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8年5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8〕23號印發《關於開展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基本原則;創新機制,科學確定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具體內容;強化措施,確保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取得實效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08〕23號
  • 印發時間:2008年5月6日
意見,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皖政辦〔2008〕2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省政府決定在蕪湖市滁州市金寨縣太和縣、合肥市蜀山區開展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基本原則
惠民直達工程是在總結過去惠民資金 “一卡通”、為民服務“一站辦”、惠民對象“一線實”等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保障惠民政策和資金落實工作分成體制創新、平台搭建、對象審核、資金髮放和服務提供五個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繫的子系統,形成保障惠民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的管理體系。
實施惠民直達工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建立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民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安徽的迫切需要。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各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從提高執政能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以轉變政府職能為突破口,以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為目標,充分認識開展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探索,紮實推進,使惠民直達工程成為民眾滿意工程。
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一)以人為本,維護公平。把維護好、實現好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增強惠民政策落實的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二)科學管理,提高效能。牢固樹立績效觀念,建立健全科學的資金分配機制、規範的資金使用機制、有效的資金監管機制,最大限度提高惠民政策的效果。
(三)規範服務,方便民眾。從民眾需求和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健全規範的為民服務制度和機制,切實為人民民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四)深化改革,不斷創新。進一步解放思想,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用改革的思路和辦法解決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逐步使惠民政策落實工作邁入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
二、創新機制,科學確定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具體內容
按照“鞏固、規範、完善、提高”的思路,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的具體內容為:
(一)管理“一體化”。進一步理順部門關係,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上下統一協調、整體配合聯動”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職能交叉、權責不清的問題。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有關部門制定的惠民政策的銜接,避免出現政策覆蓋的“盲區”。各級財政部門要集中下達資金。凡是惠民項目、標準已明確的,應將資金直接計入財政體制補助基數;對新出台的惠民項目,要及時下達資金指標,確保資金及時劃撥、足額發放。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採用“部門監管、民眾監督、社會化核查”的辦法,將監督檢查工作貫穿資金髮放的全過程,保障監督檢查的實效性。
(二)平台“一網聯”。依託“金財工程”,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建立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系統,搭建 “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動態信息管理平台,做到資源共享。縱向上建立省、市、縣、鄉鎮四級骨幹網,橫向上實現各級政府與同級主管部門、代理金融機構的連線。利用惠民工程信息管理軟體,將各類惠民信息錄入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系統,建立集補助對象、資金髮放、信息匯總、動態監管為一體的基礎信息資料庫,為領導決策、政策制定、資金分配、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提供依據。
(三)審核“一線實”。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充分利用村(居)民會議、惠民政策明白紙和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戶曉,讓民眾有效參與管理和監督。認真做好收入測算工作,除政策規定的特定補助對象外,應根據居民人口、勞動力狀況、資源條件等因素綜合測算其家庭收入,初步界定補助對象範圍。在此基礎上,組織召開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民眾進行評議。對民眾評議的補助對象,須經鄉鎮審核,並由縣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監察部門集中聯合審批。對民眾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補助對象,要實行縣、鄉、村三級公示,全面接受民眾監督,嚴防暗箱操作和以權謀私現象發生。
(四)發放“一卡通”。惠民資金由財政部門集中管理,實行“一個漏斗”向下。縣級財政部門要在金融機構設立“惠民資金專戶”,各項惠民資金直接納入專戶管理,實行封閉運行。惠民資金可由財政部門委託一家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縣級財政部門要與代理機構統一簽訂惠民資金委託發放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壓款、扣款或強行攬儲。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為每戶補助對象建立個人賬戶,金融機構負責為每戶補助對象發放一個專用存摺,並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惠民資金髮放花名冊,在規定時間內將惠民資金直接打入補助對象個人賬戶。補助對象即可持存摺憑有效證件到金融機構支取現金。
(五)服務“一站辦”。縣(市、區)在鄉鎮(街道)設立為民服務中心(已設立政務服務中心的,通過整合內部職能成立為民服務中心),村(社區)設立為民服務代理點,為民眾提供惠民政策、資金髮放等方面的服務。堅持以民眾需求為導向,將涉及財政、民政、農業、教育、林業、農機等部門的惠民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為民服務中心服務範圍。按照“權責統一、條塊結合”的原則,由鄉鎮(街道)統籌安排人員集中辦公,對民眾申請辦理的事項,實行“一個中心”對外,“一個視窗”受理,“一條龍”服務。堅持依法行政,公開服務項目和程式,做到陽光操作。具體操作辦法詳見附屬檔案1至5。
