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江蘇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是2022年10月12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12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布《江蘇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部署要求,推動我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是指發展理念新、產品質量優、經營效益好、技術水平高、帶動能力強,能夠對全省家庭農場發揮榜樣作用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全省各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數量服從質量的原則,實行省市縣三級示範逐級評定,其中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評定,採取限額推薦、逐級審核、擇優評定、年度監測、動態管理的辦法,每年從市級示範家庭農場中擇優評定。
第四條 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條件:
(一)家庭經營。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家庭農場主具有相當於高中及以上學歷或者相應的農業生產技能,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二)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當地的資源條件、農業行業特徵、農產品品種特點、家庭農場主的能力水平相適應。糧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300畝;露地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100畝;設施農業占地面積不低於30畝;水產養殖面積不低於200畝;生豬年出欄不低於1000頭;羊年出欄不低於200隻;肉牛年出欄不低於100頭;奶牛存欄不低於100頭;肉禽年出欄不低於5萬隻;蛋禽存欄不低於1萬隻;種養結合的主要產業規模不低於上述標準的70%;休閒旅遊農業的年銷售收入不低於50萬元。經濟效益特別明顯的,規模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三)效益良好。家庭成員人均從農場獲得的淨收入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技術先進。運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配備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物質技術裝備,或以互助、購買等方式獲取較高水平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基本實現生產全程機械化,養殖類家庭農場基本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標準化生產設備。
(五)運營平穩。家庭農場經營年限不低於5年,獲評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時間不少於2年。生產經營場所有家庭農場標識牌,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有完整信息。使用家庭農場隨手記等電子記賬模式記賬,有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收支記錄。統籌資源要素、防範風險和市場行銷能力較強。
(六)質量安全。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規程,有各類投入品購買、使用等記錄,保障生產安全、產品安全和生態安全。近五年無較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七)綠色生態。採用綠色防控、精準施肥施藥、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技術,實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的秸稈綜合利用率100%。畜禽養殖類家庭農場有滿足防疫和廢棄物處理需要的設施和設備,養殖場所達到標準化要求,實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養殖污染治理達標。種養結合類家庭農場採用循環農業生產模式。
第五條 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程式:
(一)名額分配。省農業農村廳於每年4月底前根據全省家庭農場發展總體情況確定當年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推薦數量,並綜合各設區市家庭農場發展情況分配推薦名額。
(二)自願申報。家庭農場向所在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遞交《江蘇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表1),以及家庭農場情況簡介(主要包括農場規模和經營情況、生產技術裝備、管理制度等內容);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等證明材料;土地流轉契約複印件;家庭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本、家庭農場主身份證複印件等申報材料。
(三)鄉鎮初核。鄉鎮(街道)對提出申請的家庭農場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核,將初核通過的家庭農場及其申報材料報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四)縣級覆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鄉鎮報送的家庭農場申報材料進行統一歸檔整理並覆核,並將覆核通過的家庭農場名單在媒體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於當年5月底前將《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推薦表》(表2)報送至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
(五)市級審核。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參評家庭農場進行現場核查,綜合縣級推薦材料確定家庭農場是否符合省級示範要求,按照省級下達的推薦名額,於當年6月底前以正式檔案形式將《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推薦表》《江蘇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報至省農業農村廳。
(六)省級確定。省農業農村廳複評後確定入選名單,在廳官方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於當年8月份正式發文公布。
第六條 對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運行監測和動態管理。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取消其省級示範稱號:
(一)申報省級示範存在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停止運營或轉為從事非農產業的;
(三)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因發生其他嚴重問題不再符合省級示範條件的。
被取消省級示範稱號的家庭農場,三年內不得再重新申報。
第七條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於每年6月底前將《建議取消省級示範稱號的家庭農場匯總表》(表3)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八條 各設區市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辦法,每年組織示範家庭農場評定,持續增加示範家庭農場數量。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蘇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蘇農規〔202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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