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辦法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以浙交〔2022〕112號予以印發,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 發文字號:浙交〔2022〕112號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按“屬地監管、上下聯動、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一、明確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監管職責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指導、協調全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工作內容: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全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2.開展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對下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行業督查;對全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運工程、地方鐵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質量監督手續和質量評定備案(鑑定)工作。
(1)跨設區的市的國高網高速公路工程;
(2)跨設區的市的三級以上航道工程;
(3)沿海30萬噸級以上港口工程;
(4)獨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橋樑工程、獨立特長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5)跨設區的市的地方鐵路工程。地方鐵路工程依據有關規定僅受理質量監督手續,不受理質量評定備案。
(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工作內容: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制度。
2.開展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對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行業督查;對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運工程、普通國省道工程、地方鐵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質量監督手續和質量評定備案工作:
(1)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和三級以上航道工程;
(2)高速公路互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3)普通國道公路工程、規模較大或施工難度較大的省道公路工程;
(4)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以外的國家和省立項審批的其他重點水運工程;
(5)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以外的地方鐵路工程和城際軌道交通工程。地方鐵路工程和城際軌道交通工程依據有關規定僅受理質量監督手續,不受理質量評定備案。
上述之外的其他普通省道公路工程、水運工程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確定,並抄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鐵路監管職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質量監督的項目,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工作內容:
1.對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2.受理以下工程的質量監督手續和質量評定備案工作。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受理以外,並確定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公路工程、水運工程。
3.對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受理質量監督的項目,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壓實屬地責任。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上級應做好對下級監管工作的指導,下級要做好本行政區域項目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屬地監管優勢,有效壓實參建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每年組織質量安全工作專題研究,強化監督管理機構職能,按編制配足監管人員,落實專職專用,確保責任落實到人。
(二)強化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在每年年初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保障經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全覆蓋,相關領導應不定期帶隊檢查。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為行業管理、工程技術管理、監督檢查等提供技術服務。
(三)加大監管力度。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全面開展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工作,在檢查中發現項目或者施工契約段存在重大風險管控不當、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項目現場管理混亂以及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等情況需重點督促整改的,或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險情、一般及以上安全質量事故的,可對建設單位等相關參建單位實行掛牌督辦。
(四)強化督查考核。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對下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開展督查評價工作,省級對市級每年開展一次,市級對縣級每半年開展一次,督查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及裝備配備、制度建設、責任落實、經費保障、工作成效、業務培訓等,定期通報督查評價結果,通報結果納入省廳年度考核內容。
(五)強化責任追究。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履職不到位的,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可對下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採取提醒、約談或掛牌督辦等處理措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監管責任。
三、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分級監管辦法》(浙交〔2019〕12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浙江省仍是交通大投入大建設的高潮期,建設任務繁重,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壓力大。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最佳化完善省、市、縣三級工作分工,明確各方工作職責,壓實屬地責任,充分發揮最大管理效益,對原《監管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分級監督管理實際情況。
三、內容解讀
(一)完善監管工作原則
為進一步推動省市縣三級相互配合、共同監管,實現監管疊加效應,解決原先監管過程中存在的“看得見管不著,管得著看不見”的問題,將原《監管辦法》“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修改為“屬地監管、上下聯動、分級負責”原則。
(二)進一步明確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監管職責
本辦法明確監管職責主要遵循以下四方面原則:一是“依法依規”原則。二是“突出重點”原則,明確省市縣項目監管工作職責和工作重點,進一步清晰工作邊界,形成閉環管理。三是“權責一致”原則,公路水運工程實行“誰辦理質量監督手續,誰辦理質量評定備案”,同時,沿海10-20萬噸級港口工程質量監管許可權作了適當下放,最佳化調整項目監管的相應管理許可權流程。四是“項目規模、技術難度與監管能力相匹配”原則,且考慮交通工程“線性”分布特點和現行項目管理規定,合理劃分監管項目的範圍。省市縣三級具體職責如下:
1.省級工作職責。一是制定全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二是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運、地方鐵路工程等,同時,對下級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行業督查。三是受理跨設區市的國高網高速公路、三級以上航道,獨立特大型高速橋樑、特長隧道,30萬噸以上港口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評定備案,受理地方鐵路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市級工作職責。一是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二是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大型水運、普通國省道、地方鐵路工程等,同時,對下級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行業督查。三是受理省級以外的高速公路、普通國道、技術複雜的普通省道、重點水運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評定備案,受理省級以外的地方鐵路、城際軌道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四是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質量監督的項目,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3.縣級工作職責。一是開展監督檢查,對本行政區域交通建設工程依法監督檢查。二是受理市級以外的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和水運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評定備案。三是對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受理質量監督的項目,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三)明確工作要求,壓實監管責任
1.壓實屬地責任的要求。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不斷強化監督管理機構職能,確保屬地責任落實到位。
2.強化監督檢查的要求。各級主管部門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相關領導應當不定期帶隊檢查。
3.加大監管力度的要求。各級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項目或者施工契約段存在重大問題需重點督促整改的,或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險情、質量安全事故的,要對建設單位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掛牌督辦。
4.強化督查考核的要求。明確上級主管部門要對下級開展督查評價工作,省級每年開展一次,市級每半年開展一次,定期通報結果,並納入省廳年度考核內容。
5.強化責任追究的要求。各級主管部門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上級要對下級可採取提醒、約談或掛牌督辦等處理措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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