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12日印發珠海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激勵消防救援人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資政策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優待對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第二章 職業榮譽保障
  第五條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納入地方表彰獎勵範疇。在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
  第六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受到消防救援支隊級以上單位或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表彰獎勵時,其入職前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舉行烈士證書頒授儀式、向其遺屬頒授烈士證書。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烈士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參照《烈士褒揚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標準,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烈士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由區級人民政府組織向其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並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做好撫恤金髮放工作。
  第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並按規定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消防救援人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 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保險費具體標準和支付辦法根據上級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並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第十一條 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遺屬,根據《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根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參照《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第十二條 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對應業務部門批准後可安排集中供養。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護理費,由其戶籍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組織發放;需要配置相關輔助器械的,由市對應業務部門上報省級部門解決。
  第十三條 鼓勵基金會等組織和個人對消防救援人員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業進行的公益性捐贈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第三章 社會優待保障
  第十四條 正在執行公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救援車輛通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十五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票、安檢、候車(船、機)、乘車(船、機)待遇,可使用優先通道(視窗),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人員本人的關係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本市相關單位可通過設定標有“消防救援人員優先”標識牌的購票視窗、通行通道、候車(船、機)室等方式落實優待政策。乘坐市內運行的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享受免費優待。
  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有效證件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 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減收公布票價50% 的優待,享受減收優待政策所需經費參照殘疾軍人享受減收優待政策經費保障辦法落實。
  第十六條 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單位等景區場所時,享受免收門票優待。
  第十七條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員在市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
  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應與當地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結合實際有效整合醫療資源,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當地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並與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定。
  定點醫院建立因公負傷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制定完善應急救治預案,按照“先救治、後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初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後結算”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改善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應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時,統籌考慮住房困難消防救援隊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鼓勵房地產企業結合實際為消防救援人員提供購房優惠和團購優待。
  第二十條 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契約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契約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二十一條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經組織批准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不滿12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下達的安置名單,參照國家和省、市接收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相關規定進行安置,根據本人意願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接收安置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有組織地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提供免費服務。
  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可按規定享受現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二條 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係或聘用關係。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由駐地公安機關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需辦理落戶的,可選擇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入戶地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
  第二十四條 烈士、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和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範(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範)的子女及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時享受相關優待。
  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進入公辦幼稚園就讀。
  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優先安排到國小和國中公辦就讀。
  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時降分錄取,具體分值參照珠海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標準執行。
  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所在地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屬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屬普通高中的結合學生個人學習情況、個人意願和家庭實際,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安排轉入適合的普通高中,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及時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需要入讀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各級教育部門根據學生學習等情況和消防救援人員意願,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學生畢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參照本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執行。隨隊家屬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和英雄模範家屬,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根據隨隊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願優先安置。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原則上按不低於當年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於每月初發放,資金承擔主體根據中央地方責任劃分情況確定。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消防救援人員退出、退休或調離本市後,其未就業隨隊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選擇自主擇業安置,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的隨隊家屬,視同已經安置就業,不再列入今後的安置計畫,且不享受以上未就業隨隊家屬的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第四章 其他保障
  第二十六條 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範圍的人員,工資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維持消防救援隊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經費繼續實行財政預算單列。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管理暫行規定》,落實保障標準,確保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與市內知名高校合作,採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學歷人才,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員參加各級組織的研究生學習班、函授、自學考試等在職繼續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訓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建立市級消防工作專業人才庫,加強消防人才隊伍建設,具體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區政府、市相關職能部門考評範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仍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制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內容與國家或省級後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或省政策為準。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讀

為便於各地各部門更好地理解《珠海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推動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標任務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隊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現役編制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承擔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任務,充分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的作用。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以下簡稱《框架方案》),就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中國特色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作出部署,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採取符合其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鬥力。習近平總書記十分關心消防救援隊伍建設,親自授旗致訓詞並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20年2月,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保障辦法》),在平移部隊原有政策和落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有關優待政策的基礎上,細化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措施。
  根據《保障辦法》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我市制定出台了《實施辦法》,進一步提高我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職業榮譽感和社會尊崇感;進一步明確各單位的職責任務,齊抓共管,推動我市消防救援人員優待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增強職業吸引力,吸收更多人才充實到消防救援隊伍,有效緩解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全面提高我市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二、關於職業保障的對象範圍
  我市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的對象範圍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三、關於職業保障的職責劃分
  《實施辦法》明確,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四、關於職業保障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以《保障辦法》為基本依據,全面貫徹落實《保障辦法》各項內容,明確了責任單位。同時,緊密結合珠海消防救援隊伍實際,參考珠海現行的軍人優待政策,對保障內容進行了分解細化,對少部分內容進一步最佳化,既確保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政策在珠海落地落細,又充分體現出市委、市政府對消防救援隊伍的關心關愛。《實施辦法》共分為五章三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明確了《實施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保障對象、財政經費來源以及各級政府和相關單位的責任義務。
  第二章,職業榮譽保障,共九條。通過納入地方表彰獎勵範疇、申請專項獎勵、組織走訪慰問等形式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落實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及其遺屬優待政策,辦理社會保險併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明確殘疾消防救援人員退出安置措施,鼓勵社會公益力量捐助消防撫恤優待事業等,強化職業風險保障。
  第三章,社會優待保障,共十二條。規定消防救援人員在交通出行、參觀遊覽、看病就醫、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隨隊家屬落戶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優待政策。同時,明確了消防員入職後應當享受的優待,消防員退出後在復工復職、就業培訓、創業稅費優惠、應聘工作等方面享受的優待政策。
  第四章,其他保障,共四條。規定了消防救援隊伍的經費保障管理模式,明確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的工資政策,要求支持消防救援隊伍人才培訓和科技工作。
  第五章,附則,共四條。對推動落實《實施辦法》作出規定,明確了施行日期等內容。
  五、關於改制前後政策的銜接
  《實施辦法》明確,本辦法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仍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制前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內容與國家或省級後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或省政策為準。
  六、關於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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