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家庭農場認定與監測辦法

為全面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大力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導和推動我區家庭農場規範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業廳關於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農業局關於做好家庭農場註冊登記和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穗工商聯〔2015〕241號)及《廣州市農業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家庭農場發展認定工作的通知》(穗農函〔2018〕1324)等檔案要求,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業廳關於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的辦法>的通知》(粵農規〔2018〕6號)以及《廣州市農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示範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17〕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家庭農場認定與監測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並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沙區家庭農場的申報、認定和管理對南沙區家庭農場的認定和扶持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四條 申報範圍。在南沙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經營主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並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依據本辦法申請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申請認定南沙區家庭農場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資格。家庭農場經營者原則上應是年滿18周歲、農場所在地在南沙區行政區域內的擁有南沙區戶籍農民(農村社區居民)。
  (二)勞動力結構。家庭農場原則上應以家庭成員為經營主力。
  (三)用地規範。家庭農場用地應是依法取得、合法擁有、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土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經營土地,也可以是經營權流轉獲得的土地或租賃土地。流轉的土地必須具有規範的土地流轉契約,且土地流轉期或承包期在5年(含)以上,且土地剩餘經營期限不低於2年,保證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四)經濟效益。有較高的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產品商品率;有主導的經營品種、經營理念;對周邊農戶具有明顯示範帶動效應,有穩定的產品銷售渠道。
  (五)家庭農場類別和經營規模。
  1.糧食、蔬菜、水果種植等土地經營面積應不低於50畝或年產值不低於20萬元,藥材、花卉、種苗培育等其他經濟作物種植面積或農業設施大棚面積應不低於20畝或年產值不低於30萬元。
  2.從事水產養殖的家庭農場(含水生野生動物),水產養殖面積不少於50畝或年產值不低於50萬元。
  3.畜牧養殖業家庭農場:同一地點,生豬存欄1500頭以上或能繁母豬存欄225頭以上,雞或鴨存欄1.5萬隻以上,種鴿存欄7500對以上,肉鵝存欄7500隻以上或母鵝存欄1500隻以上,以及年產值達到150萬元以上的其它類型畜禽。從事種養結合的,年產值不低於75萬元。
  (七)環保要求。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生態環境治理要求。
  (八)連續三年沒有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九)家庭農場的名稱規範格式為“南沙區+街鎮名+字號+家庭農場”。
  第六條 認定程式。
  (一)自行申請。符合家庭農場認定條件的經營者自行向農場所在地的鎮(街)農業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家庭農場認定申請表》原件;
  2.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和戶口簿複印件;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轉或土地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4.家庭農場基本情況介紹(從業人員情況、生產類別、規模、技術裝備、經營情況等);
  5.從事水產(畜牧)養殖的須提供相關養殖許可證明及複印件。
  6.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生態環境治理要求的證明材料(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檔案、《南沙區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合格申請表》、池塘養殖水治理承諾書等)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二)鎮(街)審核。由各鎮(街)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對象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區農業農村局。
  (三)區級審核認定。區農業農村局對上報材料進行覆核,將符合認定條件的家庭農場名單根據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在區政府網站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結果報區政府審定,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待調處解決異議後,報區政府審定。區農業農村局根據區政府的認定意見,進行家庭農場登記,並頒發《廣州市家庭農場認定證書》和牌匾。
  (四)家庭農場的認定可常年申請,集中受理。每年10月30日前上報的申報材料於當年受理,10月30日後上報的申報轉入次年受理。
  第七條 家庭農場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農場認定資格,由區農業農村局收回證書和牌匾,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取得家庭農場資格認定後,不直接組織農業生產經營,或採用轉包、轉租經營方式的;
  (二)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破產或被兼併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獲得家庭農場認定資格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的出現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家庭農場經認定後,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家庭農場發生場主變更的,由鎮政府(街道辦)提出審核意見,報區農業農村局確認。對區級申報認定的家庭農場實行每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評價流程是:
  (一)報送基礎材料。廣州市南沙區家庭農場按照區農業農村局的時間要求,將相關監測材料報送區農業農村局。材料包括:《廣州市南沙區家庭農場評分表》、第七條第(一)至(五)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材料匯總和核查。區農業農村局將對轄區內已認定的區級家庭農場所報材料進行匯總、現場檢查及核查。
  (三)組織評價。區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人員對區級家庭農場的基礎數據材料進行複查,結合實際情況,提出評價意見。
  (四)監測結果。《廣州市南沙區家庭農場評分表》監測評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視為動態監測合格。監測評分低於60分的,取消南沙區級家庭農場資格。
  第九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家庭農場的日常業務的監督管理,區直各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能對家庭農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鼓勵需要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的家庭農場,向商事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 經認定、監測合格的家庭農場,可優先享受國家、省、市、區有關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各項扶持政策,優先享受農業產業化發展項目資金扶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沙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的,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印發的通知

穗南農規字〔2020〕2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家庭農場認定與監測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現代農業產業集團公司:
  《廣州市南沙區家庭農場認定與監測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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