三、強化措施,確保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實施惠民直達工程,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高度重視,將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試點地區政府要成立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從相關部門抽調專人辦公。各成員單位要牢固樹立上下“一盤棋”的思想,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抓好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
(二)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惠民直達工程的投入,並將有關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對基層惠民信息平台和為民服務網路建設工作給予適當補助。各地要統籌規劃,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惠民工作管理和為民服務條件。
(三)穩妥推進資源整合。各地要在認真界定範圍的基礎上,將所有惠及城鄉居民的各項政策性補助資金全部納入“一卡通”發放範圍,確保實現全覆蓋。要積極穩妥推進信息平台整合,抓緊做好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網路搭建工作,加快建立惠民信息網。要以提高為民服務效率為核心,加大對各類服務機構的整合力度,切實最佳化資源配置。各級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從事惠民服務的人員要全部納入同級為民服務中心,設定綜合視窗,統一對外服務。
(四)完善基層服務體系。要按照最佳化服務、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事項,適當下放審批許可權,逐步實現縣鄉政務服務工作的對接。要加快推進社區服務網路建設,將為民服務工作延伸到社區,不斷完善管理和服務,努力把社區建成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的社會共同體,鞏固和擴大為民服務工作的成果。
(五)強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加強對惠民直達工程試點情況的督查和指導,建立健全惠民政策落實工作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惠民直達工程試點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對在惠民政策落實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惠民直達工程管理“一體化”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惠民直達工程的管理需要,保障各項發放到人的惠民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一體化”,是指政府部門在惠民直達工程中工作關係、資源配置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所構成的完整體系。
第三條 惠民直達工程管理“一體化”的基本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上下聯動,條塊結合;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依法行政,廉潔高效。
第四條 惠民直達工程管理“一體化”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工作職責,建立良性互動機制;理順部門關係,強化協調配合;加強政策銜接,提高惠民效益;統一下達資金,確保資金及時發放;強化監督考核,保證惠民直達工程質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級政府成立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明確專人承擔有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是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是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各成員單位是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具體承擔者。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惠民政策的決策擬定、制度設計和信息發布;對下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惠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年度考核評價。
鄉鎮(街道)政府負責惠民政策和相關業務的培訓;根據上級要求具體落實惠民政策和資金管理;監督和指導村(社區)按規定程式開展補助對象評議;負責補助對象的審核、公示;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等工作。
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惠民政策實施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議,集中解決惠民政策落實中出現的問題;開展惠民政策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實施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年度考評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民政、農業、林業、教育、衛生、勞動保障、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惠民政策制定、宣傳和補助對象的審查、審批,開展惠民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惠民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惠民資金籌集、下達、管理、發放和財務核算;金融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惠民資金專戶設定、資金管理和發放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惠民政策落實和資金管理的審計、監督、檢查;宣傳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惠民政策的宣傳工作。
鄉鎮(街道)相關部門負責補助對象的調查、核實、統計和公示;編制上報惠民資金髮放花名冊;做好惠民補助對象和資金髮放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九條 村(社區)負責本村(社區)民眾生產生活的調查,測算相關補助對象的實際收入,填寫基礎信息表,及時向鄉鎮(街道)提供有關基礎信息及變更信息;負責村(社區)惠民政策宣傳工作;組織召開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對補助對象進行評議,按時上報有關補助對象名單;負責村(社區)惠民補助對象公示;做好村(社區)惠民補助對象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條 惠民直達工程建設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應層層分解落實任務,簽訂目標責任書,責任到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縣(市、區)以下要建立健全縣級幹部包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幹部包村(社區),村(社區)幹部包組、戶的責任制,採取包宣傳發動、包組織實施、包工作指導、包檢查驗收的辦法,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日常工作聯繫制度,加強督促和指導。
第三章 部門配合
第十三條 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惠民直達工程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 對同一惠民項目,需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完成的,主要職責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工作責任,其他部門要全力配合,不得推諉、扯皮。
