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為深入貫徹中央農辦等11部門印發的《關於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畫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農業農村部關於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的通知》(農經發〔2022〕1號)等檔案精神,省農業農村廳組織修訂了《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9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家庭農場示範引領作用,促進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農辦等11部門印發的《關於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畫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農業農村部關於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的通知》(農經發〔2022〕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符合主體明確、規模適度、管理規範、生產標準、效益明顯,帶動力強等要求,並經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或通過“一碼通”賦碼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認定工作堅持“自願申報、逐級審核、公平公開、擇優認定”的原則,每兩年開展一次,實行動態監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原則上從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級示範家庭農場中產生,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或“一碼通”賦碼時間不少於1年,從事專業生產2年以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明確。已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管理;主要從業人員為家庭成員,且不少於2人;農業淨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
(二)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相適應。
1.種植業。糧食作物種植面積200畝以上;棉花、油料種植面積100畝以上;水果、茶葉、露地蔬菜、中藥材、花卉等其他經濟作物50畝以上;設施農業占地面積30畝以上。
2.畜牧業。生豬年出欄達到500頭以上,或能繁母豬30頭以上;羊年出欄達到500隻以上,或能繁母羊50隻以上;肉牛年出欄達到100頭以上,或能繁母牛2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5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10萬羽以上,蛋禽年存欄1萬羽以上;兔年出欄1.5萬隻以上,或存欄母兔500隻以上;其他特色養殖的,年經營收入30萬元以上。
3.林業。經營山林面積500畝以上,種植用材林、經濟林、發展林下經濟和從事苗木生產,經營面積200畝以上。
4.漁業。池塘養殖面積50畝以上;大水面養殖面積200畝以上;工廠化養殖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
5.種養結合。主要產業規模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三)管理規範。有固定的經營管理場所、科學的管理制度、規範的土地流轉契約,土地流轉年限原則上不少於5年(因二輪土地承包契約到期情況除外)或者已連續流轉3年以上、流轉預期穩定;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土地利用、廢棄物處理排放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持續開展農業投入品、農場經營記錄,從事果蔬、畜禽、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的,須規範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
(四)生產標準。生產設施裝備與生產規模相配套,機械化水平較高或接受較高的社會化服務。實行標準化生產,生產記錄齊全,產品使用或註冊品牌,質量可追溯;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從事畜禽養殖的家庭農場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畜禽養殖登記備案。擁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之一或商標註冊的優先評定。
(五)效益明顯。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提升明顯,上年度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於本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20%以上。
(六)帶動力強。形成種養結合、生態循環、機農一體、產業融合等發展模式,對周邊農戶起示範和引領作用;帶動脫貧戶實現共同富裕的優先評定。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自願向所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報。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核實、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合格後,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審。對擬評定為省級示範場,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年度省級示範場名單,授予“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稱號。
第六條 申報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
2.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證明材料(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家庭農場“一碼通”賦碼(電子碼、數字碼)證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或土地流轉契約(複印件)和清冊;
4.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5.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6.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農產品質量認證及商標註冊等證明材料;
7.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示範家庭農場證明;
8.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監測
第七條 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轄區內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每三年監測一次,監測結果逐級報送農業農村廳審核。經監測,發現不符合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錄入條件和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條件的,取消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稱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稱號,且在3年內不得再申報:(一)連續兩年未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二)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三)拒絕配合監測或者不按規定提供監測材料的。(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列入各級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黑名單”的。(五)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九條 被取消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稱號的,不得懸掛或套用有關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標牌或稱號,同時變更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信息。
第十條 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變更名稱的,應在名稱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逐級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評定的河南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繼續有效,並納入本辦法監測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參照本辦法,完善本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辦法,形成上下貫通的示範評定和政策體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