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2日印發,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遭遇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或個人身份信息的,市、縣(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及統籌協調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審批、臨時救助金髮放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臨時救助審核等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第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請日前12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2.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後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3.市、縣(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二)急難型救助對象,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請日前2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4.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第五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式、救助方式按照《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急難型救助從受理到發放救助金,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原則上不低於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原則上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10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
  (一)教育支出型救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前教育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規定上限。
  (二)醫療支出型救助,以家庭為救助對象救助金額不應高於家庭實際自付醫療費用,家庭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規定上限。
  第七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於發放小額救助和急難型救助,提高資金髮放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
  第九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市、縣(區)民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項檢查,防止產生擠占、挪用、套取救助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有關規定執行。實施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檔案如有調整並與本細則不符的,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發揮臨時救助兜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我市出台《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一、制發背景及目標任務
  背景:2014年國家印發《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臨時救助制度;2021年省出台了《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對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提出了新的規定和要求,並要求各地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已失效。
  目標任務: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精神,建立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遭遇突發危難的求助對象,織密織牢“底線民生”社會救助安全網。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救助情形
  1.支出型救助對象,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請日前12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相關規定。
  2.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請日前2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二)明確救助標準
  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原則上不低於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原則上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10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
  1.支出型教育救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前教育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規定上限。
  2.支出型醫療救助,以家庭為救助對象救助金額不應高於家庭實際自付醫療費用,家庭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規定上限。
  三、申請流程
  《細則》明確臨時救助的救助方式、申請、受理、信息化核對、審核確認、公示流程均按照《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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