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等檔案精神,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培育示範典型,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30日
  • 發布單位:韶關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是指符合我市農業產業發展區域布局和產業發展規劃,在基礎建設、生產過程、經營效益方面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市農業農村局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核認定的家庭農場。
  第二條 對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申報認定與監測,堅持自願、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認定標準:
  (一)基本條件:
  具備家庭農場的界定條件。申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需先取得縣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
  (二)示範條件:
  示範性家庭農場應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設時“有規模、有標牌、有場所、有配套”,經營中實施“生產訂單化、管理科學化、行銷網路化、技術標準化、產品品牌化”,最終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三同步。
  1.基礎建設“四有”標準。
  (1)有規模。種養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生產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從事糧食、蔬菜經濟作物和林果業種植的,土地經營面積達到100畝以上(種植業的設施農業[如大棚蔬菜、石斛等]達到30畝以上);從事畜牧養殖業的,生豬年出欄10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200隻以上,肉禽年出欄30000羽以上,蛋禽存欄10000羽以上;水產養殖50畝以上。從事種養結合的,種植型規模所占種植業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標準下限的百分比與養殖型規模所占養殖業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標準下限的百分比之和應達到100%以上。生產經營用地承包期或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家庭農場經營面積一般不超過300畝。
  (2)有標牌。設立家庭農場標牌,相關生產管理制度齊全,並上牆公布。
  (3)有場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具備基本的辦公設備。
  (4)有配套。有基本的配套設施、生產基礎,具備必要的農業機械,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
  2.生產過程五化標準。
  (1)生產訂單化。產品基本上實現訂單化生產。
  (2)管理科學化。生產過程中有詳細記錄,形成記錄檔案;有財務收支記錄,形成會計賬本。
  (3)行銷網路化。有穩定的銷售渠道,銷售記錄完善。
  (4)技術標準化。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進行生產,有條件的要制訂農場生產標準。
  (5)產品品牌化。積極開展品牌創建,打造“一場一品”。
  3.經營效益“三效益”標準。
  (1)經濟效益。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提升明顯,家庭農場從業人員年人均純收入高於本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20%以上。
  (2)社會效益。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好的科學示範作用,並積極帶動農民增收。
  (3)生態效益。實現清潔生產,廢棄物集中清理,呈現出環境友好型和可持續性。
  4.不予認定的情形。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組織或實體通過更改註冊名稱等方式建成的“家庭農場”不予認定。
  第四條 認定程式:
  (一)申報。申報家庭農場直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核有關憑證材料原件與複印件。
  (二)初審。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家庭農場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組織人員進行實地初審,初審通過後,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並附申報材料。
  (三)評審。由市農業農村局按照認定標準,組織驗收組,對申報家庭農場進行實地考察、審查、綜合評價,提出認定意見。
  (四)公示。經認定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由市農業農村局在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期滿,如社會各界沒有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名單。
  第五條 申報資料:
  1.《韶關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請表》(附屬檔案1);
  2.《韶關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考評表》(附屬檔案2);
  3.家庭農場情況介紹,包括農場經營者專業技能,農場的具體地點,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裝備設施,農業機械設施,生產經營品種、技術,效益分析,管理制度,品牌建設,加工、銷售,未來發展計畫等;
  4.縣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證書(已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從業人員參加相關技能培訓等佐證材料;
  6.土地承包、流轉契約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複印件;
  7.家庭農場相關制度和最近半年生產經營記錄、財務收支記錄等材料;
  8.從事畜禽養殖的家庭農場提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證號、畜禽養殖場備案編碼,從事水產養殖的家庭家庭農場提供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證證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養殖水域、灘涂)相關證號;
  9.榮譽證書及其他可展示家庭農場實力的佐證材料(複印件);
  以下材料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有關證號、編碼進行網路核驗或部門間核查:營業執照;戶口本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畜禽養殖場備案表;水域灘涂養殖證;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養殖水域、灘涂)。
  第六條 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原則上每年度認定一次,認定不受名額限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監測,監測以“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為依據,監測時由家庭農場逐級向市農業農村局報送總結材料,對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對上一年度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監測與本年度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一併開展。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採取一票否決制;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
  (一)家庭農場在申報和複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家庭農場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併的;
  (三)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四)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督管理、質檢等部門查實並給予處罰的;
  (五)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並給予處罰的;
  (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八條 已認定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若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制、轉業、遷移或歇業的應及時向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匯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應及時把變更情況以正式檔案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等檔案精神,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培育示範典型,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韶關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一步推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從2013年中央一號檔案第一次提出鼓勵發展家庭農場,到2019年中央一號檔案首次強調家庭農場經營模式,每年的中央一號檔案中都有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內容,對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需要制定本《辦法》,促進我市家庭農場發展、規範市級家庭農場認定過程、鞏固和完善我市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二是分類指導和推進省級家庭示範農場的認定,突出農民主體地位。根據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進一步指出,“鄉村振興,產業興旺是重點。必須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我國家庭經營的方式一直難以取代,然而隨著農業發展,家庭經營方式暴露出規模小、成本高、風險大的問題。家庭農場無疑是將農戶生產為主與適度規模經營結合起來的最好方式,是幫助“小農戶”實現“大生產”,克服傳統小農戶弊端的有效組織形式。我市作為農業大市,農業經濟的發展備受矚目,為進一步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促進大農業發展新格局的形成,需著力規模化農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培育示範典型。因此,要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
  2.《農業農村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
  3.《關於促進我省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粵農〔2014〕310號)
  4.《廣東省農業廳關於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粵農規〔2018〕6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九條。
  (一)明確制定本《辦法》的目的、適用範圍、總體原則第一條至第二條。一是明確了本《辦法》制定的目的是積極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培育示範典型。二是說明了本《辦法》所指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是指符合我市農業產業發展區域布局和產業發展規劃,在基礎建設、生產過程、經營效益方面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市農業農村局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核認定的家庭農場。三是明確本《辦法》實行堅持自願、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二)規定了市級示範農場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式以及不予認定的情形。第三條至第四條。一是規定了示範性家庭農場的認定標準為“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設時“有規模、有標牌、有場所、有配套”,經營中實施“生產訂單化、管理科學化、行銷網路化、技術標準化、產品品牌化”,最終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三同步。二是規定了市級示範家庭農場需經過的認定程式為申報-初審-評審-公示。三是規定了不予認定為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情形。
  (三)明確了申請市級示範家庭農場需提交的材料、申請認定的周期以及監測的依據和辦法第五條至第六條。一是明確了申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需要提交審核的材料。二是明確了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認定周期為每年度認定一次。三是明確了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監測以“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為依據,監測時由家庭農場逐級向市農業局報送總結材料,對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對上一年度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監測與本年度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一併開展。
  (四)規定了對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監督檢查以及農場變更情況的說明。第七條至第八條。一是本部分規定了對認定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一票否決制的情形。對於違法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二是規定了已認定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若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制、轉業、遷移或歇業的應及時向縣(市、區)農業局匯報,縣(市、區)農業局應及時把變更情況以正式檔案報市農業局。
  (五)規定了本《辦法》的解釋單位及施行時間。第九條。第九條主要是明確了本《辦法》負責解釋單位及實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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