第十五條 涉及惠民資金管理和發放方式調整事項,財政部門要牽頭抓好落實,相關部門要搞好配合。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集中研究解決惠民直達工程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推廣各地的好做法、好經驗。
第四章 政策銜接
第十七 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制定惠民政策的過程中,應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公眾聽證制度、部門評議制度和專家論證制度。各項政策的出台,須經同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統一把關。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某些政策執行過程中彈性較大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對某些單一性的政策,要注重相關政策間的統籌,做到無縫銜接,消除政策執行中的空檔,實現惠民政策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惠民政策信息監測點,確定一名信息員,負責收集有關民生信息,並認真做好記錄。
村(社區)按季向鄉鎮(街道)上報監測信息,鄉鎮(街道)按季向縣(市、區)上報匯總信息。對鄉鎮(街道)反映的有關民生問題,縣級能夠解決的,要及時解決;難以解決的,要及時向省、市相關部門專題報告。
第五章 資金下達
第二十條 惠民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集中管理,統一下達。
第二十一條 凡惠民項目、補助標準已明確的,財政部門要將補助資金直接計入財政體制補助基數,以便下一級財政早計畫、早落實。
第二十二條 對新出台的惠民政策項目,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指標測算,及時下達資金,做到資金跟著政策走,增強政策落實的時效性。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直接將惠民資金落實到惠民資金專戶,不得下達到主管部門。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監督檢查的重點是:履行職責情況,政策執行情況,資金髮放情況,政策和資金落實效果,以及人民民眾的滿意度。
第二十六條 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採取部門監管、民眾監督、社會化核查的辦法。
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要在同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與財政、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惠民政策落實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避免重複檢查。
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建立義務監督員制度和民眾舉報制度,對補助對象的產生、資金的發放、服務的辦理實行全過程監督,充分發揮民眾監督的作用。
對資金數量大、補助對象多的惠民政策項目,縣級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監管、市場運作、以錢養事的辦法,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補助對象和資金髮放情況進行核查。委託單位與受託單位之間應簽訂契約,明確核查項目、內容以及權利、責任、時限,並對受託的社會化中介機構所承擔的核查項目的質量和效益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與服務費掛鈎。
第二十七條 對下列違法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工作不負責任,推諉扯皮、玩忽職守,嚴重影響惠民政策順利實施的;
(二)擅自降低補助和發放標準,應公開未公開,搞暗箱操作的;
(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認真落實惠民政策,搞變通、打折扣的;
(四)虛報冒領、弄虛作假騙取惠民資金的;
(五)剋扣、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惠民資金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考核獎懲辦法,並報上級政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惠民直達工程考核的基本指標應包括:
(一)基層幹部民眾對惠民政策的知曉情況;
(二)惠民補助對象確認的準確率;
(三)補助資金髮放的及時性;
(四)民眾對惠民服務工作的滿意度;
(五)領導重視程度和相關部門的參與程度。
第三十條 惠民直達工程建設的考核工作,由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各試點市、縣(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2

惠民直達工程平台“一網聯”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實現惠民直達工程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信息化、網路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民直達工程平台“一網聯”,是指以網際網路系統為依託,以“金財工程”為支撐,套用現代化的計算機網路技術,建立集信息採集、錄入、變更、監管、查詢、發布等功能於一體的惠民直達工程動態管理信息網路。
第三條 惠民直達工程平台“一網聯”,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系統,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分步實施。
第二章 網路搭建
第四條 按照“公開透明、操作簡便、高效安全、資源共享”的原則,創建全省惠民信息網,通過網路公開發布、管理惠民直達工程信息,搭建省、市、縣、鄉鎮之間以及各級主管部門、代理金融機構之間相連線的惠民直達工程信息平台。
第五條 惠民信息網採用縱橫向網路系統結構。縱向上建設省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連線市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一級骨幹網,市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連線縣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二級骨幹網,縣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連線鄉鎮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三級骨幹網;橫向上實現省、市、縣、鄉鎮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同級主管部門、代理金融機構的連線。
第六條 省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將省級各有關部門管理的城鎮居民低保信息系統、種糧農戶信息普查系統和惠民資金“一卡通”、“一線實”管理信息系統等涉及補助到人的資金管理系統軟體及網路資源進行統一整合,形成一個“功能齊全、技術先進、上下一致、互相兼容”的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責任分工
第七條 省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惠民直達工程網路的規劃、設計、整合、建設和系統的開發、更新、升級、維護及信息發布等工作,對同級主管部門及下級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八條 市、縣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級網路的整合、建設、管理、運行、升級、維護及信息備份、發布等工作,對同級主管部門及下級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九條 鄉鎮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級網路信息的收集、錄入、變更、備份、發布以及網路的管理、運行、升級、維護等工作,對鄉鎮站所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四章 網路管理
