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為規範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以下簡稱“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2日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級示範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河源市內登記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並經市農業農村部門徵求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二章 評定標準
第四條 申報市級示範社應符合以下標準,經綜合評價後擇優評定:
(一)運營管理較規範
1.按照章程運作。農民合作社根據本社實際情況並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制定符合本社章程。有獨立的銀行賬號、固定辦公運營場所、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明確的業務類型,原則上實際運作時間至少滿1年。
2.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組織健全,實有人數及附加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人員齊全且符合兼任規定。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並對議事決策作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字。
3.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按要求設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能配備會計人員或委託專業的會計機構代理記賬、核算。獨立的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成員賬戶健全,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餘等記錄準確清楚。財政直接補助或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財務相關信息能及時報送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和稅務等部門。
(二)效益和服務帶動好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25萬元以上,農民成員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
2.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5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80萬元以上。林業合作社以近2年經營收入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3.建立有農產品生產記錄製度,農民合作社為80%以上的成員統一購買生產資料、開展農產品銷售、進行技術指導。
4.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在10個以上,業務交易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農民合作社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於非成員收入10%以上,經營主導產業能有效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增收。
(三)優先考慮標準
1.品牌意識較強。農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員生產農產品採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或獲得“兩品一標”(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
2.發展模式先進。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運營模式,得到市級以上部門肯定或市級以上媒體正面宣傳報導。
3.治理機制高效。以家庭農場(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採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農機化程度較高。農機類合作社優先選擇入社各種農機具8台以上、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面積2000畝以上或收入50萬元以上,且2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鄉村旅遊、信息服務等經營範圍與農機無關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類型合作社不強制要求。
第五條 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和監測向下列農民合作社傾斜,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一)在精準扶貧領域中,帶動貧困村或貧困戶脫貧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
(二)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產業振興發展效益好的農民合作社。
(三)在一定時期內需扶持發展的新業態農民合作社。
第六條 不得申報情形
農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級示範社,在冊市級示範社取消資格。
(一)農民合作社未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補錄換證過渡期間,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齊全除外),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不一致的。
(二)農民合作社每年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並進行公示,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單,或從名單上移出不滿1年以上的。
(三)曾發生過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依定的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事件,有關問題整改完成不滿2年以上的;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有不良信用記錄或從名單上移出不滿1年以上的;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的;農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受過刑事處罰的。
第七條 登記經營範圍或實質主營業務相同的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骨幹相同,其他登記成員超過50%相同,並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2個或多個農民合作社視為同一個主體,在一個申報期間內不得同時申報。
第三章 評定程式
第八條 市級示範社每2年評定一次,視各縣區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發展情況採取名額分配或不限名額等方式申報。
第九條 具體申報程式為: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民合作社,根據縣區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報所在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統一上報縣區農業農村部門。
(二)審核。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對鄉鎮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並實地查驗後,擬定上報評定對象書面徵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務、市場監督、林業、供銷、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意見後,形成正式推薦意見連同農民合作社申報材料報市農業農村部門。
(三)評定。市農業農村部門對各縣區審核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或個別實地抽查核實,提出市級示範合作社候選名單,書面徵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務、市場監督、林業、供銷、稅務、銀保監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綜合意見情況後將擬評定名單在河源市政府入口網站或河源市農業農村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由所在地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市級示範社稱號,由市聯席會議成員有關單位聯合發文公布名單。
第十條 市級示範社依法變更名稱的,應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確認申請書及法定登記機關更名批覆、營業執照等佐證材料,由縣區批量匯總統一報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四章 動態監測
第十一條 建立日常監督與定期監測評價相結合的市級示範社的動態監測制度。
第十二條 日常監督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市級示範社被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存在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由認定機關或首先知悉認定信息的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市農業農村局。以市農業農村局檔案公布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的名單。
