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家庭農場認定、區級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

《廣州市黃埔區家庭農場認定、區級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同意,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於2024年1月13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家庭農場認定、區級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全文,檔案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規範我區家庭農場的認定及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評定及監測管理,厚植高質量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根據《農業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廣東省農業廳關於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廣東省農業廳關於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的辦法》(農經發〔2014〕1號)、《廣州市農業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家庭農場發展認定工作的通知》《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修訂印發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家庭農場的認定及區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評定、扶持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鎮及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協助配合。
第二章 家庭農場認定
  第四條 在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範圍內,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並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依據本辦法申請認定為家庭農場。
  第五條 認定條件。申請認定為我區家庭農場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範圍內符合註冊登記條件及家庭農場類別和經營規模的經營主體,經營者為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轉制社區居民)或其他在本區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
  (二)從事的種養行為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無常年僱工或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常年僱工指受僱期限年均九個月以上或按年計酬的僱工);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農業淨收入占家庭總收益的80%以上;
  (四)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契約等,且土地流轉期或承包期在五年及以上,能保證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經營用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經營土地,也可以是經營權流轉獲得的土地;
  (五)有較完整的生產管理記錄、農業投入品購入使用記錄、農產品銷售記錄和財務收支記錄。
  第六條 認定申請材料。申請認定為家庭農場的,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廣州市黃埔區家庭農場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地流轉契約等土地合法來源檔案;
  (四)家庭農場經營者戶口本、身份證,固定從業人員身份證;
  (五)家庭農場基本情況介紹(從業人員情況、生產類別、規模、技術裝備、經營情況等);
  (六)從事特種養殖業的須提供相關養殖許可證明。
  第七條 認定申請程式。
  (一)申報
  家庭農場的認定申報可常年申請,每兩個月集中受理。符合家庭農場認定條件的經營主體自主向農場所在地街鎮提出申請。
  (二)審核
  1.各街鎮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以公文形式向區農業農村局報送相關材料。
  2.區農業農村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意見。
  (三)認定
  1.區農業農村局將審核通過的經營主體進行匯總,形成公示名單,在區政府網站及區農業農村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經營主體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局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處理。
  2.經公示無異議的經營主體,由區農業農村局正式發文公布名單。
第三章 區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
  第八條 經區農業農村局認定,錄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且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家庭農場,可依據本辦法申請評定為區級示範家庭農場。
  第九條 申報條件。申報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產經營規模適度方面。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契約等,且土地流轉期或承包期剩餘在五年或以上,能保證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種養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宜,從事糧食和水果種植土地經營面積30畝以上或年產值不低於15萬元;蔬菜種植土地經營面積30畝以上或年產值不低於20萬元;林下經濟生產經營土地經營面積30畝以上;藥材、花卉等其他經濟作物種植面積或農業設施大棚面積20畝以上或年產值不低於30萬元;水產養殖面積50畝以上或年產值不低於50萬元;從事種養結合的,年產值不低於50萬元。
  (二)生產經營基礎條件方面。從事產業符合所在區域發展規劃;家庭農場實現清潔生產,廢棄物集中清理處置和循環利用,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具備農業基礎設施(水、電、路、渠、欄、舍、池塘等)和必需的貯藏、初加工、整理、農機存放等附屬生產設施;農業機械化程度較高;具有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工作(服務)場所,各類標識標牌醒目。
  (三)生產經營者素質方面。農場主有連續兩年以上從事農業生產經驗,熟悉有關的農業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生產經營者積極參加農業教育或技能培訓;能運用科技知識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全程。
  (四)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有年度生產經營計畫、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相關制度上牆公示;能按照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有詳細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和銷售台賬(包括要素投入、生產作業、產品銷售);能實現農場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的有效對接;近一年未發生區級以上認定的環境污染事故;近一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五)產品質量方面。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規定,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或委託檢測制度,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產品標識和包裝管理完善,建立農產品質量溯源制度;積極提升品牌知名度,開展商標註冊,認證或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誌農產品;近三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沒有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處罰;近四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相關責任人沒有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追究刑事責任。
  (六)示範帶動能力。開展家庭農場的聯合與合作或組建農場協會;加入農民合作社或專業協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協會的核心成員;與農業產業化企業合作開展產業化經營,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以成熟先進的生產經營方式帶動周邊農戶發展,具有較高的信譽和威望;有較高的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產品商品率,有穩定的產品銷售渠道;上一年家庭人均純收入不低於黃埔區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農業淨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入的80%以上。
  第十條 申報材料。申報區級示範家庭農場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申請表》;
  2.《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評分表》;
  3.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家庭農場經營者與農場內固定從業人員名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地流轉契約等土地合法來源檔案;
  5.建立管理制度、生產檔案制度、監督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及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或委託檢測制度有關材料(依實際提供)。
  6.商標註冊證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認證、經營品牌等相關材料(依實際提供);
  7.其他證明家庭農場經營能力的材料。如家庭農場資產經營和收支情況審計報告、生產經營遵循的生產技術規程或標準、經營者獲得的社會榮譽及其他獎項材料(依實際提供)。
  第十一條 申報和評定程式。
  (一)申報
  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評定每年一次,由區農業農村局制定申報方案,組織申報評定,明確評定名額、申報時間等內容。家庭農場向農場所在地的街鎮提交申報材料,時間以每年通知檔案為準。
  (二)審核