第十條 惠民直達工程信息基礎資料庫由省、市、縣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分級集中管理。
第十一條 省、市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同級主管部門分配IP位址、用戶名和密碼,對計算機使用人進行崗位授權,並將入網計算機IP位址、用戶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縣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同級主管部門、鄉鎮及代理金融機構分配IP位址、用戶名、密碼,對計算機使用人進行崗位授權,並將入網計算機IP位址、用戶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省、市、縣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配備專(兼)職網路管理員,具體負責本級惠民直達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省、市、縣主管部門和鄉鎮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配備專(兼)職網路操作員,負責同級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的收集、錄入、變更、審核、數據傳輸等工作。
第十五條 省、市、縣惠民直達工程辦公室負責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的審核、監管、發布、數據導入、備份、傳輸、信息維護、財務核算等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相關站所負責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的收集、錄入、變更、初審等工作,向鄉鎮(街道)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傳遞基礎信息。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的收集、錄入、變更、初審、發布、備份、數據傳輸和財務核算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必須嚴格使用由省、市、縣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定的用戶名、密碼和IP位址,嚴禁私自修改IP位址、用戶名等網路系統設定。
第十九條 對外提供信息由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管理。上網信息實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對外發布信息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第二十條 縣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按省、市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定的時間、格式和內容,定期將惠民直達工程信息上傳省、市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市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可在惠民直達工程信息平台直接查詢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鄉鎮(街道)應定期通過“一線實”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惠民資金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專款支出、年終結轉憑證和相關財務報表,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
第二十二條 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通過惠民資金補助對象“一線實”管理信息系統的簡訊平台,定期發布惠民政策、補助項目、資金髮放等相關信息,接受民眾監督。
民眾可通過惠民信息網、固定電話、移動通訊工具等查詢系統,隨時查詢補助對象基本情況、補助項目及金額等信息。也可通過固定電話、移動通訊工具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主管部門舉報惠民政策落實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章 網路運行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設定縣級和鄉鎮(街道)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系統參數,確定補助項目、數據審核條件、責任人等基礎信息,按惠民直達工程管理職責分工,分配計算機操作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 鄉鎮(街道)將採集的惠民資金補助項目、對象等基本信息整理、錄入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系統,生成補助資金髮放花名冊,上傳縣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縣級主管部門通過網路系統對補助資金髮放清冊進行政策性、技術性審核和確認後,傳輸到同級財政部門和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主管部門審核無誤的補助資金髮放清冊和鄉鎮(街道)填制的撥款申請書,下撥資金到惠民資金髮放專戶。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鄉鎮(街道)將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資金等信息,通過“一線實”管理信息系統傳遞到金融機構,作為資金髮放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鄉鎮(街道)應及時將金融機構資金髮放情況導入惠民資金管理“一線實”系統,進行過濾、檢驗,對錯發、漏發補助資金的須採取扣發或補發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每季末或年度終了,縣級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根據工作需要,利用系統預置的參數自動生成相關統計分析報表,提供發放清冊、通知書和明白卡。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 鄉鎮(街道)將採集的信息全部錄入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系統,根據惠民政策的規定和系統設定的審核公式、條件、標準,利用系統對惠民資金補助對象享受的補助項目、標準和金額自動進行過濾、檢索、甄別、核實,對不應享受惠民政策的補助對象,系統自動顯示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金額等信息,提示預警不予通過;對符合惠民政策條件的補助對象,系統自動提示應享受的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金額等信息,經確認後納入補助範圍。
第三十一條 惠民補助對象信息發生變化時,鄉鎮(街道)應將村(社區)信息員按規定程式上報的補助對象變動信息錄入系統,上傳縣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主管部門,確保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管理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條 對鄉鎮(街道)錄入、初審的各種惠民直達工程信息,上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主管部門應通過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系統,實時進行審核和監督,實現對鄉鎮(街道)惠民直達工程信息的全程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 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補助對象的家庭收入、資產、資源占用等基本信息一年一調整,對年度執行期間補助對象自然增減員或增減補助項目、標準等情況,當年按政策予以調整更新,確保惠民補助對象應進盡進、應退盡退。
