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選和監測辦法

《寧波市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選和監測辦法》,是浙江省寧波市農業農村局於2022年9月12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選和監測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2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支持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的通知》(農辦計財〔2019〕44號)、《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12部門關於推進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甬農辦〔2021〕19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評選和運行監測工作,參照《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浙江省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浙農經發〔2015〕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寧波市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聯合社,下同)評選和動態管理。所指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寧波市轄區內,符合市級示範評定條件,已獲評縣級示範稱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選和監測工作由市、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以及數量服從質量的原則,採用自主申報、鎮鄉(街道)初審、縣級審核、市級評定的方法,每年評選一次,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具有較好的基礎條件。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行註冊登記,及時報送上年度報告,規範運行1年以上。註冊內容發生變化的,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須達到20人以上,農民成員占80%以上,成員出資總額10萬元以上,股金結構合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須達到5個以上,畜牧、養殖類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適當減少。
3.有固定辦公、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辦公、服務場所100平方米以上,生產性固定資產10萬元以上。
第五條 運行管理較為規範。
1.章程制度規範健全。結合本社實際情況,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制訂本社章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活動正常;重大事項決策民主,表決規範。
2.執行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設定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也可委託服務機構代理記賬,進行會計核算。
3.成員賬戶完整規範,盈餘返還制度健全,相關檔案資料完整齊全。
第六條具有明顯的產業(產品)優勢。
1.有較大的產業規模,對形成和擴大區域性產業帶(群)具有積極帶動作用。其中種植類合作社核心示範基地500畝以上,設施農業核心示範基地150畝以上。
2.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制定統一的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標準化生產所占比例在80%以上。
3.有統一的註冊商標、獲市級以上名牌(知名商標)稱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先。生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導農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等認證之一,並在有效期內的優先。
第七條 具有較強的服務帶動力。
1.帶動非成員農戶100戶以上(畜牧、養殖類可適當減少),統一技術輔導和培訓每年2次以上。
2.統一農業投入品的採購和供應占成員投入總量60%以上,統一品牌銷售成員產品占成員產品總量60%以上,且生產記錄台賬完整。
第八條 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1.農民專業合作社年經營服務收入300萬元以上,其中糧食產業、農機(植保)等服務類合作社年經營服務收入50萬元以上,年作業服務面積3000畝次以上。
2.成員收入高於當地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20%以上。
對有突出成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適當放寬以上有關條件。
第九條 具有較好的社會信用信譽。
1.合作社納入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建立較為完善的生產記錄檔案,可包裝農產品上市前加施追溯標識。
2.未被有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近兩年內未受到有關部門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環境事件等處罰或通報批評。

第三章

申報評選程式
第十條 申報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需提交以下材料:
1.寧波市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表(附屬檔案)。
2.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情況介紹(包括基本情況、運行機制、主要工作、發揮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成員名冊和出資情況。
4.上年度資產負債表、盈餘及盈餘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
第十一條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鎮鄉(街道)提出申請,鎮鄉(街道)完成初審並報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7月底前將審查推薦意見及推薦單位申報材料以檔案形式報市農業農村局。網上申報平台開通後,進行網上申報。按“誰申報、誰負責”原則,經營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對申報單位進行核查,並組織有關部門按申報條件進行評選。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將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候選名單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四條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監測一次,監測程式按照本辦法評選程式執行。對省級及以上監測合格的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直接監測為合格;省級及以上監測不合格的,市級按程式進行監測。鎮鄉(街道)提出監測初審意見,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監測審核意見,監測初審不合格的應註明原因。未參加監測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
第十五條 參加監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寧波市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監測表(附屬檔案)。
2.兩年來主要工作總結。
3.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測為不合格,取消市級示範性農民專業社稱號,並在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經營服務中違反國家政策,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
2.近兩年發生重大生產(質量)安全事故或在市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中兩次不合格的,發生重大生態環境事件、列入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提供虛假申報監測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寧波市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選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甬農發〔2009〕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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