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飼料工業協會章程

內蒙古自治區飼料工業協會章程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自治區飼料工業行業社會團體,是聯繫政府和飼料工業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協會會員由企事業單位、各盟市飼料工業行業及相關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個人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飼料工業協會章程
  • 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
  • 類型:章程
  • 國別:中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內蒙古自治區飼料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本協會的英文譯名:INNER MONGOLIA FEE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IMFIA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高舉“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執行國家政策,以企業為本,以服務為宗旨,全心全意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推動我區飼料工業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畜牧業廳的業務指導和民政廳的監督管理,遵守並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
(一)調查研究國內外飼料工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訂飼料工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行業規劃和措施提出建議;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
(三)開展技術諮詢,承辦飼料工業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項目的評估和論證,為飼料工業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發展提出建議;
(四)制訂實施飼料工業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五)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飼料工業行業在產、供、銷、科研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加強地區、部門間的橫向經濟聯繫。
(六)接受政府委託,組織開展飼料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審核發放工作;組織開展飼料工業行業評比工作;推廣飼料工業行業高新科技成果;貫徹實施飼料工業行業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工作;負責飼料工業行業基本情況的統計與分析;
(七)開展行業宣傳報導,編輯出版飼料工業有關書籍、報刊、資料;
(八)開展行業名牌評選、推介工作;
(九)組織經濟貿易合作與技術交流,提供行業信息和諮詢服務,組織展覽會、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
(十)開展行業培訓和質量認證諮詢工作;
(十一)組織對國外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對技術設備引進項目提出建議;
(十二)發展與區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友好聯繫,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協調反傾銷等國際貿易的應對工作提供服務;
(十三)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四)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飼料工業生產、經營、科研、教育、宣傳等業務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飼料工業管理、科研、教育、生產、經營、宣傳等工作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個人,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按照規定程式提出申請,經本協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直接在協會登記備案,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各盟市飼料工業協會直接在本協會登記備案,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有權要求本協會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執行行規行為,維護本行業共同利益和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宣傳普及飼料工業的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四)向本協會提供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
(五)守法經營;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侵害行業利益、損害本協會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其它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本協會會員的一定比例協商產生。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任務;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討論終止事宜;
(九)決定聘請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知名人士為本協會的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十)評選:表彰會員中的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理事會會議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執行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經四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建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決議應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其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飼料工業行業享有較高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畜牧業廳審查並報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非常設分支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畜牧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協會秘書處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修改議案,也可以由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的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上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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