第七章 網路安全
第三十四條 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保證惠民直達工程網路和信息的可靠性、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認性。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和用戶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上散布、下載、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反動、有損於黨和國家聲譽的各種信息。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和用戶不得進行任何網上的非法操作,已經註冊的IP位址、用戶名和密碼,不得泄露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和用戶負責本部門本用戶的計算機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嚴禁在網路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體、磁性介質,做好網路異常情況的有關記錄,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擴散。
第三十八條 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信息管理制度,造成病毒感染、信息失真、系統崩潰、設備損壞、發生泄密事件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信息終端用戶必須接受本級網路管理員監督管理。各部門和鄉鎮(街道)的網路用戶名和IP位址只能專人專用。
第四十條 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用戶管理、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重要網路設備必須保持日誌記錄。
各試點市、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3

惠民直達工程審核“一線實”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真實準確,實現惠民政策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審核對象指按有關政策規定,直接享受各類惠民資金補助和救助的城鄉居民。
第三條 惠民直達工程審核“一線實”的主要目標:按照“責任明確在一線要實、規範操作在一線要實、動態管理在一線要實、政策銜接在一線要實、考核獎懲在一線要實”的要求,建立上下協調、管理有序、操作規範、獎懲嚴明的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管理新機制。通過把一線基礎工作做實,確保補助對象的真實,夯實惠民政策和資金落實的基礎。
第四條 惠民直達工程審核“一線實”,必須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程式規範、動態管理、能進能出的原則。
第五條 惠民直達工程審核“一線實”工作在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組織下,由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政策宣傳
第六條 通過深入廣泛的政策宣傳,使廣大城鄉民眾了解掌握惠民政策和資金補助的詳細內容、具體操作程式及方式方法,提高人民民眾的參與積極性,增強監督力度。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通過政府公報、簡報、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及時公開或發布各項惠民政策。縣(市、區)要統一制定惠民政策宣傳手冊,統一宣傳內容,詳細介紹惠民政策的內容、資金補助的條件、程式以及其他要求,並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多種載體進行宣傳。
第八條 縣(市、區)惠民政策主管部門負責鄉鎮幹部和本部門有關的惠民政策業務培訓,提高鄉鎮幹部掌握執行惠民政策的水平。
第九條 鄉鎮(街道)要利用政務公開欄、宣傳手冊等形式強化惠民政策的宣傳,並認真組織開展對村、社區惠民政策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條 村(社區)要利用村民會議、惠民政策明白紙和村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講各項惠民政策,確保惠民政策進村入戶,使廣大民眾全面了解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的範圍、條件和標準。
第三章 信息採集
第十一條 縣(市、區)要加強對信息採集工作的領導,負責統一制定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本信息表,明確採集信息的主要內容。鄉鎮(街道)政府是信息採集的責任主體。村(社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是信息採集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二條 信息採集的內容應包括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家庭成員、受教育程度、勞動力狀況、家庭資產、農業特產品資源、其他資源、主業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條 採集惠民資金補助對象信息時,必須深入村組、社區,逐戶逐一調查,填寫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本信息表,不得缺項漏項。
第十四條 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本信息表必須經補助對象簽字認可。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補助對象一份、村級存檔一份、上報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一份。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收到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本信息表後,負責及時錄入微機,並上傳縣(市、區)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本信息資料庫。各縣(市、區)負責將惠民資金補助對象信息分別上報省、市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對象評定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根據惠民政策,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村(社區)為民服務代理點提出申請,請求享受惠民資金補助。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村(社區)為民服務代理點要及時受理,並按規定程式及時辦理。
第十七條 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的評定工作由鄉鎮(街道)政府組織,村(社區)負責具體實施,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參與實施人員為直接責任人,並實行嚴格的問責制。
第十八條 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的評定必須嚴格遵循惠民政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放寬或緊縮政策。
第十九條 對按政策規定需要通過收入測算評定的,根據其家庭人口、勞動力狀況、資源條件等因素綜合測算其家庭收入,初步確認應補助對象。
在對收入進行測算時,要考慮到不同地區的差異。同一地區間收入計算的依據和標準,應做到相對統一、公平、公正。
第二十條 對不需要通過收入測算評定的,要準確把握政策,採取實地考察、走訪調查等多種形式獲取相關證明材料,做到手續齊全、確認有據、真實可靠。
