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同意,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於2024年1月13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引導農民合作社健康發展,規範我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的申報評定及監測管理,厚植高質量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廣州市農業農村局等六部門關於修訂印發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5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通過實施補助政策,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發展,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鼓勵和引導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做大做強,推動農民組織化、農業生產規模化水平提升,促進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
  第二條 黃埔區農民合作社是指在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範圍內註冊登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成立的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本辦法統稱為“農民合作社”。
  第三條 我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的申報、評定、扶持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鎮及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協助配合。
第二章 申報及評定
  第五條 我區農民合作社可依據本辦法申請評定為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
  第六條 申報條件。申報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運營管理規範
  1.依據章程運作。農民合作社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章程並依據章程運作。
  2.運營基礎紮實。農民合作社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明確的業務類型,註冊登記滿一年以上,實際運作時間半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農民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組織健全,實有人數及附加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人員齊全且符合兼任規定。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並對議事決策作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字。
  4.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使用規範化的財務軟體。按要求設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託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成員賬戶健全,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餘等記錄準確清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財務相關信息及時報送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和稅務等部門。
  5.依法依規經營。農民合作社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已辦理稅務信息確認,按期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無未處理的稅收違法行為案件。
  (二)服務成效明顯
  1.標準化生產程度較高。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製度,農民合作社為50%以上的成員統一購買生產資料、開展農產品銷售、進行技術指導。有經營服務技術操作規程,積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採集、留存經營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2.帶動輻射面較廣。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在10個以上,聯合社成員在3家合作社以上,業務交易成員占成員總數的50%以上。
  3.服務內容豐富。農民合作社為成員提供的服務類型、服務環節較多,服務鏈條較長。
  4.帶動增收能力強。農民合作社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於非成員收入5%以上,經營主導產業能有效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增收。
  (三)市場競爭力強
  1.成員積極出資。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20萬元以上,出資成員占成員數量的5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
  2.經營能力強。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5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100萬元以上。林業等類型合作社收益期較長,可以近兩年經營收入平均數計算年經營收入。
  (四)優先考慮標準
  1.品牌意識較強。農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員生產農產品採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或者獲得“三品二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和註冊商標)認證。
  2.發展模式先進。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運營模式,得到區級以上機關肯定或區級以上媒體報導。
  3.治理機制高效。以家庭農場(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採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農機類合作社農機化程度較高。優先選擇入社各種農機5台以上、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面積500畝以上或收入50萬元以上,且兩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農機事故者。
  5.對於從事種業、農機、農資、植保等生產、鄉村旅遊、信息服務經營服務的或其他新型業態農民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申報書》
  (二)《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分表》(種養類、經營服務類)
  (三)合作社的管理、經營和效益等基本情況介紹;
  (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五)成員名冊和出資表,成員簽名通過的章程;
  (六)內部管理制度、產品的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獲得的認證及相關證書,經營服務技術操作規程、經營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資料(依實際提供);
  (七)農產品溯源、生產記錄及相關質量安全檢測報告材料(一年內);
  (八)合作社議事決策會議記錄;
  (九)合作社開展技術輔導和培訓的材料(依實際提供);
  (十)最近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有成員簽名的收益二次分配表;
  第八條 申報和評定程式。
  (一)申報
  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的申報評定每年一次,由區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申報方案,組織申報評定,明確評定名額、申報時間等內容。合作社向合作社所在地的街鎮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時間以每年通知檔案為準。
  (二)審核
  1.各街鎮對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進行現場核實,經審核同意後,以公文形式向區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2.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任科室派出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對申報區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進行評審。
  3.評審小組採取綜合評分的辦法,從設立合法、管理民主、財務規範、質量安全、服務成員、經營得法、打造品牌等方面進行評定,評分達80分或以上的確定為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候選名單。
  (三)評定
  1.區農業農村部門將確定的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候選名單徵求區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部門意見。
  2.評審小組採取綜合評分的辦法,從設立合法、管理民主、財務規範、質量安全、服務成員、經營得法、打造品牌等方面進行評定,按總分排名確定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候選名單。
