案介紹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工作,推進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程式化進程,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檔案全文

第一章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一條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地非農業戶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地城市低保標準;
第二條下列情況的家庭和人員,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一)外地來本地就讀的在校學生;
(二)有勞動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無正當理由,經兩次介紹拒絕就業的;
(三)家庭中擁有汽車和近期新購的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以及飼養名貴寵物的;
(四)不配合或拒絕家庭收入調查的;
(五)子女上學高額擇校或對子女大額投資進行專業培養的;
(六)非正常原因調整住房和購置商品房的。指非拆遷原因在3年內調整住房或購買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對住宅進行高檔裝修的;
(七)擁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額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的;
(八)無正當理由,家庭水、電、氣、通訊費支出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
(九)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十)連續6個月未進行續保申請登記的;
(十一)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有賭博、吸毒等行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十三)日常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二章家庭收入的核實與計算
第三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合法所得的各種貨幣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應核實並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2、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遺屬生活補助費;
3、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助)費;
4、儲蓄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收入;
5、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接受的饋贈和繼承的遺產收入;
6、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7、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各類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費,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人員,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3、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4、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5、計畫生育獎勵費、獨生子女費;
6、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補貼;
7、喪葬費
8、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款物;
9、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條對初次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應根據其申請前3個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確定家庭收入;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核查時,應根據其此前3個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家庭收入。
第五條核實家庭收入可採取下列辦法進行: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三)單位、鄰里走訪。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同。民政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建立聯繫,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七)街道、社區評議。由街道或社區居委會組成“低保評議組織”,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評定。
(八)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員,在其收入無法準確核定時,按轄區內同行業平均收入核定。
第六條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係的成員,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家庭收入的內容和具體核算辦法:
(一)在職人員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總和計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已經連續6個月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且今後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各類應得待遇,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後,可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二)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的收入,按原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職工遺屬收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當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三)從事相對固定職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其中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應比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無法證明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因公(工)致殘,喪失全部或大部分勞動能力的,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鑑定,按實際收入計算。
第八條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以下簡稱“供養費”)的計算方法。
1、被供養人與供養義務人之間若有供養協定、裁決或判決,且供養義務人有執行能力的,按相關協定、裁決或判決確定的供養費計算被供養人的供養費收入。
2、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
3、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當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
供養費=[供養義務人家庭月總收入-當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供養義務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分居的被供養人總數。
第九條因城市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結餘部分按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戶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因征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和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後,按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戶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的人員,在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領取的經濟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條幾種特殊人員的收入核定。
1、對於就業年齡段內持有《殘疾證》,屬於肢殘三級、聾啞、智力殘疾(三級、四級)或低視力的,按實際收入核算。
2、現役義務兵的家庭申請城市低保時,現役義務兵本人可視為家庭撫養人口進行計算。
3、考入大中專院校,其在校就讀期間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
4、無工作單位的已婚婦女自產後2年時間內,視為哺乳期間無勞動能力,按實際收入計算。
第三章保障待遇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式
第十一條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的一般程式,根據《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時,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的低保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城市低保時,申請人必須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如實提供材料,按《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所列內容辦理,一般包括申請書、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就業登記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收入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以及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其中:家庭成員中有患重病或殘疾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或《殘疾證》;對於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在職職工,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其工作職責,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民主評議、公示和上報等工作(人戶分離的,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再次調查核實並重新公示。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其工作職責,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核、公示、上報及反饋工作。
第十五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其工作職責,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反饋社區將審批結果張榜公示,同時區分申請家庭的不同情況,按照“分類施保”的原則按類別保障,填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制度。社區民主評議小組應由熟悉轄區情況的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代表、社區民警、黨員、低保專乾、社區居民代表、轄區單位負責人等代表組成,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社區工作人員(含書記、主任、委員、專乾)不得超過評議小組總人數的1/3。社區居委會應組織民主評議小成員進行低保業務知識培訓。
每次會議人數不得少於民主評議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民主評議小組對街道(鄉、鎮)低保機構和社區居民負責,依據低保法規、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民主評議,確定低保戶及保障金額。民主評議小組開展評議不能原則上達到一致意見時,應及時報街道(鄉、鎮)低保工作機構。街道(鄉、鎮)低保工作機構在接到報告後要及時調查,根據低保法規、政策提出處理意見。對評議小組評議後經調查不符合低保法規、政策的,街道(鄉、鎮)低保工作機構有權及時糾正,開展宣傳教育和說服工作,向評議小組擺清事實,講清道理。
第四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保障對象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城市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分成A、B、C三類,實行動態管理。
A類家庭:“三無”對象、重點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員以及患重病人員本人。對此類家庭和人員按年審核。
B類家庭:城市低保對象中年齡偏大(50周歲以上)、身體不好,就業或重新就業機會較少的人員,以及子女未成年的單親家庭和子女就讀大中專院校的困難家庭。對此類家庭和人員按半年審核。
C類家庭:因災、因病(不屬重病範圍)等特殊情況而遇到臨時困難的家庭,以及年紀較輕、身體較好、有就業潛力的人員,收入狀況隨時發生變化的家庭。對此類家庭和人員按季度審核,必要時可每月審核一次。
第十八條重殘人員的範圍指:1、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2、智力殘疾中的一級、二級;3、肢體殘疾中的一級、二級;4、精神殘疾(正在住院治療期)。
第十九條重病人員。指患有城鄉醫療救助規定病種的人員。
第二十條各級民政部門應根據城市低保家庭保障類別分類實施救助,重點照顧有特殊困難的群體和對象,適當提高其補助標準。
第二十一條保障對象在享受低保期間,應當及時通過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收入和家庭成員變化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核實情況及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以便及時辦理延續、提高、降低或終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遇有特殊情況應作具體對待,其中:
(一)對家庭成員既有城鎮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根據家庭月總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低保待遇時只對非農業戶口的人員進行補差。
(二)對生活困難的非農業戶口愛滋病患者、患者家屬、愛滋病感染者及孤兒,人均按當地低保標準全額享受;原屬於城市低保家庭的,其人均補差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補足到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對未就業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6個月內視為撫養人口,符合條件的家庭可重新認定享受城市低保;享受低保的困難大中專畢業生每3個月審核一次,保障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戶籍滯留學校,未辦理遷移手續的,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建立城市低保檔案管理制度。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當分別建立保障對象資料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編號管理。資料包括:申請書、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低保評議小組入戶調查和民主評議記錄、城市低保對象申請審批表、動態管理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城市低保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建立低保信息計算機聯網制度。各級低保工作機構應配備專用計算機,認真使用統一的低保軟體系統,及時、準確地錄入並維護好信息數據,實現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制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要組織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
第五章保障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必須納入各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按月撥付,保證使用。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每年11月底前,根據保障對象情況和各級應分擔的比例,測算並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和人大批准後列入預算。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保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若遇到保障對象增加和保障標準調整而需增加資金,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政府批准後,追加預算。
第二十八條民政部門每年年初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當年所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業務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撥付。
第二十九條實行城市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委託銀行等金融機構按月代發城市低保金。
第三十條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做好保障金的管理髮放情況檢查工作。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安徽省政府《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出本操作規程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操作規程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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