第二十一 條通過收入測算初步確定的或政策規定其他需經民眾評議確定的補助對象,應組織召開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評議認定後方可按政策規定報鄉鎮(街道)審核。
第二十二條 惠民資金補助對象評議會由補助對象所在地村或居民委員會組織,邀請義務監督員參加,鄉鎮(街道)聯繫村(社區)幹部應到會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召開惠民資金補助對象評議會時,參會居民代表數不得低於法定代表數的三分之二。在正式評議前,村(社區)居委會向居民代表介紹參評補助對象的基本情況,並詳細說明惠民政策規定可以享受惠民資金補助或不能享受資金補助的條件和標準,由與會代表進行評議確定。村(社區)要詳細記錄評議內容,形成完整的會議記錄,以備查詢。
第二十四條 對於參會人員意見分歧較大、不能直接評議確認的補助對象,可採取投票的方式確定。在投票表決時,從會議代表中選出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和評議監督員。投票結束後,在評議監督員的監督下,當場統計確認惠民資金補助對象。
第五章 審核審批
第二十五條 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民眾評議確定的補助對象或其他直接核實的補助對象,在7日內簽署意見,連同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街道)審核。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街道)在收到村、社區申報材料後,及時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對申報材料逐一調查核實,並在7日內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併報縣(市、區)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主管部門收到鄉鎮(街道)申報材料後,及時召集財政、監察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批,並在7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在集中審批前,縣主管部門和財政、監察等部門應抽取一定比例的對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核查,確保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真實。
第六章 張榜公示
第二十九條 對民眾評議確定的補助對象或由村(社區)直接核實的補助對象,在村(社區)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時間依據相關政策執行,對公示有異議的,村(社區)重新組織評議或核實。公示無異議的,方可報鄉鎮(街道)審核。
第三十條 鄉鎮(街道)對補助對象的審核結果,分別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依據相關政策執行,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派人深入村(社區)和組核實,對符合政策條件的,作為補助對象上報。對不符合政策條件的,講清政策,做好解釋工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集中審批後,由鄉鎮(街道)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縣(市、區)主管部門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核查,符合政策條件的,列入補助對象範圍;不符合政策條件的,認真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相關部門發給有關證明,並列入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範圍。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市、縣(市、區)應建立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礎信息資料庫,全面反映補助對象的基本信息。
鄉鎮(街道)設立檔案室,對本鄉鎮(街道)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分村(社區)分組進行登記,實行統一建檔、集中管理。
村(社區)設定檔案櫃,將本村(社區)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礎信息採集齊全,分組分戶建檔,做到省、市、縣(市、區)有庫、鄉有室、村有櫃、戶有檔,建立分類科學、項目齊全、內容完整、數字真實的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 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定期更新,原則上一年一調整。各鄉鎮(街道)、村(社區)從單位具體經辦人員或村乾中確定一名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監管信息員,負責收集、上報補助對象信息變動情況,經核實無誤後,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據此調整相關信息。同時,由縣(市、區)負責及時將更新信息上報省、市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到上下信息統一,確保惠民資金補助對象應進則進、應退則退。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省、市、縣(市、區)層層簽訂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審核工作責任狀,並定期對惠民資金補助對象審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義務監督員制度,聘請工作認真、責任心強的老幹部、老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先進民眾為補助對象審核工作義務監督員,對政策宣傳、收入測算、對象評議、審核審批、張榜公示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督。設定舉報箱,公開監督電話,廣泛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採取半年一抽查、一年一普查的方式,對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管理工作中的政策宣傳、操作程式、動態管理到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地是否利用村(居)民會議、惠民政策明白紙和民生工程宣傳手冊等形式廣泛深入的宣傳惠民政策;是否按規定程式組織收入測算、對象評議、審核審批和張榜公示;是否做到縣有庫、鄉有室、村(社區)有櫃、戶有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總結分析,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試點市、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4

惠民直達工程發放“一卡通”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惠民資金髮放程式,減少發放環節,確保惠民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民直達工程所涉及的惠民補助資金,是指按照惠民政策規定,由各級財政安排並直接發放給補助對象個人的各類資金。
第三條 惠民補助資金髮放“一卡通”,是指財政部門以每個居民戶為單位,分別開設惠民補助資金專用賬戶,委託金融機構將補助資金直接打入居民個人賬戶的一種資金髮放方式。
第四條 惠民補助資金髮放,應堅持公開公正、規範透明,整合集中、定時發放,封閉運行、確保全全,以人為本、方便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惠民補助資金髮放,按照指標統一下、資金一戶管、補助一卡發、收支一本賬、服務一站辦的要求,對各類惠民補助資金實行“一個漏斗”向下,“一卡式”發放。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惠民直達工程所涉及的惠民補助資金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一)補貼類。糧食直接補貼、水稻良種補貼、農資綜合直接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能繁母豬補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補助、計畫生育獎勵扶助資金等。
