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評選和監測辦法

《寧波市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評選和監測辦法》,是浙江省寧波市農業農村局於2022年9月12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評選和監測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2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 11 部門關於推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浙農政發〔2020〕8 號)和《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12部門關於推進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甬農辦〔2021〕19號)檔案精神,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規範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評選及監測管理,推動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和動態管理。所指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是指寧波市轄區內,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符合市級示範評定條件,已獲評縣級示範稱號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評選(監測)由市、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以及數量服從質量的原則,採用自主申報、鎮鄉(街道)初審、縣級審核推薦、市級評定的方法,每年評選一次,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主體職業化。經營主體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家庭成員不少於2人從事農場工作,長期僱工一般不超過 10 人。農場主有3年以上農業生產經歷,並在近3年參加過農業技能相關培訓。
第五條 規模適度化。經營的土地簽訂規範流轉契約,流轉年限一般不低於5年(因土地承包到期情況除外)或已連續流轉3年以上。設施農業用地手續齊全,使用規範。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高於全市上年度平均水平。按產業分類達到相應基本規模標準(附屬檔案1),產效特別明顯的,規模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條 生產標準化。有基本的生產配套設施,有可操作的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並按照標準化進行生產,推廣套用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套用先進適用的農機裝備。運用物聯網、大數據、智慧型裝備等現代技術手段,推進數位化管理。定期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質量可追溯。生產初級食用農產品的,擁有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近兩年內未受到有關部門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環境事件等處罰或通報批評。
第七條 管理規範化。嚴格農業投入品使用,建立完整、真實的生產記錄檔案;擁有與生產經營管理相適應的場所;有規範的生產、財務等管理制度,實行財務核算,有財務報表。未被有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八條 經營品牌化。市場行銷手段和方法紮實有效,銷售渠道穩定,藉助鄉村物流網路、配送體系和電商平台,開展線上線下銷售。有註冊商標或通過“三品一標”認證,推行品牌銷售,宣傳力度和市場競爭能力強,示範帶動周邊農戶明顯。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應提供如下材料:
1.寧波市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申報(監測)表(附屬檔案2)。
2.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的,提供營業執照。
3.土地流轉契約和清冊,或林權證、養殖水域等權屬材料。
4.有生產設施用房或附屬設施用房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供建設用地批准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檔案)。
5.家庭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相關管理制度,以及上年度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6.家庭農場參與或直接進行的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綠色食品認定、有機農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授權、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及商標註冊、品牌等證明材料。
7.其他必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錄入浙江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資料庫系統或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

第四章

評定程式
第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鎮鄉(街道)提出申請,鎮鄉(街道)完成初審後報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7月底前將《寧波市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申報(監測)表》(附屬檔案2)報市農業農村局。網上申報平台開通後,進行網上申報。按“誰申報、誰負責”原則,經營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部門,根據示範性家庭農場標準,進行核查評定。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且評分在80分以上,結合年度評選計畫,按得分高低選取候選名單,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

第五章

監測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每2年監測一次,監測程式按照本辦法有關評選程式執行。對省級監測合格的省級示範性家庭農場,市級直接監測為合格;省級監測不合格的,市級按程式進行監測。鎮鄉(街道)提出監測初審意見,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監測審核意見,不合格的應註明原因。未參加監測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稱號。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稱號,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經營服務中違反國家政策,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
2.近兩年發生重大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環境事件、列入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申報和監測存在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行為的。
4.停止運營或退出農業領域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寧波市示範性家庭農場財政引導資金申報指南(試行)的通知》(甬農發〔2013〕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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