(二)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通過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方式,認為市級示範社涉嫌存在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通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徵求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對核查結果無異議後,以市農業農村局檔案公布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的名單。
第十三條 建立對市級示範社2年一次的定期監測制度,被監測的市級示範社應達到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標準。監測不合格、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農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級示範社資格。
連續2次監測合格的市級示範社,下一監測年度免予監測。已取得省級、國家級示範社資格的可不列入市級示範社監測範圍。
第十四條 監測評價工作由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程式如下:
(一)市級示範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監測通知,向所在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報送自查材料。
(二)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對自查材料初審後,提出初審監測意見書面徵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務、市場監督、林業、供銷、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意見,綜合後形成監測意見報市農業農村部門。
(三)市農業農村部門對縣區上報的監測材料及意見進行審查,提出監測意見和建議書面徵求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意見,綜合後對監測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單在河源市政府入口網站或河源市農業農村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監測合格的市級示範社、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的農民合作社名單,以市農業農村局檔案公布。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的支持農民合作社專項政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傾斜市級示範社。制定的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政策,與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具有平等的參與、受惠機會。
第十七條 鼓勵各縣區結合現代產業園、“一村一品、一鎮一業”、涉農資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對市級示範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實發揮市級示範社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十八條 在申報市級示範社或被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賄、威脅等方式阻撓干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或本次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方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於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活動的通知》(河農〔2011〕24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河農農函〔2020〕90號
各縣區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水務局、林業局、市場監管局、供銷社、稅務局,江東新區農林水務局:
現將《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源市農業農村局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財政局 河源市水務局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源市林業局
河源市供銷合作聯社 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
2020年6月12日

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農辦等11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中農發〔2019〕18號)、農業農村部等9部委聯合印發《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省農業農村廳等9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檔案精神,2020年6月12日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發改局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了《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河農農函〔2020〕90號)。現就印發了的《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措施方面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
2019年9月,中央農辦等11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要求“完善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指標體系,健全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動態監測制度”,11月,農業農村部等9部委聯合印發《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2020年3月,省農業農村廳等9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原市農業局2011年3月印發的《關於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活動的通知》(河農〔2011〕24號),為近年來市級示範社評定工作有序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現與國家、省新的政策相比,該建設標準也存在評定口徑過窄,一些評定標準、評定方式與國家、省新要求不相銜接的問題,亟需修訂。為深入貫徹落實農經發〔2019〕5號、粵農農規〔2020〕2號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市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工作,市農業農村局按有關要求和程式制訂了《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二、主要內容
《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主要內容共6章21條,重點是完善市級示範社評定監測標準及程式,加強結果運用,確保評定監測流程科學、公正,為全市農民合作社發揮示範典型、重點培育提供有力支撐。
第一章“總則”第1-3條,分別介紹修訂的依據、市級示範社含義和工作原則。
第二章“評定標準”第4-7條,主要從運營管理較規範、效益和服務帶動好等大的方面來評定,還列出了優先考慮標準的4種情況,並指出了不得申報的3種情形。
第三章“評定程式”第8-10條,分別規定評定的方式、周期、申報、審核、評定程式、評定後變更名稱的處置等情況。
第四章“動態監測”第11-15條,主要是明確日常監督與定期監測評價相結合的市級示範社的動態監測制度,並介紹監測工作的流程、標準、結果發布等情況。
第五章“結果運用”第16-18條,分別要求要對示範社加強政策傾斜、支持保障、責任追究等問題。
第六章“附則”第19-21條,主要對實施辦法、解釋許可權、實施周期等問題作了說明和要求。
三、有關情況說明
(一)堅持對標對表,總體制度框架與國家、省級規定做到“一個步調”。《辦法》在市級示範社評定監測的工作方式、評定基本條件上與農經發〔2019〕5號、粵農農規〔2020〕2號檔案檔案總體保持一致,確保市級示範社與國家示範社、省級示範社制度設計有機銜接,為市級示範社規範提升提供暢順通道。
(二)《辦法》中的有關評定標準數據基本參照省級評定標準,結合河源實際情況,作了適當放寬、降低。如《辦法》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25萬元(省級50萬元)以上,農民成員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在50萬元(省級1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50萬元(省級10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80萬元(省級200萬元)以上;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在10個(省級20個)以上。但在實際評選中,我們會根據《辦法》中的“優先考慮標準”,對品牌意識較強、發展模式先進、治理機制高效、農機化程度較高方面的合作社優先選擇,確保評選質量。
四、解讀途徑和時間
解讀材料主要以文字形式進行,在《河源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後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以下途徑向公眾進行解讀:
(一)市政府入口網站上的固定欄目以及“政策解讀”專欄;
(二)“河源農業農村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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