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家庭農場促進條例

《江蘇省家庭農場促進條例》是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家庭農場促進條例
  • 通過會議: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過程,條例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的《江蘇省家庭農場促進條例》。

條例全文

江蘇省家庭農場促進條例
(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引導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進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指導、服務、規範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以農業生產經營收入為家庭重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農場發展納入農業農村專項規劃,制定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推動家庭農場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家庭農場促進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家庭農場促進相關工作。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家庭農場促進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指導、服務、規範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政務服務、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金融監管、林業、稅務、氣象、郵政管理、消防救援、供銷合作社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農場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家庭農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名錄管理,納入名錄的家庭農場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省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明確名錄錄入條件、內容和程式等要求。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符合錄入條件的農業經營主體納入家庭農場名錄,對不再符合錄入條件的及時移除。家庭農場名錄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對家庭農場名錄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條 家庭農場可以自主決定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鼓勵家庭農場依法組建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發起或者加入家庭農場服務聯盟。鼓勵家庭農場按照規定參與組建基層供銷合作社。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以及農業農村、供銷合作社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化服務和指導。
第七條 鼓勵有長期穩定務農意願的農戶穩步擴大經營規模,創辦家庭農場。
鼓勵鄉村本土能人、返鄉創業的外出務工農民、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專業技術人員等創辦家庭農場。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功能,為家庭農場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提供政策諮詢、信息發布、契約簽訂等服務。
鼓勵家庭農場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取得承包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的土地經營權。
第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以及相關投資補償、違約責任、期滿續約等具體內容,由流轉雙方依法平等協商確定並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廣使用國家和省發布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穩定土地經營權流轉關係,引導流轉雙方在承包期內簽訂中長期流轉契約。
家庭農場依法取得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土地經營權的,可以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通過授權發布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指數等方式,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合理確定流轉價款。鼓勵實行實物計租、貨幣結算。
鼓勵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用於糧食規模經營的流轉價款形成機制,保障雙方合理收益。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導家庭農場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單個家庭農場通過流轉大規模集中土地經營權。
第十三條 經土地經營權流出方同意,家庭農場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以及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可以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家庭農場種植糧油作物、養殖畜禽水產,發揮家庭農場在實現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等方面的作用。
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設施農業、休閒農業、智慧農業和農村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建設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和品牌建設。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農資配供、代耕代種代收、病蟲害防治、灌溉排水、貯藏保鮮、加工銷售等農業社會化服務。
鼓勵供銷合作社在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等方面,為家庭農場提供便利實惠、安全優質的農業綜合社會化服務。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家庭農場加強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和質量安全台賬,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家庭農場運用綠色生產方式,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田退水治理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依法處置廢舊農膜和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保護農產品產地環境。
鼓勵家庭農場使用綠色高效施肥、病蟲害綠色防控產品和技術,精準施肥施藥,實現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家庭農場以紙質或者電子方式記錄財務收支情況,核算生產經營成本,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家庭農場集中育秧、倉儲、晾曬烘乾、冷藏保鮮、農機放置、農產品初加工等用地,以及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給予統籌支持安排。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用地標準,優先保障從事糧油作物規模種植的家庭農場附屬設施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家庭農場產業發展、經營規模以及生產生活服務需求,規劃和扶持家庭農場集群服務中心、綜合農事服務中心等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平台建設,為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提供配套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平台的服務半徑和服務功能,安排建設用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服務聯盟、基層供銷合作社等主體參與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平台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相關資金,支持家庭農場建設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套用數位化農業技術,提升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以及開展質量認證、品牌建設、技術創新與推廣、農產品展銷、人員培訓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等涉農基金作用,支持家庭農場發展。
第二十二條 農業農村、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將適合家庭農場實施的農業科研和推廣項目納入支持範圍,引導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參與實施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模式提供優先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社會組織等為家庭農場提供農業科技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於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可以按照規定委託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實施。各級財政支持的小型農業項目可以按照規定委託家庭農場作為建設管護主體。
鼓勵家庭農場參與農村水利建設,承擔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用水管理,以及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灌溉排水等涉農用水服務。
鼓勵家庭農場參與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等各類涉農產業園建設。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針對家庭農場,開發和推廣低門檻、低成本、易申請、高效率並與農業生產周期相匹配的流動資金貸款產品、中長期貸款產品,完善信用建檔評級,增加對家庭農場的信用貸款,擴大家庭農場貸款覆蓋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構建涵蓋財政補貼基本險、商業險和附加險等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為家庭農場提供差異化、多層次的風險保障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家庭農場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提供便利,支持家庭農場參加種植業、養殖業等相關農業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之外,為家庭農場提供土地經營權流轉履約保證,農作物生產和農產品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等商業保險保障服務。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核定,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商務、供銷合作社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產銷對接活動,幫助家庭農場拓展農產品銷售渠道。
鼓勵電子商務平台採取降低入駐門檻和促銷費用等措施,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線上銷售。
第二十七條 家庭農場從事種植、畜禽養殖、水生動物養殖捕撈、農產品初加工的用電,以及在農村建設的倉儲保鮮設施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
鼓勵家庭農場採取農藝節水、工程節水等節水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按照規定給予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
第二十八條 家庭農場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家庭農場辦理涉稅、減費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加強家庭農場生產經營人才培養,支持家庭農場經營者參加農業相關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社會組織等採取集中培訓、田間實訓、跟蹤指導等方式,為家庭農場提供培訓服務,幫助家庭農場生產經營人員提高職業技能。
第三十條 家庭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繳納較高檔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十一條 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家庭農場開展專業輔導、法律法規宣講和政策解讀,引導家庭農場規範經營管理。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充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隊伍,為家庭農場提供農業技術、財務會計、市場行銷、綠色發展等輔導、服務。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通過開展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定期運行監測、動態調整,按照規定給予示範家庭農場政策扶持等方式,發揮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套用先進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等方面的引領帶動作用。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在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單位指導下開展家庭農場宣傳推介活動,樹立家庭農場發展典型。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農場發展情況納入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內容,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財政、審計、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家庭農場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實施監督。
第三十四條 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依託公共數據平台共享家庭農場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並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有效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家庭農場因土地經營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對在家庭農場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在實施相關榮譽表彰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家庭農場及其經營者納入評選對象範圍。
第三十八條 家庭農場應當遵守農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農田水利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等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流轉經營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
(二)損害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
(三)從事掠奪性經營,損害土地、其他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擅自改變流轉經營土地的農業用途;
(五)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項目和資金;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家庭農場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年內不得評定為示範家庭農場,已經被評定為示範家庭農場的,取消其示範家庭農場稱號。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家庭農場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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