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是廣州市農業農村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 文  號:穗農規字〔2020〕5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08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辦法全文,印發通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以下簡稱“市級示範社”)的申報評定及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國家農民合作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與《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等規定及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是指在廣州市轄區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並經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審小組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本辦法統稱“農民合作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級示範社的申報、評定、監測和管理。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施行綜合認定和淘汰機制。
第二章 申報和評定
  第四條 申報條件。申報市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是區級示範社,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運營管理規範
  1.依章程運作。農民合作社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章程並依章程運作。
  2.運營基礎紮實。農民合作社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明確的業務類型,註冊登記滿2年以上,實際運作時間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農民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組織健全,實有人數及附加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人員齊全且符合兼任規定。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並對議事決策作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字。
  4.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使用規範化的財務軟體。按要求設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託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成員賬戶健全,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餘等記錄準確清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財務相關信息及時報送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和稅務等部門。
  (二)服務成效明顯
  1.標準化生產程度較高。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製度,農民合作社為80%以上的成員統一購買生產資料、開展農產品銷售、進行技術指導。有經營服務技術操作規程,積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採集、留存經營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2.帶動輻射面較廣。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在20個以上,聯合社成員在5家合作社以上,業務交易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
  3.服務內容豐富。農民合作社為成員提供的服務類型、服務環節較多,服務鏈條較長。
  4.帶動增收能力強。農民合作社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於非成員收入10%以上,經營主導產業能有效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增收。
  (三)市場競爭力強
  1.成員積極出資。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30萬元以上,出資成員占成員數量的7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上。
  2.經營能力強。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10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200萬元以上。林業等類型合作社收益期較長,可以近2年經營收入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四)優先考慮標準
  1.品牌意識較強。農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員生產農產品採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或者獲得“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
  2.發展模式先進。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運營模式,得到區級以上機關肯定或區級以上媒體報導。
  3.治理機制高效。以家庭農場(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採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農機類合作社農機化程度較高。優先選擇入社各種農機具10台以上、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面積1000畝以上或收入100萬元以上,且2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農機事故者。
  5.對於從事種業、農機、農資、植保等生產、鄉村旅遊、信息服務經營服務的或其他新型業態農民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第五條 申報材料。申報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的單位應提交以下一式三份材料:
  1.《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申報書》、《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分表》(種養類、經營服務類);
  2.合作社的管理、經營和效益等基本情況介紹;
  3.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4.成員名冊和出資表,成員簽名通過的章程;
  5.內部管理制度、產品的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獲得的認證及相關證書,經營服務技術操作規程、經營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資料。
  6.農產品溯源、生產記錄及相關質量安全檢測報告材料(一年內);
  7.合作社議事決策會議記錄;
  8.合作社開展技術輔導和培訓的材料;
  9.最近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有成員簽名的收益二次分配表;
  10.其他證明合作社經營情況和帶動能力的材料。
  第六條 申報程式。
  1.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對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徵求同級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部門意見,正式行文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並附合作社申報材料;
  3.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部門組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審小組,對材料進行複審,確定進入評選環節的農民合作社名單。
  市級示範社每年評選一次,評定名額一般為十家以內,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增減。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審小組每年初制定申報方案,明確申報程式時間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評定辦法。
  1.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的申報每年一次,每年5月31日前報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審小組。
  2.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審小組對進入評選環節的農民合作社進行評選。
  3.評審小組採取綜合評分的辦法,從設立合法、管理民主、財務規範、質量安全、服務成員、經營得法、打造品牌等方面進行評定,按總分排名確定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候選名單。
  4.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審小組形成評定意見,並徵求市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部門意見。
  5.經徵求意見無異議的候選名單在“廣州市農業農村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合作社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6.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稱號,由市農業農村、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部門聯合發文並公布名單,並授予牌匾。
  第八條 獎勵扶持。
  1.首次獲得“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稱號的合作社,市本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重點獎勵扶持。不得重複享受本市其他同類獎勵。
  2.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申報市本級農產品加工、農業設施、冷鏈建設、農業貸款擔保等農業項目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扶持。
第三章 監測管理
  第九條 動態監測。對市級示範社實行動態管理,扶優汰劣的競爭機制,實行每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辦法是:
  1.報送基礎材料。市級示範社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將監測評價材料報送區農業農村部門。材料包括:《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監測表》《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分表》(種養類、經營服務類)經會計師事務所或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上年度成員簽名的二次分配表、反映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材料。
  2.材料匯總與核查。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對所轄的市級示範社所報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抽查,並徵求同級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部門意見,於6月30日前正式行文向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審小組提交監測評價報告。
  3.組織評價。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審小組根據區農業農村部門的監測評價報告對有關示範社的基礎數據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抽查,提出評價意見,並徵求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部門意見。
  第十條 監測結果。動態監測合格的,繼續享有市級示範社的資格,並按規定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未達到《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分表》(種養類、經營服務類)必備項目所要求條件或評分低於80分的,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及申報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在申報或監測評價過程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示範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納入信用管理,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加強屬地管理,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示範社評定、監測檔案資料保存,一般應在5年以上。
  第十二條 農民合作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級示範社; 在冊市級示範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農民合作社未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齊全),或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不一致。
  2.農民合作社未每年按時報送年度報告並進行公示,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或從名錄上移出1年以上的。
  3.發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的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事件,或有關問題整改完成2年以上;被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列入失信名單,或從名單上移出1年以上的。
  4.未按規定提供相關申報、監測材料,並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通過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動態監測評價的。
  5.未滿足其他示範社資格應當符合的標準。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報、評定、監測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報、評定、監測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取消其評審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通知

穗農規字〔2020〕5號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等六部門關於修訂印發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局、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金融局、稅務局:
  為做好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監測和指導服務工作,市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稅務局聯合修訂了《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處)反映。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廣州市商務局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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