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經1999年8月26日淮南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准;2013年8月23日淮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修訂,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擁軍、優待、安置、撫恤、獎懲、附則7章4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
- 通過時間:1999年8月26日
- 通過部門:淮南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14年1月1日
基本信息,條例正文,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審查意見的報告,批准的決議,
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的決議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正文
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
(1999年8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2013年8月23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訂,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增進軍政軍民團結,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市、縣、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軍地關係。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保持與駐淮部隊的密切聯繫,建立軍地聯席會議、聯絡員等制度。
第五條 春節和建軍節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活動,不斷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六條 烈士陵園和其他烈士紀念建築物(館、碑、亭、塔、墓等),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維護管理。
清明節期間,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祭奠烈士、緬懷英烈活動。
第二章 擁 軍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支持國防和部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合部隊完成訓練演習、戰備執勤、科學試驗和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
廣泛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律等擁軍活動,幫助部隊解決科研和技術等難題,協助部隊實施人才戰略工程,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對破壞軍事設施,盜竊、哄搶軍用物資和到營區滋擾鬧事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依法查處。
對部隊與地方因土地、房產以及其他問題引起的糾紛,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九條 對部隊作戰、戰備、訓練、營房建設等所需用地,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保障駐淮部隊的水、電、氣等供應。
駐淮部隊所需的糧、油、副食品,有關部門應當保質保量供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地方財政補貼的,應當及時補足。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在各公共場所停車場(點)停車,在收費公路、橋樑、渡口、隧道通行,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免收停車費、通行費。
第三章 優 待
第十二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縣、區人民政府為其家庭發放光榮牌、優待金。
對榮獲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和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由服役前戶籍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發放獎勵金。
第十三條 家居農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按照有關規定標準享受優待金。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持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持證免費遊覽參觀經營性的公園、景點、紀念館、博物館、藝術館等。
第十五條 火車站和公路長途客運站應當設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售票視窗和候車室(區),或者設定標誌,實行優先購票、優先乘車;對殘疾軍人,憑證按照規定減價售票。
第十六條 經批准隨軍的現役軍人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
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放生活補貼。駐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隨軍家屬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並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隨軍家屬就業。
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轉業軍人隨調隨遷家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中的孤老、孤兒,殘疾軍人、復員軍人中的孤老,由當地光榮院、福利院供養。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勞動用工改革時,應當照顧本單位的殘疾軍人、烈士家屬、現役軍人配偶,非個人原因或者法定情形,不得辭退或者安排下崗。
企業單位發生破產、兼併、轉讓、改制或者經營困難等情況時,應當對殘疾軍人、烈士遺屬作出安排,妥善安置現役軍人配偶。對需要重新就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安排免費轉崗或者轉崗培訓,免費優先推薦就業。
現役軍人配偶和其他優撫對象興辦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為現役軍人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申請法律援助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優撫對象,符合淮南市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享受《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的優先輪候權利。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人家屬住房困難需要自建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宅基地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兩地分居的現役軍人配偶按照有關規定前往部隊探親,其所在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假期,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銷路費,原有工資、津貼、獎金、福利待遇不變。探親假不得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二條 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可以按照錄取分值百分之十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第二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其醫療費用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無力解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由縣、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在城鎮就業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繳費,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戶籍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籌資幫助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資金由優撫對象戶籍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等幫助解決。
前款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較重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持《淮南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就醫,並按照市有關規定享受減免醫療費用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贊助等方式籌集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用於幫助有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
國家和地方撥給的或者地方籌集的擁軍優屬保障資金,應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四章 安 置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部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和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辦理接收和安置工作。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教育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接收和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部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工作,落實其相關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十九條 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發給退役金後自主就業、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退休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等優惠政策,促進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和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
第三十條 義務兵和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三十一條 市部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和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退役士兵進行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知識水平和技能素質,促進退役士兵通過市場化方式實現就業。
第三十二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有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提供相對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明確適當的工資標準,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
第五章 撫 恤
第三十四條 現役軍人死亡的,縣、區民政部門向其家屬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按照獎勵等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三十五條 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條件的優撫對象享受定期撫恤、殘疾撫恤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民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殘疾撫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
農村或者城市未就業的烈士子女和農村籍退役士兵,年滿六十周歲的,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每四年命名一次擁軍優屬模範縣區、單位和個人;每年對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拖欠、截留、挪用優撫經費,侵犯部隊、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責令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條例所稱家屬、遺屬,是指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以及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3年8月23日經淮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查批准。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條例》修訂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條例》自2000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對維護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解決撫恤優待、隨軍家屬就業、軍人子女入學等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淮南市連續六次獲得全國雙擁模範城、連續七次獲得全省雙擁模範城殊榮。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防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兵役法的修訂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頒布實施,《條例》的部分內容已顯滯後,個別條款還存在與上位法不盡一致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一方面,刪除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內容;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擁軍優屬制度,細化擁軍優屬措施,以更好地維護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修訂《條例》的過程
為了做好《條例》的修訂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在2012年下半年就開始了調研論證和起草工作,內務司法工委、法制工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廣泛徵求駐淮部隊、優撫對象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同時,借鑑南京、南昌等地的經驗和做法,反覆研究,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今年6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制工委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8月2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對其進一步修改完善後表決通過。
三、《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由原來的二十九條修改為現在的七章四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擁軍、優待、安置、撫恤、獎懲和附則。《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一)關於烈士紀念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弘揚烈士精神,《條例》規定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的維護管理,並要求在清明節期間組織開展祭奠烈士、緬懷英烈活動。此外,《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春節和建軍節期間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活動,以強化廣大民眾的國防意識,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愛國擁軍風尚。
(二)關於支持部隊建設
《條例》的“擁軍”一章從軍民融合式發展、後勤保障、軍事用地審批、軍地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對擁軍工作進行了規範。一是規定政府應當將支持國防和部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進一步推動駐淮部隊現代化建設。二是規定了處理涉軍案件和軍地糾紛的原則。三是分別就軍事用地審批和駐淮部隊生產生活保障作了具體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為駐淮部隊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保障,並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三)關於優待
《條例》對部隊和軍人關注的隨軍家屬就業、子女入學、住房保障、醫療保障等優待工作進行了規範。一是根據隨軍家屬的身份差異,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安置制度,並明確規定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隨軍家屬就業,為隨軍家屬安置提供了保障。二是進一步強調了對優撫對象子女的教育優待,並根據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頒布的《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規定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可以按照錄取分值百分之十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三是明確規定優撫對象享受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優先輪候權利。四是規定對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採取分類施保的辦法,並對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較重的,由政府統一出資予以補助。
(四)關於安置
《條例》的“安置”一章從安置工作組織機構、安置程式、安置補助、安置責任等方面對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以加大安置資金保障力度。二是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採取組織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三是規定有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提供相對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明確適當的工資標準,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以確保四類安排工作對象得到妥善安置。
(五)關於獎勵與處罰
《條例》增加了“獎懲”一章,一方面強調對擁軍優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並授予相應的模範榮譽稱號;另一方面對拖欠、截留、挪用優撫經費,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障優待和安置政策的落實。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結果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30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淮南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適時修訂《條例》,對於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維護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增進軍政軍民團結,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分組會議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方面,對《條例》作了進一步研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法規可操作性和法規實施等方面的建議,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方面將在實際工作中注意落實。
30日晚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情況的說明。3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3年8月23日由淮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的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已基本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10月18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報告,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
批准的決議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