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布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第 72 號
《浙江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5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27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鐵路安全職責
第三章 鐵路建設安全
第四章 鐵路線路和運營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鐵路安全有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路地協同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鐵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安全生產、平安建設考核,保障鐵路安全監督管理所需的必要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建設安全和工程質量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的安全環境治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建立獎勵激勵機制,對保護鐵路安全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鐵路安全職責
第七條 建立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省級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平安建設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和省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以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組成。聯席會議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召集,必要時可以委託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鐵路沿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工程建設的管理,以及穿跨越鐵路的城市道路的安全運行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負責指導、監督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鐵路沿線農用薄膜、塑膠大棚等農業種植、養殖設施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危及鐵路線路安全的林木處置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明確成員單位其他保障鐵路安全的相關職責,督促成員單位落實保護責任,協調解決影響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的重大問題等事項。
第八條 鐵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雙段長責任制,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協調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雙段長責任制的地方段長分別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擔任。
設區的市地方段長應當組織、協調、監督設區的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鐵路安全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的地方段長與對應的鐵路段長,應當建立健全鐵路沿線安全環境聯合巡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鐵路沿線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確保全全隱患早發現、早治理、早消除。
第九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鐵路從業人員、社會公眾的鐵路安全意識。
第十條 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並與地方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以及從事鐵路建設、設備製造維修等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二條 對涉及鐵路安全的申請事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受理地點、受理渠道、辦理程式、相關條件和辦理期限等信息,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建設項目涉及鐵路安全依法需要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鐵路運輸企業要求提供勘察設計、安全評估等材料;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月內答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道路、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市政工程項目,涉及鐵路安全依法需要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的,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鐵路運輸企業及時同意符合鐵路安全保護條件的申請事項。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相鄰省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建立鐵路安全管理溝通協調合作機制,統籌協調區域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的安全管理體系,共同維護鐵路安全環境和秩序。
第三章 鐵路建設安全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開展選線設計時,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徵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社會公眾意見,結合現有城市規劃布局、綜合交通規劃、旅客便捷度等因素,對鐵路選線設計提出完善建議。
鐵路客運車站應當與城市公共運輸、道路客運等交通方式相銜接,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樞紐換乘中心。
第十五條 在鐵路選線專項規劃確定後,鐵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劃定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
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要求鐵路建設工程執行相關地方標準的,可以將地方標準納入招投標檔案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第十七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鐵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評估鐵路建設項目對地質環境以及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造成的安全影響,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消除安全影響。
第十八條 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鐵路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依法實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對橋樑、隧道等結構物的隱蔽工程,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關鍵工序施工和檢驗時,實施現場影像記錄。影像記錄應當作為工程檔案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 穿跨越鐵路的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的意見。穿跨越道路、軌道交通、河(航)道、管廊管線等設施的鐵路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徵求相關設施管理單位的意見。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建設單位與道路、軌道交通、河(航)道、管廊管線等設施的建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信息溝通聯絡機制,就安全防護措施進行協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保障鐵路和相關設施的安全。
第四章 鐵路線路和運營安全
第二十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除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的區域,鐵路地下車站結構外沿線外側各五十米的區域,納入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
第二十一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和鐵路沿線從事與鐵路安全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開展取土、挖砂、挖溝、采空、打樁、基坑施工、地下頂進、架設、吊裝、鑽探、地基加固等作業,以及堆放、懸掛物品的,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遵守保障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 上跨鐵路的道路橋樑梁底或者護欄外側不得安裝附掛廣告、指示牌、纜線、管道等設施設備;因特殊情況確需附掛纜線、管道等設施設備的,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道路橋樑管理單位同意,並符合安全相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 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不得附掛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因特殊情況確需附掛的,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符合安全相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五條 鐵路橋樑下的鐵路用地,應當根據周邊生產、生活環境,按照確保鐵路設施設備安全的要求,依法實施封閉管理或者保護性利用管理。
鐵路橋樑下的鐵路用地用於民眾休閒娛樂、體育健身、小型車輛停放等公益用途的,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影響鐵路安全。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林木。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已有林木,因自然生長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林木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範處理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加固、修剪;加固、修剪不足以消除安全隱患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砍伐。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的林木,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林木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範處理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加固、修剪;加固、修剪不足以消除安全隱患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報經批准後砍伐。
砍伐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前在保護區內已種植的林木,或者砍伐保護區外的林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對電氣化鐵路線路兩側規定範圍內的塑膠大棚、彩鋼棚、廣告牌、燈箱等輕質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彩鋼瓦、鐵皮、農用地膜、防塵網、遮陽網等輕質物體,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加固防護措施或者進行清理,防止大風等惡劣天氣期間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鐵路運輸企業,結合當地氣象條件明確加固、清理的具體範圍和要求,並向社會公布。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督促。
第二十八條 在電氣化鐵路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內,不得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飄浮物體。在電氣化鐵路線路導線兩側升放無人機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高速鐵路經過軟土、沙土等不良地質區域的,可以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劃定鐵路路基保護區。鐵路路基保護區內不得堆放超過質量限值的重載物品,防止高速鐵路路基位移、沉降。
需要劃定鐵路路基保護區的,應當由鐵路運輸企業提出地質評估報告和保護區範圍劃定方案,並由鐵路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論證後確定。
鐵路路基保護區劃定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設定警示標誌。警示標誌應當標示保護區內可以堆放的重載物品的質量限值。
第三十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設計開行時速一百二十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設計開行時速一百二十公里以下列車的鐵路重要區段、事故高發區段,應當實行封閉管理。
第三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橋樑、隧道、重要設備設施處所和路基重要區段等重點部位實施電子監控。
鐵路運輸企業通過電子監控發現的鐵路安全問題和隱患,應當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商請當地人民政府立即組織處理。
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上跨鐵路的道路橋樑、上跨道路的鐵路橋樑以及鐵路與道路並行路段的協同檢查維護聯絡機制,定期開展聯合檢查,保障鐵路、道路、橋樑的安全和暢通。
第三十四條 鐵路用地利用應當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清理鐵路用地範圍內的生產生活垃圾、廢棄物和污水,必要時可以商請鐵路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清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和沿線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監控的安全信息共享。鐵路車站、鐵路道口等重點公共區域以及鐵路沿線重要區段的電子監控,應當接入公安機關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及鐵路行車安全緊急情形的報警處置機制,實現110報警服務台與鐵路值班電話即時互通,增強協調聯動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鐵路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停運、減速等必要安全應急管理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的應急救援機制。
第三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在列車停運、晚點時及時向旅客通報相關情況,並按照應急預案處置要求做好滯留旅客疏散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相關活動,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上跨鐵路的道路橋樑梁底或者護欄外側違反規定安裝附掛廣告、指示牌、纜線、管道等設施設備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上違反規定附掛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鐵路路基保護區內堆放超過質量限值的重載物品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該《條例》共六章四十五條,對鐵路安全管理的職責、鐵路建設質量安全、鐵路線路和運營安全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是浙江省首部鐵路領域地方性法規,也是長三角地區第三部省級涉鐵路地方性法規。
《條例》的出台,可以進一步加強浙江省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推進高水平交通強省建設。
《條例》從四個方面對鐵路安全監管進行了全方位規範和整體性設計。在監管責任上,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在鐵路沿線安全監管的職責;在監管體系上,構建部門聯動、路地協同的機制;在監管重點上,實現主要安全風險全覆蓋;在監管手段上,充分體現數位化改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