(二)保障類。農村五保戶補助、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補助、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資金、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城鎮退休職工養老金、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等。
(三)救助類。民政優待撫恤補助、社會救濟定期補助、救災資金、山庫區絕對貧困家庭口糧救助、城鄉特困民眾醫療救助資金、降消項目孕產婦住院分娩救助資金、貧困家庭免費提供教科書資金、貧困住宿生生活費補助、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等。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惠民資金管理的主體,負責各類惠民資金的籌集、指標管理、賬戶設定、資金髮放和財務核算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以省財政核定下達的資金為依據,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將當期應發放的各項惠民補助資金分別下達。
第九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資金調度情況,以及有關惠民資金髮放時間,提前將資金劃轉至本級惠民資金髮放專戶。
第十條 每季度末和年度終了,市以下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與金融機構對賬,並與上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結算工作。
第三章 賬戶設定
第十一條 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必須設立惠民資金專戶,對各類惠民補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縣(市、區)財政部門在鄉鎮(街道)金融機構設立惠民資金髮放專戶,凡進入專戶的資金,只能直接發放到補助對象,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支取或動用。
第十二條 選擇惠民資金代發金融機構,必須堅持便民、利民的原則,並與金融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其權利、義務。金融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壓款、扣款和強行攬儲,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要以戶為單位為補助對象建立個人賬戶,委託代理金融機構為每戶補助對象辦理惠民資金專用存摺,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各類惠民補助資金必須使用一個專用存摺。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在接到金融機構交來的惠民資金髮放專用存摺時,應分村組戶登記造冊,確定專人管理。補助對象憑家庭戶口簿到鄉鎮政務服務中心領取,並在發放清冊上籤字或蓋章。對無自理能力或識別能力的,由受益對象本人委託的監護人予以領取。
第十五條 補助對象發生變化、個人賬戶變更以及個人存摺丟失需要重新辦理的,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必須協助補助對象及時辦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
第四章 資金髮放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惠民補助資金髮放視窗,負責與補助資金有關的信息收集、整理、數字錄入、審核;辦理惠民補助資金的申請、撥付、結算、對賬、報賬和核算工作;編制分戶和匯總發放清冊;列印補助資金髮放通知書和明白卡。中心視窗內應設統計員、審核員、財務結算員三個崗位,做到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制約。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有關部門應依據惠民補助對象的基本信息,負責編制補助對象單項清冊,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將數字錄入微機,以紙質和電子文檔方式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縣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無誤的單項清冊,按戶編碼分村組、社區錄入微機,編制本鄉鎮(街道)各類惠民補助資金匯總清冊。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將審核確認的當期應發放的各類惠民補助對象、項目、金額,製成統一的公示表格,分別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進行公示。鄉公示到村,村公示到組、組公示到戶,街道公示至居委會,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結束後,經鄉鎮(街道)負責人簽字確認,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及時將匯總清冊通過網路上傳到縣(市、區)財政部門,縣(市、區)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對匯總清冊及時進行審核和確認。
第二十條 各類惠民補助資金實行按季打卡發放。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在每季度第三個月的15日前,根據匯總清冊確認的各類惠民補助資金項目、金額填制撥款申請書,通過網路傳遞到縣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惠民資金補助款項。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接到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撥款申請後,填發撥款通知書,並在5日內將當期各類惠民補助資金撥入鄉鎮(街道)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惠民資金髮放專戶。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收到縣(市、區)財政部門撥入惠民補助資金後,根據鄉鎮(街道)提供的分戶發放清冊,在5個工作日內(救災應急資金在2個工作日內),將當期惠民補助資金直接打入補助對象個人賬戶,並將發放花名冊加蓋轉賬付戳後,交鄉鎮(街道)財政部門。金融機構打入補助對象個人賬戶的補助資金,必須在存摺摘要欄中註明發放項目的簡稱,以便補助對象及時了解、核實。
第二十三條 補助對象依據公示情況,持存摺和有效身份證明到當地金融機構領取補助資金。對補助資金髮放有疑問的,可通過“一卡通”管理系統網路平台和數據信息,採取手機簡訊或電話語音的方式查詢。
第二十四條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應於每年年中和年末向所有補助對象發放明白卡,告知該戶半年或全年應享受的惠民資金補助項目和金額。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惠民資金“一卡通”檔案資料的管理,做到歸檔及時、內容完整,並實行專櫃存放、專人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惠民資金髮放檔案資料借閱登記制度,做到借出有登記、歸還有核銷,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與完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惠民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各級惠民直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可採取檢查與調查、明查與暗訪、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辦法,也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委託單位與受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簽訂契約,明確檢查的範圍、內容、權利和義務,確保檢查效果。