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

《自貢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已經自貢市政府同意,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5日印發.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消防救援隊伍)授旗訓詞精神,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充分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以下簡稱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權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激勵消防救援人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根據《四川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川辦發〔2020〕5號文印發)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消防救援人員是指《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明確的管理指揮幹部、專業技術幹部和消防員。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適用本實施細則部分內容。
第二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關心支持消防隊伍建設發展,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作出重大貢獻的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消防救援人員獲得應急管理系統獎勵的有關待遇等同於軍隊獎勵待遇;將在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消防救援人員名錄載入地方志;為消防救援人員家庭頒發“消防員之家”門牌;為新入隊的消防救援人員和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舉行迎送儀式。
第三條 消防救援隊伍業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作為一級預算單位管理。加強隊站建設、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 消防救援車輛符合規定的免收車輛購置稅、車輛通行費和停車費,執行任務的消防救援車輛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待遇,其中低於原來待遇的,採取平穩銜接的辦法解決,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
第六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分別享受以下社會優待:
(一)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客運班車時,享受優先購買車票、安檢、候車、乘車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視窗),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係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在職、退休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時,享受當地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客運班車時,享受與殘疾軍人同等的客票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時,享受免費優待。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享受客票減免優待政策所需經費按原渠道保障。
(三)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遊覽我市範圍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享受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
(四)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在醫療方面享受與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並享有優先醫療救治權。各級醫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員緊急醫療救治綠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員憑相關證明進入優先服務流程,實施先救治後付費。
(五)鼓勵銀行業機構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
相關單位在服務視窗設定“消防救援人員優先”標識。
用於識別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有效證件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幹部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休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學員證》,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印製、應急管理部發放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件。
第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招錄及退出享受以下優待:
(一)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二)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依法保留。
(三)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契約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四)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並且符合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五)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按規定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六)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七)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按規定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係或聘用關係。
(八)經組織批准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滿5年不滿12年,以及工作不滿5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願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退出(不含退休、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轉制前入伍),工作期間(含轉制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1.獲得一等功(含)以上獎勵的,增發15%;
2.獲得二等功的,增發10%;
3.獲得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獎勵的,由消防員所在單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第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享受以下優惠醫療:
(一)享受優惠醫療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範圍:符合轉制前隨軍條件或隨消防救援幹部共同生活,且戶口在消防救援人員駐地的無工作、無收入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已滿18周歲,經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鑑定確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仍在中學、中專就讀的子女;經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批准隨隊供養的父母。
(二)消防救援人員在合理醫療範圍(符合通常慣例且醫學必需)內接受治療所產生的費用;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進行的體檢和婚前檢查費用;女消防救援人員在公立醫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兒接受合理醫療所產生的費用,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
(三)享受優惠醫療的消防救援人員家屬合理醫療產生的一般醫療費用,其中門診費由個人負擔20% ,住院費由個人負擔10%,其餘部分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經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審核後,其個人負擔的費用可以視情減免。
(四)消防救援人員和享受優惠醫療的家屬,涉及大病醫療、 特殊醫療項目的,參照《軍人及其家屬醫療費用管理規定》執行;消防救援人員涉及牙齒修復、配用眼鏡、裝配助聽器等項目參照軍隊醫療費用政策執行。涉及經費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
(五)經批准為不孕不育症診治的消防救援隊伍育齡夫婦,在接受常規治療和輔助生殖技術診治期間發生的門診與住院檢查費、檢驗費、藥品費、耗材費、手術費等全額報銷。採取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的,全額報銷限定在3個取卵周期以內。涉及經費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審核報銷。
(六)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
第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參照軍人配偶享受以下優待:
(一)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需要跨縣(區)調整交流的,符合條件的配偶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許可權,參照《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四川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工作隨調。
(二)配偶無工作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免費為其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
(三)符合轉制前隨軍隨隊條件且無工作無收入的配偶,參照軍隊隨軍隨隊未就業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補貼、養老和醫療保險待遇,參照市雙擁辦、市財政局、自貢軍分區政治工作處《關於調整部分隨軍家屬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自雙擁辦〔2017〕10號)享受生活補貼。
第十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與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一)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學生入職期間保留學籍,退出消防救援隊伍後允許入學或復學,在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等方面參照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相關辦法享受優待。
(二)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三)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範(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範)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優先錄取。
(四)普通高等職業學校應屆專科畢業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可優先推薦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專升本”考試,符合相關錄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階段學習。
(五)消防救援人員子女需要入讀中等職業學校的可以任選中等職業學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落實。
(六)烈士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七)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和英雄模範的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八)平時榮立三等功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中考時按當地普通高中當年錄取最低控制線3%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九)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所在地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
(十)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可到父母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
(十一)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及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參加義務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國小和國中就讀。
(十二)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及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參加學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進入地方公辦幼稚園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就讀。
(十三)烈士、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範圍,給予生活補助;在公辦學校接受高中學歷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十四)各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 密切協作,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烈士、因公犧牲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申請減免學雜費。
上述人員因公犧牲、殘疾,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時,應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因參加重大應急救援行動記功的,享受戰時記功同等待遇,由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含)以上單位政治部門確認。有其他優惠加分或降分條件的,不再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人員實行全國統一的消防救援隊伍工資制度。市消防救援支隊及所屬消防救援大隊、消防救援站執行市直機關1993年工改保留補貼、規範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和獎勵性補貼項目和標準。所需經費根據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意見,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在住房方面享受以下政策:
(一)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享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申請購買當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員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優先予以解決。
(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中符合條件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租住公租房時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
(四)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家屬、退出(不含辭退、開除)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國家或地方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範圍。
第十三條 整合應急救援、安全生產等科研資源,依託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打造市、縣(區)級消防救援科研平台。將符合市科技計畫項目支持範圍和條件的消防救援新裝備、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運用列入市科技計畫項目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職業風險救助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困難救助工作機制,落實四川省消防救援隊伍救助基金會要求,按規定對犧牲、傷殘、特困的消防救援人員和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及其家庭進行救助。
建立健全心理服務和危機干預機制,及時為消防救援人員提供心理諮詢和重大救援行動後的心理危機干預。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落實基本社會保險,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職業風險救助制度。按照保額不低於100萬元/人·年的標準為政府專職消防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政府專職消防員(含消防文員)參照享受本實施細則第六條(四)(五)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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