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固始縣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固始縣
  • 性質:意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實 施 意 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詳細內容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機制,規範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公平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政策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凡戶籍在我縣、家庭人均年(月)純收入低於我縣公布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且家庭財產不足,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認真履行義務後仍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均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式
1.申請程式。城鄉居民認為符合條件的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如實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及贍養及撫(扶)養人情況,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審核程式。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必須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調查率為100%),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調查結束後,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3.民主評議。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結束後,由包村幹部組織村幹部、村(居)民代表或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贍養、撫(扶)養人情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表決,認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符合條件的要依據收入差距合理確定低保類別,評議結果必須由所有參評人員簽字認定。
4.審批程式。縣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查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要全面審查鄉鎮(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審批過程中可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5.公示程式。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縣監察局、民政局《關於嚴格城鄉低保公示制度的通知》(固監[2011]13號)規定,規範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時限等。要在所有的社區、村(居)委會設定統一的固定公示欄;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並確保公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要在其居住地全年公示,確保公眾知悉其家庭基本情況。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6.發放程式。全面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為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戶、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門對信息進行篩選查詢比對,對故意隱瞞個人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財產登記情況或偽造相關證明的直接取消其享受保障資格,並記入家庭和個人信用檔案,在相應時期禁止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救助對象,要定期跟蹤保障對象家庭變化情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標準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定期開展核查,隨時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變化,將不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及時退出保障範圍。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管機制
縣民政局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重點抽查。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髮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民政局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逐一審查,並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諮詢電話,公開縣、鄉舉報投訴電話,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六)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1.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民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2.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鼓勵積極就業,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失業的城市困難民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七)加強城鄉低保信息建設和檔案管理工作
城鄉低保對象信息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及時更新,搞好對接。城鄉低保對象審批資料要齊備,手續要齊全,管理要規範,要有專櫃、專人管理。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由縣政府牽頭,建立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鄉鎮科學發展考評體系,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落實管理責任。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充實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縣民政局要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會同財政等部門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並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績效評價。廣電等部門要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
(三)嚴格責任追究。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縣民政、監察等部門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對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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