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為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規範我市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評定及監測管理,根據《農業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廣東省農業廳關於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 文  號:穗農規字〔2020〕3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3月19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規範我市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評定及監測管理,根據《農業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廣東省農業廳關於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評定、監測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是指在廣州市轄區內,符合家庭農場註冊登記和認定的條件,並經所在區人民政府認定,由市農業農村局按相關規定和標準評定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對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的評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採用自主申報、擇優推薦、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發文認定的程式和方式。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和監測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評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申報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效。申報主體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認定,並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家庭農場。
  (二)生產經營規模適度方面。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契約等。種養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從事糧食和水果種植土地經營面積50畝以上或年產值不低於20萬元;蔬菜種植土地經營面積50畝以上或年產值不低於30萬元;林下經濟生產經營土地經營面積50畝以上;藥材、花卉等其他經濟作物種植面積或農業設施大棚面積30畝以上或年產值不低於50萬元;水產養殖面積75畝以上或年產值不低於75萬元;同一地點,生豬存欄1500頭以上或能繁母豬存欄225頭以上;雞或鴨存欄1.5萬隻以上;種鴿存欄7500對以上;肉鵝存欄7500隻以上或母鵝存欄1500隻以上;奶牛存欄150頭以上;其它類型畜禽年產值達到150萬元以上;從事種養結合的,年產值不低於75萬元。
  (三)生產經營基礎條件方面。從事產業符合所在區域發展規劃;家庭農場實現清潔生產,廢棄物集中清理處置和循環利用,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具備農業基礎設施(水、電、路、渠、欄、舍、池塘等)和必需的貯藏、初加工、整理、農機存放等附屬生產設施;農業機械化程度較高;具有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工作(服務)場所,各類標識標牌醒目。
  (四)生產經營者素質方面。農場主有連續3年以上從事農業生產經驗,熟悉有關的農業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生產者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無常年僱工或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生產經營者積極參加農業教育或技能培訓;能運用科技知識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全程。
  (五)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有年度生產經營計畫、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相關制度上牆公示;能按照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有詳細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和銷售台賬(包括要素投入、生產作業、產品銷售);能實現農場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的有效對接;近二年未發生區以上認定的環境污染事故;近一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六)產品質量方面。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規定,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或委託檢測制度,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產品標識和包裝管理完善,建立農產品質量溯源制度;積極提升品牌知名度,開展商標註冊,認證或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誌農產品;近三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沒有發生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處罰;近四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沒有發生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七)示範帶動能力。開展家庭農場的聯合與合作或組建農場協會;加入農民合作社或專業協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協會的核心成員;與農業產業化企業合作開展產業化經營,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以成熟先進的生產經營方式帶動周邊農戶發展,具有較高的信譽和威望;有較高的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產品商品率,有穩定的產品銷售渠道;上一年家庭人均純收入不低於廣州市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農業收入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
  第六條 申報材料。申報的家庭農場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申請表》;
  (二)《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分表》;
  (三)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家庭農場認定證書認定證號、家庭農場經營者與農場內固定從業人員名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契約等檔案;
  (五)商標註冊證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認證、經營品牌等相關材料(依實際提供);
  (六)其他證明家庭農場經營能力的材料。如家庭農場資產經營和收支情況審計報告、生產經營遵循的生產技術規程或標準、經營者獲得的社會榮譽及其他獎項材料(依實際提供)。
  第七條 申報、審核和評定。
  (一)申報。
  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評定每年一次,由市農業農村局制定申報方案,組織申報評定,明確評定名額、申報時間要求等內容。家庭農場向所在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核。
  1.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檢查,經審核同意後,以公文形式向市農業農村局報送相關材料。
  2.市農業農村局組織5人或7人的評審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現場考察,提出評審意見。
  (三)評定。
  1.評審小組採取綜合評分的辦法,從設立有效、規模適度、基礎條件、生產經營者素質、管理規範、產品質量、示範帶動等方面進行評定,按總分從高到低確定示範家庭農場候選名單。
  2.候選名單在廣州市農業農村局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家庭農場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局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處理。
  3.經公示無異議的家庭農場,獲得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稱號,由市農業農業局對外公告並頒發牌匾。
第三章 監測管理
  第八條 動態監測。對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扶優汰劣的競爭機制,實行每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流程是:
  (一)報送基礎材料。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按照市農業農村局的時間要求將監測評價報送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材料包括:《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監測表》、《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分表》,反映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材料等。
  (二)材料匯總和核查。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所報材料進行匯總、現場檢查及核查,以公文行文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監測評價報告。
  (三)組織評價。市農業農村局評審小組根據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評價報告對有關示範家庭農場的基礎數據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現場抽查,提出評價意見。
  第九條 監測結果。《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分表》監測評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視為動態監測合格。監測評分低於60分的,取消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獲得“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資格的家庭農場,市本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在申報農業機械化生產、農業產業貸款貼息等農業項目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家庭農場存在以下行為的,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經評定的示範家庭農場取消其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一)弄虛作假、資料不真實的;
  (二)近一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
  (四)近兩年內,發生區以上認定的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併的,停止實質性生產或生產經營水平下降,導致監測不合格;或拒絕參加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按時提供監測材料等情形。
  第十二條 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經評定的示範家庭農場取消其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對因遭遇嚴重自然災害等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示範家庭農場監測標準的,經市農業農村局綜合評價後仍有恢復能力的,可予以保留兩年其示範家庭農場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農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17〕6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穗農規字〔2020〕3號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修訂印發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3月17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