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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滿足人民民眾對綠色優質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結合江蘇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以下簡稱“綠優基地”)是指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生產過程按照綠優基地建設要求,農產品質量穩定受控的生產基地。綠優基地作為綠色食品的儲備基地。
第三條 綠優基地申報、建設、驗收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綠優基地申報(續報)同意、終審公布和撤銷。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設立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審定委員會,承擔綠優基地建設評審、督導檢查等日常工作。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綠優基地現場檢查和監督管理;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綠優基地申報受理、材料審查和建設指導。設區市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設立工作協調機構。
第二章 申報和續報
第五條 綠優基地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申報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六條 綠優基地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優基地建設申請表;
(二)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三)綠優基地建設技術方案,包括產地環境、品種選擇、投入品管控、種植(養殖)管理、病蟲害(疫病)防控、採收(屠宰)、儲運、分等分級和產品檢測等;
(四)綠優基地建設管理制度,包括組織管理、環境保護、生產管理、投入品管控、綠色技術推廣、產業化開發、監督管理等一系列保障技術方案落實的相關制度。
第七條 綠優基地申報程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報主體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材料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
(二)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材料出具審核意見,並組織現場檢查、出具檢查報告,檢查通過的,報送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三)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審定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的,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同意進入建設期。
第八條 種植類綠優基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地周圍3公里和上風向10公里範圍內無污染源;
(二)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原則上不少於1萬畝。地方特色、帶動能力強的優勢農產品,原則上不少於0.1萬畝;
(三)以1種農作物為主(輪作時,可有多種作物),同一地塊不得重複申報。
第九條 養殖類綠優基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或水產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條件;
(二)養殖區域符合當地養殖發展規劃或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禁養區域內不得申報;
(三)畜禽養殖基地年產值原則上不低於4000萬元,水產基地養殖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萬畝。
第十條 綠優基地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可以提出續報申請,續報程式參照綠優基地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 綠優基地續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外,綠優基地環境、類別、面積不得發生變化,綠優基地產地環境安全監測、產品農獸藥殘留篩查、例行監測、監督抽檢、督導檢查等結果應當合格。
第十二條 綠優基地續報應當提交續報申請表、年度督導檢查記錄、產地環境安全監測、產品農獸藥殘留篩查報告。
第三章 建設期
第十三條 綠優基地建設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綠優基地建設期為一年。
第十五條 建設主體應當建立綠優基地組織管理制度,包括:
(一)成立綠優基地建設領導小組,下設綠優基地建設辦公室,承擔綠優基地組織協調、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等具體工作;
(二)依託農業技術推廣、質量監(協)管員力量,建立健全綠優基地技術服務和質量保障隊伍;
(三)統籌財政資金支持綠優基地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主體應當建立綠優基地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包括:
(一)採取輪作休耕等有利於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方式,推廣套用農業節水灌溉技術,鼓勵結合高標準生態農田和生態河道建設,穩步推進排灌系統生態化改造;
(二)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有機肥部分替代化肥、綠色防控、精確施藥等減農藥、減化肥技術,開展畜禽、水產生態健康養殖,鼓勵發展種養結合、生態循環農業;
(三)推進生產資料廢棄物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加強秸稈機械化還田指導,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建設主體應當建立綠優基地生產管理制度,包括:
(一)實施生產格線化管理,對生產單元統一編號、規範管理,每個種植類、水產養殖類基地生產單元至少建設1個示範片、2個示範戶;
(二)實施檔案信息管理,各生產單元建立農戶(養殖戶)基本信息檔案;
(三)規範使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追溯標籤;
(四)鼓勵統一品種,統一生產操作規程,統一投入品使用,統一管理,統一收穫。
第十八條 建設主體應當建立綠優基地投入品管控制度,包括:
(一)建立綠優基地投入品專供點,指導農戶(養殖戶)按照綠優基地投入品要求購買使用,對綠優基地投入品銷售進行台賬登記管理;
(二)實行綠優基地允許使用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在各生產單元宣傳欄明示綠優基地投入品使用規範;