  1.各街鎮對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檢查,經審核同意後,以公文形式向區農業農村局報送相關材料。
  2.區農業農村局組織5人或7人的評審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現場考察,提出評審意見。
  (三)評定
  1.評審小組採取綜合評分的辦法,從設立有效、規模適度、基礎條件、生產經營者素質、管理規範、產品質量、示範帶動等方面進行評定,按總分從高到低確定示範家庭農場候選名單。
  2.候選名單在區政府網站及區農業農村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家庭農場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局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處理。
  3.經公示無異議的家庭農場,由區農業農村局上報區人民政府評定,對區人民政府評定的家庭農場,授予“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稱號,頒發牌匾,並由區農業農村局發文對外公告。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十二條 動態監測。對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扶優汰劣的競爭機制,實行每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流程如下:
  (一)報送基礎材料。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按照區農業農村局的時間要求將監測評價材料報送至農場所在地街鎮。材料包括:《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評分表》《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監測表》,反映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材料等。
  (二)材料匯總和核查。各街鎮對所轄的區級示範家庭農場所報材料進行匯總、現場檢查及核查,以公文形式向區農業農村局提交監測評價報告。
  (三)組織評價。區農業農村局評審小組對有關示範家庭農場的基礎數據材料、監測評價報告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現場抽查,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 監測結果。《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評分表》監測評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視為動態監測合格。監測評分低於60分的,取消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資格。
  第十四條 家庭農場存在以下行為的,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經評定的示範家庭農場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一)弄虛作假、資料不真實或惡意騙取財政發展補助和項目補貼的;
  (二)取得示範家庭農場資格後,不直接組織農業生產和經營,或轉包、轉租經營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處罰的;
  (五)近一年內,發生區級以上認定的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併的,停止實質性生產或生產經營水平下降,導致監測不合格;或拒絕參加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按時提供監測材料等情形。
  (七)未滿足其他區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的。
  凡有上述情形的,需追回財政專項扶持資金(補貼、補助、獎勵)。
  第十五條 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經評定的示範家庭農場取消其資格,四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對因遭遇嚴重自然災害等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示範家庭農場監測標準的,經區農業農村局綜合評價後仍有恢復能力的,可予以保留一年其示範家庭農場資格。
  第十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收集整理區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和扶持等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者的申請資料、核查資料、公示等文字或圖片資料,組織、指導和監督項目的績效評價。
第五章 財政扶持
  第十七條 財政扶持標準。
  (一)對獲得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資格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萬元。扶持資金原則上只能用於購置固定資產等生產性支出。
  (二)對每年動態監測評價合格以上的示範家庭農場,在檔案有效期內,每年給予扶持資金5000元。
  第十八條 財政扶持撥付程式
  (一)申請。區級示範家庭農場向農場所在地街鎮提出扶持申請,並提供紙質材料。申報的區級示範家庭農場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廣州市黃埔區示範家庭農場財政扶持申請表》;
  2.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3.承諾書。
  (二)審核。各街鎮按照本辦法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明確具體扶持對象和金額後,以公文形式向區農業農村局報送相關材料。
  (三)公示。區農業農村局將擬扶持對象、金額等信息資料,在區政府網站及區農業農村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四)撥付。公示無異議的,區農業農村局及時整理審核資金撥付明細表,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扶持對象的銀行賬戶中。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對項目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資金使用安全和管理全過程負責,並主動接受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若發現資金使用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扶持的行為,取消其財政扶持的申請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檔案解讀

一、制定檔案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省級、市級關於示範家庭農場的評定及監測辦法已出台實施,我區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政策檔案。為培育扶持我區家庭農場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檔案精神,結合近年我區家庭農場的發展情況及我區實際,制訂《廣州市黃埔區家庭農場認定、區級示範評定及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和參考檔案
(一)《農業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
(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關於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畫的指導意見》
(三)《廣東省農業廳關於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
(四)《廣東省農業廳關於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的辦法》
(五)《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修訂印發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3號)
(六)《廣州市黃埔區農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農林規字〔2018〕1號)
三、框架和內容
《辦法》分六章,共二十條,具體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三條。分別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責任單位、制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第二章:家庭農場認定,共四條。分別明確了申報認定為我區家庭農場的認定條件、申請材料及認定申請程式。
第三章:區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共三條。分別明確了區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和申報程式。
第四章:監測管理,共五條。分別明確了對區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監測的工作機制、對監測結果的處理情況、哪些情況下不具備區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資格以及區農業農村局的監管職責。
第五章:財政補助,共三條。分別明確了獲得區級示範家庭農場後的財政補助內容、財政補助的申請、撥付程式以及申請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一條。分別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一)完善我區家庭農場認定標準。《辦法》結合我區現有家庭農場的經營情況,對我區原有的家庭農場認定辦法進行修訂完善,重新明確我區家庭農場的認定標準,進一步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採取成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模式發展。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四條至第七條。
(二)出台區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方法。《辦法》建立區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機制,明確評定標準和申報區級家庭農場的有關事項,引導家庭農場形成合理經營規模,取得最佳規模效益。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三)建立動態監測機制。《辦法》提出對區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扶優汰劣的監測評價制度,監測不合格的家庭農場,將取消示範資格。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四)對區級示範家庭農場給予財政扶持。為促進家庭農場標準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鼓勵家庭農場參與區級示範性評定,辦法明確了對區級示範家庭農場的財政扶持標準、申報條件及相關程式。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五、相關說明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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