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資金管理、賬戶管理、操作程式和發放時效,具體包括:各級財政安排的惠民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滯撥、截留、擠占、挪用行為;惠民資金髮放專戶和補助對象個人賬戶是否全面、規範建立;惠民補助對象是否按規定程式產生;補助對象信息和資金髮放項目、金額是否準確;金融機構是否按規定要求及時將補助資金打入補助對象個人賬戶,有無壓款、扣款和強行攬儲行為;檔案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及時規範。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要有統一的取證材料,檢查情況要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取證材料必須由檢查對象簽字,檢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糾正;對違法違紀的,要依法依紀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監督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對工作不負責任,敷衍了事,或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相應追究有關檢查人員的責任。
各試點市、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5

惠民直達工程服務“一站辦”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公共服務能力,提高為民服務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民直達工程服務“一站辦”,是指依託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各類惠民資金管理和發放,為城鄉居民提供惠民政策諮詢、行政性審批和公益性服務事項,實行“一個中心”對外,“一個視窗”受理,“一條龍”服務。
第三條 惠民直達工程服務“一站辦”,應堅持整合資源、完善功能、權責統一、條塊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惠民直達工程服務“一站辦”工作,由縣級政府主導,鄉鎮(街道)政府組織,縣級主管部門及其基層站所具體實施。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五條 惠民直達工程服務“一站辦”的主要內容是:
(一)惠民資金補助對象的審核、統計、公示以及編制上報補助對象花名冊;
(二)惠民資金的撥付、打卡發放、公示、賬務處理和報表傳送;
(三)惠民直達工程相關資料的收集、歸檔和信息管理;
(四)提供惠民政策諮詢;
(五)接待民眾的來信來訪;
(六)其他服務事項。
第六條 在做好惠民直達工程服務的同時,將鄉鎮、街道財政、民政、農業、林業、國土、畜牧、公安、計生等部門面向城鄉居民的行政性審批和公益性服務事項納入“一站辦”範圍。
第三章 服務方式
第七條 集中辦公。鄉鎮(街道)統籌安排人員經崗前培訓後,在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集中辦公。為民服務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定中心內部崗位職責。
第八條 上下聯動。民眾直接到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的事項,由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直接辦理,或到縣政務服務中心代為辦理;到村(社區)為民服務代理點申請辦理的事項,由村(社區)代理員到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代為辦理。
第九條 統一受理。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對村(社區)居民申請辦理的事項,確定專人統一受理,並按規定的程式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分類辦理。對村(社區)和居民申請辦理的事項,為民服務中心根據內部職責劃分,分類進行辦理。
第十一條 專人承辦。對受理的辦理事項,為民服務中心要確定辦理責任人全程承辦。
第十二條 限時辦結。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為民服務代理點,接到居民的辦事申請後,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結。
第四章 服務程式
第十三條 受理。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對村(社區)居民提出的辦事申請,屬於受理範圍內的服務事項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真實的不予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出具補充材料清單,待補齊材料後再行受理;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事項要做出解釋說明,告知申請人正確的辦理途徑。為民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後,告知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受理登記,填寫承辦單。
第十四條 辦理。為民服務中心接到辦事申請後,按職責分工,確定具體承辦人,能直接辦理的,即時辦理;不能直接辦理的,由具體承辦人負責辦理,並承諾辦理期限。對不能辦理的,要在承辦單上註明原因並簽名。對民眾來訪提出的問題由接訪人先行登記,能即時解決的,即時解決;不能即時解決的,報中心負責人並提出辦理意見。
第十五條 回復。承辦事項辦結後,辦理責任人負責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或村(社區)。
第五章 服務規範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第一被諮詢人為首問責任人,能答覆解決問題的,當場答覆解決;不能答覆解決或不屬於本崗位職責範圍的,按工作職責劃分移交處理。
第十七條 為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承擔的服務項目,按照崗位職責分工,經辦人員必須對服務對象提出的服務項目全程負責,非特殊情況,中途不得轉交他人。
第十八條 為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要主動熱情,態度和藹,不怠慢,不刁難,做到細心周到,文明服務。
第十九條 為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要堅持勤政廉政,講究職業道德,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吃請;不得收受服務對象的禮金禮品;不得以職權謀取個人不正當的利益。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要建立領導帶班制度、主要負責人接待日制度、中心月例會制度和定期回訪制度;編制服務指南,設立熱線電話,公開服務項目、服務依據、程式、承諾,確保服務優質高效。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惠民直達工程服務“一站辦”工作實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考核結果與服務人員的工資報酬、崗責考評和評先評優掛鈎。對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給予懲戒。
(一)考核對象。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村(社區)為民服務代理點工作人員。
(二)考核內容。對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村(社區)為民服務代理員的工作作風、辦事效率、執行制度、服務質量、勤政廉政等方面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三)考核方式。縣級人事部門負責制定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考核辦法,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適時組織考核。
各試點市、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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