(三)推進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定額制使用,鼓勵農獸藥零差率統一配供、專業化統防統治等。
第十九條 建設主體應當建立綠優基地綠色技術推廣制度,包括:
(一)鼓勵引進、推廣適宜綠色生產的種養品種;
(二)鼓勵依託科研院校,建立科學試驗點,針對當地生產實際開展減農藥、減化肥等綠色技術研究與示範;
(三)持續最佳化綠優基地建設技術方案,以技術手冊、明白紙、宣傳欄等方式開展宣傳;
(四)常態化開展專題培訓,不斷提高綠色技術覆蓋率。
第二十條 建設主體應當推進綠優基地農產品產業化開發,包括:
(一)引導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共同建設綠優基地,積極參與現代農業全產業鏈建設;
(二)支持龍頭企業牽頭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圍繞市場需求,培育推廣適合加工的專用品種,最佳化提升產業鏈供應鏈水平,帶動區域產業升級和農民增收;
(三)支持依託綠優基地,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打造綠色有機農產品精品品牌;
(四)加強綠優基地品牌宣傳推介,推進綠優基地標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體應當建立綠優基地監督管理制度,包括:
(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每年組織2次綠優基地投入品銷售、使用、廢棄物回收檢查,檢查記錄完整保存;
(二)鼓勵建立風險監測機制,定期開展產地安全監測、產品農獸藥殘留篩查,監測結果完整保存;
(三)自覺接受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體應當根據生產實際,最佳化綠色生產技術方案,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綠優基地農藥使用應當符合《基地適用農藥指南》要求,如無對應作物適用農藥,或適用農藥不能有效應對突發病蟲害時,可臨時擴大用藥範圍至《江蘇省綠色防控產品和技術聯合推介名錄》的農藥品種;
(二)綠優基地肥料施用應當參考江蘇省地方標準《重點流域農田化肥用量定額》(DB32/T4230)主要糧食作物和果蔬茶化肥用量定額中推薦施肥量和綠色發展施肥量。糧油作物、果蔬茶有機氮用量原則上分別不低於10%和20%;
(三)綠優基地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原則上應當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綠色食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要求。
第四章 驗收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申請驗收的綠優基地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綠優基地組織管理、環境保護、生產管理、投入品管理、技術推廣、產業化開發、監督管理運行良好;
(二)綠優基地產品質量經檢測符合相關要求;
(三)綠優基地環境、類別、面積未發生變化,未使用國家禁限用投入品,未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四)綠優基地建設檔案資料齊全。
第二十四條 綠優基地驗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主體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驗收申請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出具的綠優基地產品檢測報告、綠優基地建設技術方案、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及相關檔案資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材料初審合格後,出具綠優基地投入品使用情況報告,報送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
(二)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出具同意開展綠優基地驗收的說明,報送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對審查不通過的,提出整改意見,整改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完成後建設主體可以再次提交驗收申請;
(三)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審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驗收。驗收通過的,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有效期5年。驗收未通過的,視情形延長建設期一年或取消建設資格。被取消建設資格的,兩年內不得提交綠優基地建設申請。
第二十五條 綠優基地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文撤銷,且兩年內不得提交綠優基地建設申請。
(一)綠優基地類別、面積發生變化;
(二)綠優基地環境無法達到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三)綠優基地產品農獸藥殘留篩查、例行監測、監督抽檢等不合格;
(四)綠優基地範圍內使用國家禁限用投入品或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五)綠優基地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六)綠優基地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第五章 管理和扶持
第二十六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應當加強綠優基地管理與扶持,統籌現代農業發展、農業公共服務等專項資金,支持和現代農業產業示範園、農業全產業鏈建設等融合發展。
將綠優基地納入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點,跟蹤監測質量,根據建設水平實施分級管理,擇優推薦申報農業農村部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積極推進綠優基地標識使用。
組建綠優基地專家指導組,指導綠優基地及科學試驗點建設,協同攻關綠色發展關鍵技術。
第二十七條 設區市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綠優基地質量安全監管方案,健全綠優基地監管服務體系,將綠優基地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計畫,每年至少開展4次專項監督檢查,並形成綠優基地年度監管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主體應當建立綠優基地長效管理機制。每年至少開展1次產品農獸藥殘留篩查,每3年至少開展1次環境安全監測,並形成綠優基地建設年度工作總結。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江蘇省農業委員會2018年9月20日發布的《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