  3.區農業農村部門將經徵求意見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候選名單在區政府網站及本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合作社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4.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由區農業農村部門上報區人民政府評定,對區人民政府評定的合作社,授予“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稱號,頒發牌匾,並由區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部門聯合發文對外公告。
第三章 監測管理
  第九條 動態監測。對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實行動態管理,扶優汰劣的競爭機制,實行每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流程如下:
  (一)報送基礎材料。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按照區農業農村部門的時間要求將監測評價材料報送至合作社所在地街鎮。材料包括:《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監測表》《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分表》(種養類、經營服務類)等反映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材料。
  (二)材料匯總和核查。街鎮業務主管部門對所轄的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所報材料進行匯總、現場檢查及核查,以公文形式向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監測評價報告。
  (三)組織評價。區農業農村部門評審小組對有關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的基礎數據材料、監測評價報告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現場抽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條 監測結果。《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分表》監測評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視為動態監測合格。監測評分低於80分的,取消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資格。
  第十一條 農民合作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在冊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資格且三年內不予受理申報:
  (一)弄虛作假、資料不真實或惡意騙取財政發展補助和項目補貼的;
  (二)取得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資格後,不直接組織農業生產和經營,或轉包、轉租經營的;
  (三)發生農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四)連續二年發生被行政處罰的事件,或相關責任人因農民合作社經營問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導致破產或被兼併的;
  (六)未滿足其他區級示範社資格應當符合的標準的。
  凡有上述情形的,除追回財政專項扶持資金(補貼、補助、獎勵)外,並向社會依法公開其失信信息。
  第十二條 對因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標準的,合作社可提供申辯材料和相關佐證資料,經區農業農村部門綜合評價後,認為其仍有恢復能力的,可保留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資格一年。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收集整理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的申報和扶持等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者的申請資料、核查資料、公示等文字或圖片資料,組織、指導和監督項目的績效評價。
第四章 財政扶持
  第十四條 財政扶持。
  (一)首次獲得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資格的合作社,在三年重點扶持期內,且每年動態監測評價合格,每年可給予扶持資金2萬元。扶持資金原則上只能用於購置固定資產等生產性支出。
  (二)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申報區本級農產品加工、農業設施、冷鏈建設、農業貸款擔保等農業項目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扶持。
  第十五條 財政扶持撥付程式
  (一)申請。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向所在地街鎮提出扶持申請,並提供紙質材料。申報的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財政扶持申請表》;
  2.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3.承諾書。
  (二)審核。各街鎮按照本辦法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明確具體扶持對象和金額後,以公文形式向區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三)公示。區農業農村部門將擬扶持對象、金額等信息資料,在區政府網站及區農業農村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四)撥付。公示無異議的,區農業農村部門及時整理審核資金撥付明細表,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扶持對象的銀行賬戶中。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對項目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資金使用安全和管理全過程負責,並主動接受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若發現資金使用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扶持的行為,取消其財政扶持的申請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解讀

一、制定檔案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省級、市級關於示範性合作社的評定及監測辦法已出台實施,我區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政策檔案。為培育扶持我區農民合作社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檔案精神,結合近年我區農業合作社發展情況及我區實際,制訂《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和參考檔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二)《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
(三)《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
(四)《廣州市農業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項目財政補助方案的通知》(穗農〔2017〕127號)
(五)《廣州市農業農村局等六部門關於修訂印發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5號)。
三、框架和內容
《辦法》分五章,共十七條,具體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分別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責任單位、制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第二章:申報及評定,共四條。分別明確了申報我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及申報和評定程式。
第三章:監測管理,共五條。分別明確了對區級示範合作社實行動態監測的工作機制、對監測結果的處理情況以及哪些情況下不具備區級示範合作社的申報資格。分別明確了獲得區級示範社後的財政補助內容、財政補助的申請、撥付程式、區農業農村局的監管責任及申請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責任。
第四章:財政扶持,共三條。分別明確了獲得區級示範社後的財政補助內容、財政補助的申請、撥付程式以及申請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共一條。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一)出台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方法。《辦法》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機制,明確評定標準和申報區級示範社的有關事項,為提升農民合作社規範化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起積極引導作用。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
(二)建立動態監測機制。《辦法》提出對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實行動態管理,扶優汰劣的監測評價制度,監測不合格的示範社,將取消示範社資格。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九至十三條。
(三)對區級示範社給予財政扶持。為鼓勵有潛力、有幹勁、有積極性的農民合作社積極參與區級示範社資格評定,《辦法》明確了對獲得“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資格的合作社的補助標準。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四至十六條。
五、相關說明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