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瀘州市農業農村局等11部門於 2022年3月17日印發《瀘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自2022年4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農業農村局等11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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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以下簡稱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服務農民、幫助農民、提高農民、富裕農民的功能作用,促進全市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四川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市級示範社定義
指依法設立,達到規定標準,並經瀘州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評定及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含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下同)。
二、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實施主體及方式
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實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制。採取農民合作社自願申報、區縣擇優推薦、市級綜合認定的方式。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區縣農民合作社發展和區縣示範社建設情況,確定各區縣市級示範社分配名額。
三、申報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確認,有固定辦公場所和獨立銀行賬戶。運行2年以上。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制定符合本社實際情況的章程。
(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成員數超過150人的,可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總人數的10%,最低人數為51人。根據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會議,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重大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有完整會議記錄,參會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名。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並認真執行。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採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通過委託代理方式代理記賬、核算。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餘等記錄準確清楚。各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擔任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15日前,置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四)申報市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是區縣級示範社。
(五)經濟實力需滿足以下條件: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50萬元以上。
2.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丘陵地區20萬元以上,山區1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丘陵地區50萬元以上,山區30萬元以上。
3.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丘陵地區50萬元以上,山區3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丘陵地區100萬元以上,山區80萬元以上。
4.資產大於負債,近兩年無虧損。
(六)成員組成應滿足以下條件:農民成員占成員總數80%以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從事一般種植業的成員數量不低於50個(民族地區不低於30個),養殖業成員數量不低於40個(民族地區不低於30個),從事特色農林種養業、農產品加工及運輸、農機服務、農業休閒觀光及鄉村旅遊等成員數量不低於40個(民族地區不低於20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必須全部為農民合作社,且成員不低於4個。
(七)服務成員成效突出:成員所需農業生產投入品統一采供率達80%以上,農產品統一銷售率達80%以上。普及推廣新品種和新技術作用明顯,產品銷售渠道比較穩定暢通。成員收入高於本區縣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年內開展1次以上相關培訓。
(八)產品質量提升成效突出:實行標準化生產,提供優質化服務,制定有規範的生產(服務)技術操作流程,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採集、留存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未被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重點監督名單”和“黑名單”。開展“三品一標”爭創工作,有註冊商標或者取得質量標準認證,並在有效期內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九)社會聲譽良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按時報送年度報告並進行公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無行政處罰信息記錄、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農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無信用不良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貸款風險等級未被列為損失類。稅務登記信息正常,納稅信用等級不能為D級。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四、資料準備
申報市級示範社應當提交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瀘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基本情況表》《瀘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申報表》及表內相關情況的證明材料、農民合作社上年資產負債表、盈餘及盈餘分配表;
(二)農民合作社縣級示範社命名檔案;
(三)農民合作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農民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會議記錄和成員賬戶、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農民合作社成員名冊和出資清單(加蓋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稅務系統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材料、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企業徵信報告,農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個人徵信報告;
(四)“三品”認證、基地認證、地理標誌、註冊商標、知名品牌以及獲獎證書、環評證明等;
(五)未涉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承諾書;
(六)其他能反映農民合作社運行情況的相關材料。
五、申報程式
(一)農民合作社自願向登記註冊地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擇優推薦給區縣農業農村部門,申報材料由農民合作社向當地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交。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文廣旅、林業竹業、供銷等部門和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徵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金融、稅務、銀保監等部門意見,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後正式行文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推薦,並附審查意見和相關材料。
(三)凡不符合條件的,縣鄉兩級一律不得推薦上報。
(四)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文廣旅、林業竹業、供銷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徵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金融、稅務、銀保監等部門意見。
六、評定程式
(一)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市級示範社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和評審意見,報市聯席會議審定。
(二)市聯席會議審定通過後,將評審結果在農業農村局入口網站上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及時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市級示範社稱號,由市聯席會議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發文並公布名單。
市級示範社每年評定一次。
七、監測程式
(一)納入監測的市級示範社根據有關要求,在監測年份將本社發展情況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監測材料。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文廣旅、林業竹業、供銷等部門,對所轄區域市級示範社所報材料進行核查,徵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金融、稅務、銀保監等部門意見,提出監測意見並匯總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區縣監測意見進行覆核,提出監測建議,提交市聯席會議審定。
(三)監測合格的市級示範社,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市級示範社資格。取消後2年內不得再行申報市級示範社。
市級示範社實行2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監測年份前2年評定的市級示範社不納入監測。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開展監測評價工作。
八、其他有關規定
(一)市級示範社申報、評定及監測工作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年內的市級示範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並不得再行補報。
(二)市級示範社變更合作社名稱,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營業執照等變更材料,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三)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農民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四)本辦法自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於印發<瀘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試行)的通知>》(瀘市農業〔2017〕107號)及其他市級示範社評定監測辦法同時廢止。
(五)本辦法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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