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及自治區本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2〕37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補助資金預算,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指導盟市加強補助資金管理並開展績效評價等。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住房保障計畫編制,提供各盟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畫數據,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分配建議,督促指導盟市及所屬旗縣(市、區)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
盟市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責分工,根據補助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負責本地區項目儲備、計畫任務申報、資金分配、項目管理、資金監管、信息公開、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研究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  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租賃住房保障。主要用於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租賃住房的籌集,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相關支出。其中,自治區本級財政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同步支持各地統籌用於政府投資建設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台、政府投資建設租賃住房後期運營管理等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於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築節能改造及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支持用於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實施的城市完整居住社區建設試點支出。支持2005年底前建成的有條件的城鎮老舊小區同步實施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支出。
(三)城市棚戶區改造。主要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房屋改建(擴建、翻建)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年度租賃住房保障、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規模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財政收支形勢、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租賃住房保障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按照各盟市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公租房籌集套數、租賃補貼發放戶數等因素,結合各盟市績效評價情況、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盟市的中央財政租賃住房保障資金=(該盟市租賃補貼戶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租賃補貼戶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年度租賃補貼資金+(該盟市公租房籌集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公租房籌集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年度公租房籌集資金+(該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資金
分配給某盟市的自治區本級財政租賃住房保障資金=該盟市租賃補貼戶數÷各盟市租賃補貼總戶數×年度租賃補貼資金+該盟市公租房籌集套數÷各盟市公租房籌集總套數×年度公租房籌集資金+該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各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總套數×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資金+(該盟市租賃住房籌集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該盟市績效評價得分)÷∑(各盟市租賃住房籌集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盟市績效評價得分)×租賃住房保障年度績效評價調節資金
租賃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戶數、公租房籌集套數、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按照各盟市年度計畫確定。年度租賃補貼資金按照中央補助資金額與自治區補助資金額1:1的比例確定;年度公租房籌集資金按照中央補助資金額與自治區補助資金額2.5:1的比例確定;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資金按照中央、自治區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安排用於租賃補貼和公租房籌集後剩餘資金分別確定。自治區補助資金中的租賃住房保障年度績效評價調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及各盟市年度計畫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八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央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按照各盟市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分配,通過績效評價結果、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參照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自治區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通過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調節。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自治區補助資金分為基礎補助、建築節能改造補助、完整社區建設試點補助,具體分項補助額度根據年度改造任務等情況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盟市的基礎補助=〔(該盟市老舊小區改造面積×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老舊小區改造面積×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相應權重+(該盟市老舊小區改造戶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老舊小區改造戶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相應權重+(該盟市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相應權重+(該盟市老舊小區改造小區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老舊小區改造小區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相應權重〕×基礎補助額度
分配給某盟市的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該盟市建築節能改造面積×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建築節能改造面積×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相應權重+(該盟市建築節能改造戶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建築節能改造戶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相應權重+(該盟市建築節能改造樓棟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建築節能改造樓棟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相應權重+(該盟市建築節能改造小區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建築節能改造小區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相應權重〕×建築節能改造補助額度
城市完整居住社區建設試點補助根據試點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專家評審等確定,分配給某盟市試點社區的補助資金額度=(該試點社區申請自治區補助資金額度÷全區試點社區申請自治區補助資金總額度)×城市完整居住社區試點補助額度
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因素權重分別為40%、40%、10%、10%。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申報數提供。建築節能改造因素權重參照老舊小區權重。建築節能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申報數審核確定。
第十條  自治區本級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補助資金按照20萬元/部的標準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按照各盟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因素分配,結合各盟市績效評價情況、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盟市的中央財政棚戶區改造資金=(該盟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各盟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
分配給某盟市的自治區本級財政棚戶區改造資金=該盟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各盟市城市棚戶區改造總套數×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該盟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該盟市績效評價得分)÷∑(各盟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盟市績效評價得分)×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績效評價調節資金
棚戶區改造套數按照各盟市年度計畫確定。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按照中央補助資金額與自治區補助資金額1:1的比例確定。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中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績效評價調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及各盟市年度計畫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的年度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績效評價結果基礎上設定。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90分(含)以上的,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為1;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間的,績效評價調節係數0.95;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間的,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為0.9;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60分以下的,績效評價調節係數為0.85。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勢、新情況等,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調節係數等。
第十四條  對於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盟市,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需要重點支持和激勵的盟市和項目,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建廳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接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後30日內,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將補助資金預算下達至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自治區人大審查批准自治區本級預算後60日內,將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預算分配下達盟市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盟市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自治區補助資金預算後,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預算分解到相關所屬旗縣(市、區)或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分配結果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財政安排相關資金的統籌力度,要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
第十八條  各地要切實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強化項目管理,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採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提高使用效率,嚴禁將補助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整改並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以預算年度為周期開展績效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其他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體系。
各盟市績效評價指標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參考省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情況設定。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全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各盟市及所屬旗縣(市、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全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各盟市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實施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向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本地區績效評價報告。
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對所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各地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  年度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如下:
(一)各盟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匯總所轄旗縣(市、區)上年度績效評價情況形成本地區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指標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於每年1月31日前將評價報告及附表加蓋盟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印章後報送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於無故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指標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地區,該地區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二)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加蓋兩部門印章後附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於每年2月28日前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將預算執行進度較慢、績效目標偏離較大、完成績效目標較難的低效無效資金、閒置沉澱資金以及結餘資金等,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有關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政策,及時收回財政統籌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盟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並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5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綜〔2014〕8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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