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紅棗產業促進條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紅棗產業促進條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紅棗產業促進條例,於2020年9月28日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紅棗產業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8
修訂信息,條例規定,

修訂信息

2023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紅棗產業促進條例〉的決定》,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自治州紅棗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鄉村振興,帶動農民增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紅棗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紅棗產業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綠色發展、優質高效、龍頭企業帶動、品牌引領的原則,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若羌、且末區域是自治州優勢紅棗產區,紅棗樹是防風治沙的優質樹種,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棗產業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棗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紅棗產業發展協調和區域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紅棗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自治州林業和草原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紅棗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紅棗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棗產業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縣(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發展和改革、水利、商務、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紅棗產業相關工作。
第六條 紅棗產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協調、監督作用,依法依規為紅棗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扶持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紅棗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將紅棗作為營養優質的木本糧食,重點扶持優勢紅棗產區紅棗產業。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紅棗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紅棗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用水總量控制方案等相銜接。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棗標準化種植基地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制定促進紅棗產業發展優惠政策,並在資金安排、土地使用、供水供電、品牌宣傳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棗產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技術人才和經紀人。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紅棗產業發展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風險預測和風險提示。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自主創新能力強、生產加工水平高、示範引領效果顯著的龍頭企業,推進紅棗生產經營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成員培訓、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質量認證、優勢產品品牌培育、市場行銷、技術推廣等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建設專業市場、貿易集散中心和電子交易平台,完善倉儲、運輸、質量檢測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務。
支持紅棗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信息化技術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事項:
(一)有機紅棗規模化種植、標準化基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二)培育紅棗新品種,研發新產品、新技術;
(三)推廣套用生物有機肥和移栽施肥、病蟲防治、枝條粉碎清理等新型機具裝備;
(四)採取林牧結合型生態養殖方式和種養結合循環利用模式,發展林下經濟。
第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適合紅棗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紅棗產業項目的信貸投入。
第三章 種植與加工
第十六條 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紅棗標準化種植、加工等技術規程,實行標準化生產。
第十七條 紅棗種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遵循科學、安全、高效的原則,防止影響紅棗品質和污染環境。
第十八條 在紅棗種植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二)使用禁用的農藥;
(三)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優勢紅棗產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有機紅棗種植,劃定有機紅棗種植保護範圍,劃定的保護範圍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紅棗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種植管理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紅棗的品種、數量、來源;
(二)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有害生物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種植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禁止偽造種植管理記錄。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種植者進行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良好農業規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等認證、註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紅棗企業和個人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從事紅棗貯藏、加工和綜合開發利用。
第四章 產地保護
第二十三條 優勢紅棗產區實行產地保護,穩定紅棗種植面積,推行產地標記管理,建立棗園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 禁止侵占或者損壞優勢紅棗產區紅棗種植區域內的基礎設施。
因工程施工影響基礎設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在施工結束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五條 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優勢紅棗產區紅棗種植區域內排放、傾倒、堆置、處置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剪除的病蟲枝(皮)應當作無害化處理。
第五章 質量監管
第二十六條 紅棗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植技術指導和農藥、化肥等投入品的監督管理,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推廣使用高效生物有機肥和病蟲害生物、物理以及其他綜合防控技術。
第二十七條 紅棗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棗種苗生產、檢疫、運輸和使用管理,規範紅棗優良品種繁育、示範和推廣。
第二十八條 紅棗及其產品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紅棗產業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追溯與查詢系統。
第二十九條 紅棗產業有關部門應當對紅棗及其產品定期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第三十條 紅棗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紅棗及其產品綜合信息發布平台,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提供資訊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紅棗企業、行業協會制定高於紅棗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六章 品牌建設與保護
第三十二條 紅棗品牌建設實行政府引導、行業指導、誠信為本、質量優良、企業主導的原則。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棗品牌發展、推介、保護和利用的運行機制,圍繞發展紅棗區域公用品牌,加強原產地保護和品牌建設,培育紅棗區域各級各類子品牌,扶持企業產品品牌。
第三十三條 紅棗區域公用品牌所有者應當依法依規生產經營。紅棗區域公用品牌應當制定並嚴格實施品牌授權管理辦法,品牌授權管理辦法應當包含質量安全可追溯、監督檢查等內容。
紅棗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使用者應當執行品牌授權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若羌紅棗”、“且末紅棗”等獲得國家產地證明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和紅棗區域公用品牌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 紅棗交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犯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或者證明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二)在標註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或者證明商標的紅棗中摻雜非本產區紅棗;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至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第十八條第二項行為的,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紅棗產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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